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环评报告是否经审批部门批准。
2. 建设项目实际开工时间是否在环评批复之日起五年以内。
3. 项目建设性质、规模、地点、釆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与环评是否一致。
4. 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的是否重新报批了环评文件。(目前,生态环境部已发布水电、水利、火电等28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其他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按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界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5. 配套建设的治污设施是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6. 建设过程中是否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重大生态破坏未治理、恢复完成的。
7.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调试前是否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8.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是否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9.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是否已经改正完成整改。
10. 生态影响类项目对生态敏感区或环境敏感目标的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是否落实。
11.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是否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环保设施竣工日期、调试的起止日期。
12.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13. 涉及污染物区域削减、煤炭替代、产能置换、居民搬迁、栖息地保护等要求的,是否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
14. 建设项目的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转,处理规模是否可以满足建设项目现有产能,有无偷排、漏排、收集系统不完善等现象。
15. 建设单位是否开展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
16. 针对环境敏感目标采取的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存在缺失、性能不足的情况,对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程度是否满足环评报告及批复的要求。
17. 排污口建设是否按《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设置釆样口及釆样平台,标志牌的技术规格、信息内容及点位编码是否满足技术规范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18. 需要安装固定污染源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重点排污单位是否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19. 废水、废气的排污口标志及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标识是否正确,设置的位置是否合理。
20. 是否按环评报告及批复的要求实施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装置区围堰、防渗工程、事故池、事故报警系统、地下水监测井、应急物资储备等;是否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运行前验收检查的15个要点在调试期检查的20个要点基础上,再增加以下内容:
1.检查建设单位存档的验收报吿及其他档案资料是否完整。
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其他档案资料包括环评报告及批复、监测报吿、排污许可证、相关协议、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环境管理制度、环境违法整改记录等验收支撑文件。
2. 将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确定的建设内容,同验收报告中验收内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实际建设内容进行比对。
从项目建设地点、性质、内容、规模、工艺及流程、产品方案、原辅材料、平面布置、公用工程、配套设施等方面,检查是否批建一致,验收范围与内容是否合理、全面,是否分期验收,发生变动或新增减的内容是否履行相应报批手续。
3. 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比对与申报内容是否一致。
4. 检查建设项目的环保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编制验收调查报告。
5. 检查验收监测报告是否包括:建设项目概况、验收依据、项目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环评报告主要结论与建议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验收执行标准、验收监测内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验收监测结果、验收监测结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等内容。
6. 检查验收调查报告是否包括:建设项目概况、验收依据、项目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工程及环境保护设施变更情况、环评报告主要结论与建议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验收执行标准、环境保护设施效果调查、环境影响调查、建议和后续要求、验收调查结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等内容。
7. 对验收报告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内容是否全面完整、真实可信。
(2)报告结构是否合理;建设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等基本内容是否真实、准确。(3)监测单位、监测点位、因子、频次、方法和设备,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是否科学、符合标准要求;验收执行标准是否正确。
(4)监测结果评价是否合理、可信,是否可以全面反映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及对环境的影响;验收支撑材料是否有效。
(5)验收监测结论是否全面、可信,提出的建议是否有针对性。
(6)报告中术语、格式、图件、表格是否规范,是否满足《建设项目竣工坏境保护 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和其它建设项目验收技术规范的要求。
8. 检查“验收意见”是否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等内容。
9. 对“验收意见”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具体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2)验收依据是否充分、合理。
(3)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是否可信。
(4)验收意见是否有建设单位盖章确认,并附有验收组成员名单及签字。
10. 检查“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是否包括:环保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违法、处罚、投诉及处理情况, 环境监理开展情况,环保制度落实情况,环保搬迁、区域削减等实施情况,验收前整改工作情况等内容。
11. 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内容是否完整、清晰。
(2)每项需要说明情况的内容是否清晰、详实、可信。
(3)必要的支撑文件是否可靠、有效。(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是否有建设单位盖章确认。
12.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是否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示验收报吿。
13. 建设单位向社会公示验收报吿,公示的期限是否不少于20个工作日。
14. 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信息的同时,是否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15. 建设单位在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是否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信息,其所填报信息是否规范及与现场情况是否一致。
来源:生态环境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