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导型农业社会化服务

君子务农安根 2024-05-23 10:11:06

茶园生态化建设模式,涵盖茶叶品种、栽培、土壤、生物、植保、肥料等领域。秉承以人类为中心的理性生态伦理学思想,为复兴茶产业而努力。

要解决分散的小农户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的对接问题,小农户的组织化是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在实践中,常见的推动小农户组织化的社会化服务有两种形式,即政府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

前者指在政府政策激励下开展的社会化服务实践,常以土地托管服务的形式呈现,政府发挥了推动小农户组织化的作用。后者是一种更常见的类型,主要指由农业服务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为了降低为小农户服务的交易成本而开展的服务实践。以下将分别分析这两类服务模式,并讨论其在组织小农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市场主导型社会化服务模式

市场主导型社会化服务是最常见的一种服务类型,参与主体通常是农资企业、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或农产品加工、仓储类企业。这些主体之所以愿意参与社会化服务,主要是希望通过提供服务来巩固或拓展其主营业务。但对这些服务主体而言,与数量众多的小农户打交道会降低他们的服务效率。

为了降低交易成本,一些社会化服务主体也开始探索出路,市场化服务组织采取的策略主要有两类。

第一,由社会化服务主体帮助小农户规划种植品种,使小农户与周边的种植大户选择的品种保持一致,以降低服务成本。

由于市场上的种子品类繁多,不同品种的种子生长周期不同,因此播种时间也有差异。在缺乏规划的情况下,很可能出现相邻地块的农作物生长时间不一致、成熟时间也不一致的情况,这会增加耕、种、防、收等各环节的农机作业成本。如果能对农作物的品种进行一定的规划,使同一区域的品种生长周期保持一致,可以大大提高农机作业的效率。在源江县,帮助小农户规划种植品种的做法已经在一些水稻育秧工厂开始实践,只要能统一品种,后面各个环节的农机作业就基本可以保持同步。

源江县的吴先生在2013年成立了一家农机合作社,并在2014年建立了一个育秧工厂,开始提供育秧服务。到2023年,他的农机作业服务面积达到6000亩左右,他为这6000亩地提供全程农机作业服务。由于源江县的土地流转比例较高,在吴先生服务的6000亩地的范围内,只有20%~30%是小农户。为了便于机械作业和降低育秧成本,吴先生的育秧工厂近年来开始帮小农户规划种植品种,使小农户种植的品种与周边的种植大户一致。

吴先生的农机合作社为农户提供从育秧到收割的全程机械化服务,因此,帮助小农户规划品种,可以确保同一片区内农作物从播种到收割的时间都一致。这不仅可以提高育秧效率,也可以提高旋耕、插秧、收割等环节的机械作业效率,因为农机手就可以一次性地完成同一片区的作业任务,而不必因作物成熟时间不一致而再跑一次。这就可以解决小农户因土地细碎化、决策分散化而难以对接服务主体的问题。2020年,按吴先生的建议选择品种的小农户占该合作社服务的小农户数量的30%;这一比例不断扩大,2023年已接近70%。在当地,这被称为“大户带小户”。从这个意义上说,育秧工厂承担了组织小农户的任务,通过将小农户组织起来,育秧工厂降低了自己的服务成本。

不过,源江县的案例有一定的特殊之处。由于源江县处于大城市经济带辐射范围内,土地流转率高,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经营程度也较高,因此小农户所占的比例很低。在这种情况下,育秧工厂组织小农户的成本并不高。不过,这种“大户带小农户”模式的结果往往是小农户逐渐退出农业生产。源江县一位乡镇农技站站长表示,“(在)大户带小农户(的模式下),常常是带着带着,小农户就退出了,把土地流转给大户了”。

这是因为,在这种模式下,小农户在耕、种、防、收等各个环节都需要跟随大户的生产安排。种植大户由于经营面积较大,往往很难保证所有地块都在最佳时间完成各环节的作业。例如在灌溉方面,小农户只能等大户灌溉时才能灌溉,从而容易错过最佳灌溉时间,导致产量下降。也就是说,如果在各个种植环节都需要跟随大户,小农户也就失去了精耕细作的管理优势。

