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姐免费让邻居用自家车位三年

妮纸 2024-09-27 17:26:28

“升米恩,斗米仇”,这话真的不假。在河北,有位大姐买了两个车位,看到邻居总是为停车发愁,就大方地让邻居在她车位上免费停车,这么一停就是三年。邻居觉得挺过意不去的,就硬塞给大姐1000块钱表示感谢。

可谁想到呢,三年后大姐因为急需用钱,决定把车位给卖了。邻居竟然上门来闹事,嚷嚷着:“你把1000块还给我,你车位都卖了,我车停哪里去?”

张大姐和老李在阳台上悠闲地喝着茶,两人聊着家常。说起当初买两个车位的决定,张大姐显得有些得意:“老李,看看,我当初说买两个车位没错吧?”老李笑着回应:“是啊,现在车位紧张得很,咱们这算是提前做了准备。”

后来,他们家对面搬来了刘薇和她丈夫。刘薇夫妻来自农村,好不容易在城里买了房。两家人很快熟络起来,刘薇有时还会给张大姐送些自家做的小咸菜。

过了几个月,刘薇找到张大姐,有些为难地开口:“张大姐,我下班回来总是找不到车位,您家那个空车位能不能暂时借我停停?”张大姐很爽快地答应了:“都是邻居,我儿子还没毕业,车位也空着,你用吧,别客气。”

时间一天天过去,小区车位越来越紧张。刘薇每次停好车,心里都感激张大姐的大方。她在小区物业群里看到有人高价租车位,心里更觉得对张大姐有所亏欠。

于是,刘薇趁机会给张大姐塞了1000元钱,当作是车位的租用费。张大姐知道刘薇家条件一般,本想拒绝,但看着刘薇那真诚的眼神,最后还是收下了钱,并在心里默默决定,在儿子大学毕业之前,都让刘薇免费使用车位。

转眼间三年过去了,张大姐的儿子大学毕业,即将结婚。张大姐给儿子买了新房,用不着两个车位了,于是决定卖掉一个以减轻家里的经济负担。消息很快传开,车位也迅速找到了买家。

过了几天,刘薇听到张大姐把车位卖了的消息,气冲冲地就来敲张大姐家的门了:“张姐,你怎么突然就把车位给卖了?那我家的车该停哪儿啊?”刘薇的话里都是埋怨。

张大姐赶紧跟她解释:“小薇啊,真的是突然的决定。我儿子不是要结婚嘛,需要用钱,我就临时决定卖了,真的忘了先跟你说一声。”

但刘薇不依不饶:“那你卖之前,至少应该跟我商量一下吧!我可是给了你1000块的车位费呢,又不是白占你的。”

张大姐被邻居这样的反应弄得有点懵,但她还是耐着性子说:“小薇,当初你停不下车,来找我借车位,我看在邻居的份上才答应的。

小区里的车位每个月都要几百块,你停在我这儿三年,我一分钱都没跟你要过。那1000块钱,也是你硬要塞给我的。而且,车位是我自己的东西,我想怎么卖就怎么卖。”

可是,刘薇接下来的话真的让张大姐大吃一惊:“既然你把车位卖了,那你就得把那1000块钱还给我!”

张大姐觉得自己真的是好心没好报,免费让刘薇停了三年车,现在竟然还要自己还钱。她心里那个气啊,干脆就不再理刘薇了。但没想到,刘薇不仅三番五次地上门来闹,还把物业都给找来了,说要评评理。

那接下来,咱们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分析这事儿。

张大姐确实是出于邻居间的和睦,让刘薇把车停她车位上,两人之间也就是口头说了说。按《民法典》第469条,口头协议也算是合同的一种。

但关键是,张大姐只是让刘薇临时停停,没说过让她长期占着。所以,按《民法典》第143条来看,刘薇说张大姐答应她长期停,这不太对劲,她的说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法律上有个规定,就是《民法典》第238条,说的是如果你侵害了别人的物权,造成损害了,那物权所有人是有权要求你赔偿的。

现在的情况是,张大姐并没答应让刘薇长期停车,那刘薇这么做,就等于是损害了张大姐的权益。张大姐完全可以要求刘薇赔偿这三年来的停车费用。

按《民法典》第240条的规定,东西是谁的,谁就有权决定怎么用、怎么处理。刘薇停的那个车位,是张大姐的,她们俩之间也没有什么正式的租赁合同。所以,张大姐想卖车位是她的权利,刘薇去阻挠是不对的,也不合法。

有网友说得挺有道理,有些人习惯了别人的好,就觉得这是别人应该做的,稍微有点不如意就大火。这可能就是人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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