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4岁周岁就该堂而皇之受未成年法保护吗?公众诉求情何以堪?

星尚 2019-10-30 17:27:11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频频曝出,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近日,又一桩14岁男孩杀害大连11岁女孩的未成年罪案引起舆论哗然。

大连11岁女孩被14岁男孩杀害

盘点近年来未成年人的犯罪案,可谓是触目惊心的,就连新闻媒体在相关报道中都叹息“恶魔在人间”。

大众和舆论对凶手的谴责自然是不绝于耳。然而最让大家感到不满和恐慌的是,目前法律对青少年犯罪的保护制度。很多质疑的声音发出,不满14岁杀人真的不犯法吗?法律为什么要保护未成年人渣?这样的制度真的正义吗?应不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对于这些问题,目前学术界仍然存在着诸多理论争议。

首先,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可以看到,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范围分为三个部分。年满十六周岁是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要独立承担全部刑事责任。年满十四至十六周岁以前,为部分刑事责任年龄。对以下八种恶性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其他犯罪仍然不承担刑事责任。

而未满14周岁,是无刑事责任年龄。无论犯下何种罪行均不承担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这个14岁的起始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是根据(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确定的,也就是说,世界上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国家地区都采用了和我国相同的规定。

所以,在刑事责任起始年龄的规定上,国外的月亮并不比国内的圆。那么,最近引起大家广泛讨论和关注的大连13岁男童杀人案,就属于无刑事责任年龄。

对于这样的未成年犯罪,真的什么责任都不用承担吗?其实不然。除了对犯罪的未成年进行收容教养之外,行为人可能要为自己犯下的罪行,对受害一方及其家庭,承担天价的民事赔偿。这笔赔偿数额的巨大,也足够让一个普通人和普通家庭过上穷困潦倒一生了。所以,并不是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大连13岁男孩的个案中,对凶手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结果,为什么会让我们觉得那么不可接受,不够正义呢?这就要从刑法理论的角度,去分析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正当性依据。

追本溯源,刑事责任能力也可以叫做辨认控制能力。辨认控制能力是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辨认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前提,是指行为人认识、识别自己所要实施的行为的性质、后果与意义的能力。简单来说,就是知道自己在干什么,会导致什么。举例来说,当行为人在实施杀人行为时,只要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杀人,而不是切水果,认识到杀了人,人会死,而不是原地复活。就可以视为对杀人行为具有辨识能力。但是,如果是在梦游中实施了杀人,或者在严重精神病发作时,行为人根本不知道在干什么,那就不具有辨认能力,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而控制能力,是指人支配自己做某种行为或者不做某种行为的能力。简而言之,就是可以控制自己的身体。举个例子,你老婆掉到水里,此时你意识清醒,具有辨认能力。你作为丈夫有法定义务应当救助,但是如果你被捆在岸边的柳树上,动弹不得。此时的你就不具有控制能力,同样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原理,就是认为在达到一定年龄以前,未成年人并不具有充足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因此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近期发生的未成年犯罪,社会反响极大,争议不断,舆论把对未成年法对青少年犯罪的保护制度推向了风口浪尖。这个制度为什么会引起大家的极度不满,不能实现大众对正义的诉求呢?那我们不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

你认为,一个未成年人在十四岁生日的前夜,凌晨11点59分59秒这一时刻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与一秒钟后的十四周岁届满时,有质的变化吗?在那一秒钟后,对于八种恶劣罪行的认识会一瞬间钻进脑子里?我想大多数人的答案都是否定的。

但是刑法就是这样规定的。这样的规定,是一种刚性的规定。因此,当未成年凶手叫嚣着:我不满十四岁,杀人不犯法时。根据社会常理,我们可以判断他已经具有了辨认控制能力。对于这样的未成年凶手不予以处罚,当然违背了我们对正义的诉求。

但是,法官的任务就是依法作出裁判。突破法律规定作出的裁判,就是枉法裁判。所以,在一刀切的规则下,个别案例的正义,注定无法实现。

这样一刀切并非贬义词,因为它可以节省我们大量的司法成本、时间和精力,比起对每个未成年人犯罪时的精神状态、智识水平、辨认能力、控制能力进行审查和判断。

对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追求刑事责任,当然就显得更加简单高效。同样的,对于16周岁以上的人,我们一律视为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因为根据社会常理判断,此时绝大多数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了辨识控制能力。

所以,当我们探讨是否要将刑事责任年龄标准下调到12岁时,本质上只是将旧的一刀切换成了新的一刀切。只要不是根据个案具体判断辨认控制能力,日后出现11岁未成年犯罪,仍然无法满足民众对于正义的诉求。刚性制度带来的是容不得裁量空间的平等和效率。而具体审查个案的弹性制度,虽然能更接近实体公正,却又可能会造成司法效率低下和法官裁判权利滥用的情况。要解决这个矛盾,把责任轻易地归结给任意一方。

单纯的宣泄情绪、咒骂国家法律都是无用的。这个问题不只是中国刑法的问题,而是整个世界刑法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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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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