广东江门,80多岁孤寡老人去世,村委认为老人无儿无女,便立即将老人房子推平,宅基地收归村委管理!可房子拆除后,老人侄子却认为自己有继承权,要求村委赔偿损失30多万!在遭到村委拒绝,侄子将村委告上了法庭!
在广东的一个小村庄里,有一位已经年过八旬的孤寡老人张奶奶。一生勤劳朴实,无儿无女,靠着自己的双手和一点微薄的退休金度过了漫长的岁月。尽管生活艰辛,但张奶奶从未向命运低头,始终保持着乐观的心态,她的为人正直、热心肠,深受村民们的尊敬和喜爱。然而,好景不长。一天,张奶奶突然生病住院,经过一番抢救,最终还是离开了这个世界。村里的人们为她送行,感慨万分。张奶奶的丧事都由侄子小张一手操持,而张奶奶平时有个头疼脑热,生病住院的时候,也是由同村的侄子小张来照拂。张奶奶去世后,小张准备把她留下的房子留下自用,或者租出去挣点房租。哪知道,村委却决定将张奶奶的房子推倒,宅基地纳入村委管理,他们觉得这样既能让张奶奶安息,又能为村里的发展做出贡献。就在房子被拆除的当天,小张匆匆赶到村委,他情绪激动地说:“你们不能这样做!我姑姑虽然已经去世了,但她的房子是我家的祖产,我有继承权!你们必须赔偿我30多万!”
消息很快传遍了整个村子,村民们议论纷纷。有人认为侄子说得有道理,毕竟张奶奶的房子是他家的祖产;也有人认为这样做太过分了,毕竟张奶奶已经去世了,房子推倒也是为了村里的发展。可令小张极为不满的是,村委竟一口拒绝小张的要求,还表示小张没有张奶奶房子的继承权,房子最后归村委所有,村委有权利进行拆除!小张则表示,张奶奶没有亲人,一直都是自己在照顾她,如今她逝世,凭借自己曾赡养过她,也应当继承房子!小张多次找村委要求赔偿,却始终没有结果,无奈之下,他只得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村委赔偿自己30万的房子损失。1、张奶奶的房子,小张到底有没有继承权呢?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也就是说,如果张奶奶曾留下遗嘱,自己死后房子归小张的话,那么小张可以依法继承张奶奶的房子。可现在小张并没有遗嘱,那么房子应该按照顺序继承。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序继承则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很明显,作为侄子的小张并不在顺序继承人的清单里,从法律上讲他并不是法定继承人!2、如果说小张不是法定继承人,那房子应该归谁呢?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从上述法律看,小张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张奶奶的房子在没有顺序继承人情况下,确实应该属于村委集体所有,因此村委是有权利接管房子并对其进行处置。3、小张提出来自己曾赡养过张奶奶,那么他能分得部分遗产么?按照《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也就是说,如果小张能证明曾对张奶奶尽过赡养义务,那么是可以分得部分遗产的!
在村里人证明下,得知小张确实对张奶奶有过适当照顾。不过,村委方面认为,在张奶奶去世后,她存折里的5万被小张取走,应当视作小张已经继承了部分遗产。最后,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对张奶奶有过有限的抚养,可以分得部分遗产,张奶奶卡里被取走的5万已经是继承了适当的部分遗产。至于房子,小张既不是法定继承人,而且房子已经推倒,小张无法举证房子的价值,属于举证不利,因此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有人认为,小张虽不是法定继承人,但适用于代位继承这种情况,也可以继承房子。实际上,根据《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只有直系血亲可以,侄儿不属于直系血亲。因此,小张并不能通过代位继承来继承房子。
其实,小张能拿到房子继承权的前提,只有张奶奶立下遗嘱赠予才行。对于此案,你们如何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