从这个意义上说,由市场化服务组织按“大户带小户”模式对小农户进行组织,产生了一种对小农户的隐性强制力。虽然从表面上看是小农户自主选择了退出农业生产,但本质上是这种组织方式的强制力使小农户不得不退出农业生产。

第二,社会化服务主体会通过土地流转,将部分小农户改造为规模经营主体,以此降低服务成本。

在安治县,欧先生的服务公司同时提供农资销售和农机作业服务,他表示与分散的小农户打交道十分不方便。他提到,即便种植同一种作物,小农户之间也未必愿意合作。“各人有不同的思想,觉得合不合作都一样;一些农户有自己的(农资)货源渠道,(比如)亲戚、朋友开农资店。把小农户统一起来不容易。”为了解决与分散小农户打交道的问题,欧先生采取的策略是通过土地流转来重塑经营主体。

该公司先从农户手中流转土地,然后将土地分成大块,以同等的土地流转费转包给他人种植。从该公司流转土地的种植户需要先付一半的土地流转费———425元/亩/年,同时必须购买该公司的农资和农机作业服务。在这种模式下,欧先生的公司实际上重塑了流转区域的种植主体,用少数新培育的规模经营主体替代了原来的众多小农户。这些新培育的规模经营主体主要是从小农户转型而来的。这一模式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已经开展了这种实践的面积有2400多亩。

欧先生强调,在这种模式下,虽然他的公司流转了土地,但仍然只是服务主体,不是土地经营主体。他称这种模式为“流转式托管”,在这种经营模式下,这家服务公司不需要承担农业种植风险,但可以从农资供应、农机作业服务中获取利润。这种通过重塑农业经营主体来降低服务成本的方式,在很多地区都已经出现。

在湘南,农资企业A公司也将流转来的土地分大片转包出去,并要求从A公司转包土地的规模经营主体购买该公司提供的农资,将粮食销售给该公司(陈义媛,2016)。这一案例发生在2012—2013年前后,尽管该公司并未将这种模式称作社会化服务,但本质上,该案例与上文欧先生的案例是一致的。在另一项研究中,鄂东一家农机合作社的案例也展示了同样的过程。楚老板将流转来的土地分片转包给当地的种植大户,并要求这些种植户购买他的农机作业服务,以此获取相对稳定的服务收益(陈义媛,2019)。

这种“流转式托管”,实际上通过土地转包的方式培育了一批新的经营主体,用以替代此前数量众多的小农户,通过减少服务对象的方式来降低交易成本。一方面,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先流转土地,再将土地转包给少数大户,减少服务对象的数量;另一方面,服务组织通过控制土地来确保服务对象从自己手中购买农资和服务。

在这一模式下,社会化服务主体承担了组织小农户的成本,这一组织成本是通过服务收益来弥补的。在重塑了农业经营主体后,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服务成本降低了,也就相当于其服务收益增加了,因此从服务组织的角度来说,这一模式是有效率的。

然而,这种服务模式实际上回避了与小农户对接的问题。在这一模式中,对土地的控制是这套运营策略能实现的前提。尽管服务主体提供服务的成本降低了,但这种模式也将小农户排斥了出去。由此可见,在推动小农户与服务主体对接方面,政府主导型社会化服务与市场主导型社会化服务虽然各有策略,但也都存在一些问题。政府主导型社会化服务模式高度依赖政府提供的补贴,一旦政府不再提供补贴,小农户就会回到分散化的状态,因此这种组织小农户的模式具有不可持续性。在市场主导型社会化服务模式下,服务组织对小农户的组织或整合,主要是出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服务效率的考量,从而可能对小农户产生排斥。

(安根团队摘自陈义媛:农业社会化服务与小农户的组织化:不同服务模式的比较)

安根团队,20余位各领域农业专家,提供成熟的土壤恢复集成方案、生态修复集成方案、农残解决集成方案和生态农业社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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