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婚后公婆赠与的房产,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爱讲故事的萝莉 2024-12-14 19:00:23

源自真实案件,当事人系化名案例来源:中法网《“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房产,离婚时可以平分吗?》声明:作者原创文章,无授权转载抄袭行为一律追究到底!

【前言】

衣食住行是生活的基本,而男女在谈婚论嫁之时,房子是绕不开的话题,得有住的地方,以后有了孩子,孩子在哪上学等等问题,但又并非每个人都能凭自己的能力买房,一度出现过“掏空六个钱包买房”的言论,房价让人望而却步。

也出现了为了让儿子成家,父母把自己名下的房产过户给儿子,或者低价出售给儿子,这种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房产转移方式,夫妻感情一旦破裂,离婚时又该如何分割?

【案例】

王丽与张浩经朋友介绍相识,相处得还不错,并确立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感情也很稳定,眼看恋爱已有三年,两人的年龄也已经年龄不小,双方父母都在催婚,张浩并求了婚。

王丽则考虑到她与张浩有感情基础,结婚时并没有提出什么要求,王丽的父母也只要求他们的感情好,张浩能好好对待王丽,王丽与张浩登记了结婚,随后共同生活。

然而共同生活之后,矛盾渐现,起先是王丽与公婆相处不来,生活习惯不同,王丽也不能不尊重公婆,常常感到憋屈,就想有一套只属于她和张浩的房子。但张浩的经济情况有限,眼看房价居高不下,他也是无能为力,夫妻俩时常发生争吵。

王丽的公婆为儿子张浩着想,盼着他们能好好过日子,组建美好的家庭,于是在2019年5月,以30万元的价格把名下的一套房产出售给了张浩,但实际上张浩只支付了部分钱款,不过该套房产还是登记在了张浩和王丽的名下。

只是尽管有了房子,王丽与张浩之间又有了新的矛盾,争吵不休,2022年王丽提出离婚,但因为夫妻财产分割没有协商一致,主要是房产上,王丽认为该房产是张浩的父母卖给他们的,并且登记在她和张浩的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平均分割。

但张浩及其父母都不同意,该房产虽为出售,但远远低于市场价格,而且张浩和王丽也没有支付给他们30万元,实际是赠与,不属于王丽与张浩的夫妻共同财产,王丽不应分割房产。

王丽遂提起诉讼离婚,同时,张浩父母起诉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法院又会怎么判?

【法律条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案例分析】

该案例中,张浩父母将房产过户,并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仅赠与张浩个人。张浩父母将房产以出售的方式,并转移登记在了张浩和王丽的名下,一般会被法院认定为属于张浩和王丽的夫妻共同财产。

但王丽是否应该分割50%的份额?需要更具体的分析,包括王丽和张浩结婚后的共同生活情况,以及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等情况。

张浩父母以远低于房产的实际价值出售给儿子张浩,但实际上,张浩和王丽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价款,法院一般也会认为,该房产所有权的转移,蕴含了张浩父母对他美好生活的期待与祝福,即便王丽登记在房产证上,法院也会认为她对房产的贡献较小。

另外王丽与张浩结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且没有生育子女,在分割该房产时,王丽可以分割到部分财产,但应低于50%份额。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考虑到张浩同意离婚,他与王丽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判决准予离婚,酌定认定原告王丽享有讼争房屋低于50%的份额。

【结语】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如果王丽在与张浩结婚时明确提出要房子以及彩礼,离婚时很可能会因“借婚姻索取财物”而被判决返还。

不过该案并不存在这样的情况,而父母为了让子女如愿结婚,比如彩礼,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被认定为附有条件的赠与,一般是男方赠与女方,是以结婚为目的,在离婚时也会充分考虑结婚后共同生活的情况以及时间长短,从酌定判定返还彩礼的全部或部分。

而房产与彩礼类似,又存在不同,比如上述案例中,张浩父母将房产过户,尽管名为出售但实为赠与,但并没有明确赠与张浩一人,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从而在离婚时进行分割,而解除合同也并没有那么简单,司法实践中,合同解除权的行驶期限为一年。

在上述所例案件中,张浩父母与张浩、王丽夫妻签订买卖合同的时间为2019年5月,于2022年再起诉解除合同,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如果张浩父母是在他结婚之前,将房产赠与,登记在张浩的名下,会被认定为张浩的婚前个人财产;或许在张浩婚后,明确将房产赠与他一人,也是属于张浩的个人财产。

不过张浩在婚后把王丽的名字加上,也很可能会被法院认为是对配偶王丽的房屋份额赠与,在离婚时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从而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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