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全面建立法人犯罪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国的企业反腐制度,对企业的发展有着什么影响是?

糯豆包 2023-05-24 21:57:46

作为第一个全面建立法人犯罪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国关于法人犯罪理论较为先进,立法也很完善。但由于对法人犯罪执法不力,遭受国内以及国际组织批评,又由于美国借长臂管辖原则依据FCPA对法国企业大肆执法,是这些原因促使法国议会在2016年12月8日通过了。

同时还引入了英美法国家的暂缓起诉协议,该协议在法国被称为“基于公共利益的司法协议”,即,检察院可以与涉嫌商业贿赂的法人签订和解协议,涉案法人在最长三年的考察期内,受法国反腐局和金融检察院的监督。

按协议内容缴纳公共利益罚金、建立完善的合规体系、赔偿受害人等,考验期满,经金融检察院审查完全履行协议的,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公诉。企业强制合规义务是指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其高管人员承担建立企业合规体系的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国反腐局的行政处罚。那么法国企业反腐制度到底作用如何?

一、法国企业的反腐困境

法国很早就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反腐立法:首先,《法国刑法典》规定了国内公职人员腐败、国外公职人员商业贿赂犯罪等,此该类罪行可处以最高10年监禁和最高100万欧元的罚款。于个人,罚款额可能是犯罪所得的两倍,于法人,则是犯罪所得的10倍;其次,法国于2000年设立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罪。

尽管立法完善,法国的腐败程度却居高不下,缺乏有效的腐败违规报告机制、强制性反腐合规制度引起了众多关注。

作为1997年《OECD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法国必须接受经合组织的定期评估,2012年底的《反腐评估报告》认为,与经合组织内的承诺相比,法国反腐措施滞后,法国政府和司法当局不够积极,工作组对此感到遗憾。

法国自2000年加入经合组织公约以来,在国际经济中扮演了尤其重要的角色,但其仅启动了33起反腐调查、作出了五项定罪判决,其中只有一项涉及法人的初审判决。

专家组指出相较于《公约》中其他缔约国有关法人诉讼的情况,法国当局明显不够积极”,报告还认为法国需要加强国内立法以与国际标准接轨。法国很早就推行海外反贿赂公约。

2002年至2016年,法国启动了33起对法企海外行贿的调查,却只有7位自然人因贿赂行为被定罪,其中最高罚款只有2万欧元。根据国际法规定,仅以国内法发起制裁,对他国及他国管辖的企业不发生效力。

苏丹企业和中国的石油投资贸易,法国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美国本无权进行司法处置。但最后,巴黎银行成为首家违反美国对外之法律指控认罪的欧洲银行。

和解协议显示,巴黎银行需缴纳创记录的89.7亿美元罚款。为何?由于交易结算货币为美元,其流转及结算难以绕过美国的金融体系,因此属于FCPA的管辖范围;它无法承受分支机构被美国驱逐的损失,相较之下只能两害取其轻。

二、企业反腐制度的建立

1974年,美国颁布《迅速审判法案》,确立审前转处协议制度,该制度意在检察机关与被告达成协议,在一定考验期内不对被告提起公诉。

同时,被告在考验期间内需履行规定之义务,自愿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配合调查、赔偿受害方等。考验期满后,检察官经审核认为被告履行完全部协议义务,就可以不起诉被告,对被告人无罪处理。

1990年,美国司法部出台《联邦检察官手册》,对于检察官如何适用审前转处协议的目的、条件和程序等作了详细规定。

20世纪末后,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企业反腐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各国际组织积极推进了反贪腐国际合作,尤其是下面的国际公约。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1997年通过,1999年生效,《关于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行贿外国公职人员行为的公约》,目前有44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

公约要求签署国把公司贿赂外国官员行为认定为腐败犯罪,并禁止公司设立虚假账目掩盖贿赂行为,缔约国还应为法人就公约所述罪行规定行政或刑事责任,公约还补充了调查、司法协助和引渡的规定。

