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且新增敏感点的,这原厂址附近是否可以理解为在园区内调整都可以认定是附近,还是有明确的距离限定。
答:《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中“在原厂址附近调整”是指建设项目调整后厂址红线范围与原厂址红线范围有重叠部分的情形;“重新选址”是指建设项目调整后厂址红线范围与原厂址红线范围没有重叠部分的情形。
如何“依法”界定分期建设项目?如何分期竣工验收?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六)规定: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请问这里条规定里面的“依法”怎么理解?是发改委或者经信委的立项备案文件里面明确分期(一期、二期等)建设的项目或者是环评文件里面有区分(如北厂区和南厂区等)为依法项目吗?这样的项目可以“依法验收”?在企业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如《山西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二类区铸铁项目要求为8000吨,企业分为南厂4000吨,北场4000吨,目前只建成4000吨北厂,这种项目是不是不可以阶段性验收?假如换作是其他行业项目没有准入条件等要求,只建成一半是否可以阶段性竣工验收?
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第18条规定:“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在实际工作中,只要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实施了分期建设,并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环评登记表项目是否要进行环保验收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部令 第41号)中没有明确是否需要环保验收,只是说明建设单位按要求落实完成环保措施,环保管理部门将其纳入有关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尚未废止,其中规定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需要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并由环保主管部门核查并在登记卡签署验收意见。根据目前验收程序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没有关于环评登记表验收程序。所以环评登记表项目是否依然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中有关要求进行?
答:按照现行法律规章,对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没有作出竣工环保验收要求,即不需要对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开展环保验收。
验收执行标准和验收工况问题问:目前新的验收技术指南规定了验收标准按新标准执行,并无具体工况规定;可是有许多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验收执行标准仍然为环评批复标准,并按新标准考核,同时对工况符合也有规定。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时该怎么办?
答:一、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执行批复文件所规定的标准。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之后发布或修订的标准,且对建设项目执行该标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要在指定时间执行新标准。
二、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若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验收中废气监测频次问题问:验收技术指南6.3.4中:1)有明显生产周期,稳定排放的项目,每个周期采集3-多次(不应少于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次数),此时的“次”是指有效小时值的次数还是样品的数量?以有组织非甲烷总烃为例,是1小时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还是3个小时采集12个样品;2)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排放的项目,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此时的3个样品是否要考虑不同污染物采样时间的一致性,以无组织监测为例,总悬浮颗粒物是采3个样品(3小时),非甲烷总烃采4个样品(1小时),两者采样时间不用考虑同步;该如何理解?
答:一、“有明显生产周期,稳定排放的项目,每个周期采集3-多次”,此处的“次”是指“有效小时值”的次数。
二、“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排放的项目,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不同污染物的采样时间可以不同步。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由排污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问题问:2017年8月3日,环保部下发《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明确提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或者改造工作完成后,应由购置建设的主要出资方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组织验收,验收有关资料交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备案”。现就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恳请予以指导,具体情况如下:
1.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后要求多长时间完成验收?未按时限要求完成验收的,是否有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排污单位组织验收是否需要有关专家参与,是否有具体的操作流程?
3.对排污单位报备的验收资料,环保部门是否要出具意见?是否要进行现场审核?
4.排污单位出具的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报告是否有具体格式和内容要求?
5.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情况是否需要公示?公示期多久?
6.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时间应以比对监测报告落款日期、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报告落款日期还是验收资料报备日期为准?
答:1.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实施验收过程的具体问题,可参考《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 354)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我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强制性要求。
2.对未按要求完成验收的,现行法律中没有针对性的处罚条款。但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监管执法中发现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或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应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一百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八十三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来源:环保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