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女教师问,她是1970年9月出生,按新退休办法,应延迟3个月,到2025年12月退休,她还能参加2025年的副高职称评聘吗?
如果当年评不上,她和单位协商延退三年,延迟退休期间,她还能再次参加副高职称评聘吗?
对于第一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一定能参加。因为当年度教师职称评审的参评范围是符合条件的“在职在岗”教师。只要申报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教师没有办理退休手续,就是“在职在岗”,如果符合条件,当然就可以参加副高职称评聘。
该女教师1970年9月出生,按新退休办法,法定退休时间是2025年12月。
近年来,教师职称申报一般在10月份开始启动进行,届时女教师还没有退休,只要合乎副高申报条件,就完全有资格申报。
当然,评审通过后,具体的聘任办法由当地人社和教育部门决定。按照“评聘合一”要求,现在很多地方是“当月通过,当月聘任”,该女教师还是有聘任机会的。
对于第二个问题,答案也应该是肯定的。
《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94号)第四条规定:“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
第五条规定:“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延续,单位和职工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那么,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延迟退休期间,教师不能参与职称评聘”,延迟期间,教师就和普通教师一样,享有教师应有的一切权利,当然包括参与职称评聘。
如果说,合同中明确约定“延迟退休期间,教师不能参与职称评聘”,教师也签字同意。那就不能再申报职称了。
但是,从《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和北京发布的《弹性延迟退休范本》来看,都没有对教师弹性延迟退休期间对与职称评聘给予明确禁止,就应该能申报副高,通过后,就应该正常聘任。
有老师说,临近退休了,评聘上副高还有意义吗?
答案是有意义,有很大的意义。按照养老金计算新办法,2014年9月30日前以加工作的老教师,退休时会有一个过渡性养老金,这个过渡性养老金是按2014年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的,叫做“视同缴费年限”,其视同缴费指数按退休时的职级计算,一级职称(十级)和副高职称(七级)相比,那差得可是太多了,不是几百元的事了,而是“千元”之差啊!
女教师55岁退休,有点“年轻”,延迟三年58岁退休,正合适。这不仅是国家新法定退休年龄,更也是大家现在公认的比较合适的年龄。
当然,如果延退期间女教师评聘上副高,是否还执行“60+延退月数”退休规定,那是另外一回事了。根据《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弹性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
那么,协议弹性延迟退休期间评聘上副高的女教师届时如何退休?那是相关部门需要研究的事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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