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女老师教室意外身亡?教育局:警方介入,网友不买账

爱普发何吕 2025-02-19 16:55:13

浙江温州,有网友在社交媒体上爆料,百里路小学一名语文教师因实行末位淘汰制在校内轻生,引发各界关注。教育局方面作出回应,网传的末位淘汰制不属实,该教师系在教室突发意外死亡

据介绍,网上一段6秒视频显示,夜晚时分,一建筑物一楼停放着一辆警车和救护车,救护车上一名戴着口罩的男性工作人员拉着一个上面放有担架的推车径直朝前走去。

据网友爆料,该语文教师因所带班级成绩不理想,多次受到校长批评,该校对毕业班级教师实行末位淘汰制,将取消评优、扣工资奖金等。

对此,鹿城区官方人士回应称,网传学校对该教师实行末位淘汰制不属实,该教师为小学六年级班主任,今年49岁。

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经核查,该教师系在教室突发意外死亡。

在评论区中,不少网友纷纷留言:末位淘汰制?看起来是奖惩的一种好办法,如果让一个好人,带最差劲的班级,领导可以一箭双雕打压一个自己不得意的员工。末位淘汰制,看起来高大上,用不好就是对底层人的歧视。

也有不少网友质疑:淘汰的往往不是最差差的,是最好欺负的!末位淘汰制?未位永远存在,怎么淘汰完?

更有不少网友强调:实事证明,末位淘汰制,与业务强弱没有半点关系,只对没关系,不会巴结的人痛下狠手。为什么公务员不实行淘汰制?

那么,从法律层面来讲,到底该怎么看这件事情呢?

何律认为,这位老师的情况需要分三步来处理:确定死亡性质、认定工伤责任、核查学校管理责任。家属现在最需要做的是保存好所有工作记录,要求查看监控录像,并立即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如果老师确实因工作压力导致意外死亡,家属可以在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学校若存在违规管理(比如违法实施末位淘汰制),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责任划分要等警方调查结果和司法鉴定结论。

第一,女老师意外去世,到底是自杀?还是意外去世,需要作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吗?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条件有以下:第一有违法行为发生;第二应该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属于管辖范围。

1.立即报警:任何非正常死亡都必须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排除刑事案件可能。家属有权要求查看监控录像和尸检报告。

2.关键证据:查看教室监控、工作电脑记录、手机通讯记录,特别注意事发前1个月的工作安排和领导谈话记录。

3.司法鉴定:如果存在体表外伤要做痕迹鉴定,怀疑突发疾病要做病理检验,心理压力问题需要调取近半年的医疗记录。

第二,女老师教室里面出现意外的,工伤怎么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伤认定需要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死亡,或者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死亡。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老师是自杀,通常不算工伤,但如果是因工作压力导致的精神问题引发的,可能需要进一步证据。

并且,如果是意外事故,比如突发疾病死亡,可能符合工伤条件。需要法医鉴定死亡原因,家属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1.算工伤的情况:在教室批改作业时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或者因校方设施问题(如漏电、高空坠物)导致意外

2.不算工伤的情况:如果是因个人纠纷自杀,或者下班后独自留在教室发生意外

取证要点:收集最近半年的考勤表、教学任务通知、绩效考评文件,特别是能证明"因考核压力加班工作"的证据

第三,学校责任怎么算?家属应该找学校要书法吗?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40条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15、16条,《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条,如果学校存在违规管理,比如违法实施末位淘汰制,导致老师精神压力过大而自杀,学校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也就是说,本事件中,需要家属证明学校的行为与老师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这可能比较困难。

如果是学校设施安全问题导致意外,比如摔倒等,学校也可能有责任,但具体情况要看调查结果。

如果证明学校长期违规施压(比如每周例会公开批评、超额布置教学任务),根据^民法典^1165条,可能构成过错责任!但需要证据链:同事证言+会议记录+精神科就诊记录+遗书等直接证据

第四,家属维权步骤:教科书式维权!

1.立即做四件事: ① 封存老师办公电脑和手机(防止校方删除记录) ② 到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有效期1年) ③ 要求教育局封存教师考核文件 ④ 找2名以上同事做证人笔录

2.赔偿计算标准:

工亡赔偿约100万左右(全国统一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约5-10万(需证明学校有过错)

如果校车接送记录显示长期超时工作,可主张加班费补偿

3.风险提示:

注意监控录像保存期通常只有1个月

同事可能因工作关系不愿作证,建议先做电话录音

教育局自查报告可能回避管理责任,要及时申请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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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普发何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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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点滴中学习法律,做法律的明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