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街拍危险了,镜头要懂得躲人

穿过大海来摸鱼 2023-06-09 21:01:08

最近有两条关于街拍的“事故”挺火的,一个是广州地铁8号线“疑似被偷拍”事件被证明是一场误会,大叔被迫“自证清白”。

网络图片

第二件事就是大家“喜闻乐见”的成都“牵手门”,好家伙,口罩都不带,一下报销俩,据官媒报道两人都已“下马”,以后研究马术可得悠着点了。

路人要打马赛克保护

关于街拍这点事确实值得说道说道,现在摄影也挺方便的,其实很多人包括我对于一些人到处乱拍是很反感的,国外很多国家都会明确规定未经允许不得拍照,不然你以为日本为什么那么多马赛克(不许想歪,我说的是正经作品)。

而在国内关于肖像权的保护我国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民法典对肖像权的保护是这样规定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不得不说这些玩街拍的眼光挺刁

也就是说我们平时在网上看到的那些街拍作品很有可能涉嫌违法,特别是偷拍,成都“牵手门”事件的案发地日前就树立起了警示牌,不得不说,董小姐被拍一点都不意外,就凭我看到的那些太古里和三里屯的街拍作品都能想到她这样形象在线的高挑美女一直是街拍摄影师的最爱,不做防护就出门曝光是大概率的事,虽然当“三”不丢人颜值那么高好歹要低调吧,至于旁边的那位老总属于附带伤害,那么问题来了,偷拍无耻且有罪这不存在疑问吧,只要抓住了现行出重拳打击都没得说,那么像“牵手门”这样的曝光该怎么来定性呢?

太古里警示牌

话说监督举报那是要有证据的,如果证据和肖像权或者个人隐私条款冲突呢,民法典也有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牵手门还能被“带货”

近些年因为一张照片翻车的主太多了,数都数不过来,比如戴手表的,戴耳钉的,开高档车的,现在还有牵小手的,你想想一些人压力有多大,生活还有没有自由。

这中间怎么界定就不好说了,实际操作中的各种因素交织在一起什么是证据,什么是肖像权有点悬,最终结案之前都有可能,牵手门里的摄影师小米表示,视频发布后就被举报,当事人私信他后就把视频删除了。

太古里街拍热度不减

小米还表示,街拍本来就应该尊重出镜人的意愿。小米回忆,当时街拍时,二人都没有拒绝,当时很多摄影师都在拍。“如果拒绝了,我们都不会拍,不会发”。从网上流传的一段视频中可以可以看出,董某某疑似在与摄影师打招呼。

胡董二人本人在社交平台发布的自己的私照,他们可以自己使用,但是未经二人允许转发或者复制在网络上使用是构成侵权的。由于二人特定的身份及关系,一个普通的肖像公开行为演变成了热点新闻,瞬间被赋予了曝光特定人员特殊关系的网络监督意义,那么包含牵手门事件内容的载体可能就被赋予了必要新闻报道的意义。此时再将其定义为侵权,恐怕就不符合一般认知了。鉴于法律规定“不可避免”的条件要求,后续此类使用仍应将人物面部马赛克处理为宜。

拍照本身不构成肖像权侵权,商业街或者公共场所禁止街拍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并不会因为违反此类禁令直接导致承担民事或者其他法律责任。使用或者说使用不当才是侵权风险的根源。牵手门事件中,摄影师收到私信后下架侵权作品应该不会受到权利人追究,即便是追究也没有实际意义。

《扫黑》剧照

在电视剧《扫黑风暴》里徐小山在厕所偷拍孙兴后脑子犯浑找人家要钱,结果呢,看过的都懂,所以说,没事别瞎拍,指不定那天就把自己装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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