受美国FCPA影响,《OECD反腐败公约》也关注会计合规问题,公约第8条规定了预防腐败和洗钱的措施,即禁止双重会计和伪造文件隐瞒腐败行为、控制会计作假风险。

《OECD反腐败公约》还创新地为鼓励各国采用统一标准提供了参考。《公约》规定,允许缔约国向经合组织常设小组评价一国的做法和立法,以便拟订协商一致的建议。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缔约国同意遵守《关于禁止利用给外国公职人员的贿金减税的建议》。

同样,有这样的规定,“如果一个以上缔约国对本公约所涵盖的被指控的犯罪拥有管辖权,有关缔约国应就其中一方的请求进行协商,以决定哪一方最适宜起诉”。

此外,《OECD跨国企业指导原则》中也有关于跨国企业建立合规体系、防范海外腐败的建议指南。2005年,透明国际组织开始评估OECD缔约国的公约履行情况。

三、企业反腐制度的价值

首先,CJTP的主要作用是结束对法人的公诉程序。公诉程序中,涉案企业可能被处以《刑事诉讼法》中的额外处罚,如没收收益或犯罪标的物、在犯有可判处5年以上徒刑的违反诚信罪时。

没收属于被定罪人或可自由获得的所有物品、关闭一个或多个机构、禁止寻求或竞争公共合同、吊销行业牌照、禁止在受监管市场上公开发售债权股票或募资。

这种定罪处罚往往可以直接使企业无法从事生产经营而直接倒闭。而对比公诉可以长达五年的额外处罚,涉案企业遵守CJTP义务的期限最长为三年,且CJTP不要求宣布有罪,因此不会导致法人被禁止参与国家公共合同,在大多数情况下,也能够符合与国际公共合同有关的招标要求。

诉讼程序的持续时间往往非常长,而且结果具有偶然性,长期讼累对法人及其形象管理是不稳定的、会长时间分散对其业务、市场客户维护的专注管理。CJTP的协商程序可以加快刑事处理,减少其结果的随机性,且CJTP会公布类似公共利益罚款等信息,也可使其股东和大众知悉情况。

法人在调查中的合作以及CJTP的处理程序,相较于诉讼减轻了对公司声誉、对法人的融资能力和商业关系的负面影响,避免股价下跌、外界恶意监管等;由于企业高管人员也许承诺预防和发现违法行为,因此CJTP也有助于安抚公司环境。

最后,如果法人是几个当局同时起诉的对象,CJTP有助于不同国家当局之间的协调,并允许同时接受平行解决协议。一旦国家金融检察官提出CJTP建议,他上述人员则会被告知相关情况,对于被调查的自然人,包括法人的高管和雇员,PRF会逐一评估对他们的情况并采取后续措施。

对于强制合规义务,有学者批评强制合规要求提前企业预测所有可能发生的风险是不切实际的,因为商业实践变化极快,不可能完全依靠预测来警示公司相关风险,这样既不实际,也会浪费企业过多资源和精力。法国的企业合规制度一方面是更具有预防性、防卫性而非攻击性。

预防性是指强制要求大企业在事前就做好合规,避免出现贿赂问题而被调查起诉,而英美法是事后调查执法。防卫性是指法国法的规定更为适中,不比美国法模糊规定从而扩张管辖权执法权、也不比英国严厉且有管辖权兜底条款,从而既能维护法国司法主权,也不至于使中小企业因严苛合规而难以发展。

结语:

在欧洲,法国是首个引入企业刑事合规的国家。企业刑事合规的前提是,企业能够成为犯罪主体并承担刑事责任,作为典型的成文法系国家,法国最先将法人犯罪纳入刑法典并有较先进的刑事立法技术。1994年法国刑法典确立了法人刑事责任的归责理论为“代表责任理论”,后来为弥补代表责任理论的不足,法国刑法学界又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自主责任理论”,二者互为补充。

2004年立法改革后,法国确定法人可触犯刑法典中所有罪名。推动法国加快建设企业反腐合规的主要因素是经合组织和其他非政府组织批评法国反腐执法不力;另外是诸如美国等对法国企业施加的惩罚数额陡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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糯豆包

简介:有太多话不便明说,所以才有了许多动人的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