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厨房内与女子站立发生关系,法院:强奸罪无效

岩军军 2023-07-13 14:40:36

李某在朋友的组局下,参与了在酒吧的一次聚会, 在酒局上,他注意到了一个女生王某,长得好看,性格看起来也比较温柔乖巧,便对她有了好印象。而男人的心思往往都差不多,其他男人也注意到了王某,纷纷想要跟她喝一杯。这就给了李某英雄救美的机会,大手一挥,上前夺过王某的酒杯,“这杯我替她喝了”。如此循环往复之下,王某也不禁为他着迷,随后两人逐渐热络起来,相谈甚欢,都对其有了异样的情愫。酒局临近结束,两人都没有想散场的心思,随后王某暗示李某要不要去她家,李某心中一喜立马答应了。之后两人回到公寓,屋子里只有两人,谈笑声结束剩下的寂静让王某有些不知所措,便提议去厨房冰箱拿点喝的,她进入厨房准备时,李某一把从背后抱住了她。两人暧昧的气氛不断升温,耳鬓厮磨之下,他们直接在厨房以站立的姿势发生了关系。

正进行到一半,此时王某的室友回来看到了这一幕,王某瞬间尴尬害羞的不知所措,开口却是控诉李某强迫她发生关系,事情变成这样已经无法让她下台,王某便在室友的陪伴下报了警。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形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般来说,强奸罪的定性要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妇女性交,使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如果王某当时正处于醉酒状态,意识模糊,就算王某没有反抗,那么李某与她发生关系就属于强奸。

如果两人是在半推半就之下发生了关系,就要看“就”和“推”哪个是最主要的。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这需要考察双方关系、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并且李某对王某的控诉也是很无语,明明双方自愿,结果倒打一耙,李某不断声称两人是自愿的,并且完整叙述了他们认识的经过和关系发生的实际情况。后经法院调查后,发现王某身上没有任何伤痕和青淤,就连拉扯痕迹也没有,所以看不出反抗的成分,两人也无仇无怨,按理说也不存在威胁、胁迫,同时根据李某的供述,法院判定两人是自愿发生关系,不构成强奸。并且,以站立的姿势发生关系有难度,除非自愿,以这个姿势进行强奸完全没有必要,而且难度极大,行为人难以压制受害人的反抗。

但也不能一棍子打死全部,存在可以以站立姿势强奸的可能性,比如受害者是未成年、精神病患者等等无能力抵抗的特定群体,说不定行为人就想体验体验刺激,偏偏要以这种姿势进行强奸行为,具体案例须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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