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证据,扭曲的裁判,法官涉嫌滥用职权,遭质疑

风雨过后的气息 2024-10-31 10:46:18

自古以来,法庭乃明镜高悬之地,当以证据论是非。”但在乐清市的一桩股权转让纠纷案中,黄成权的遭遇似乎打破了这层古老的理想。面对所谓的“明镜”,他发现了一些不该有的阴影,掀起了一场关于公正与权力的辩论。

黄成权的案件始于一次复杂的股权交易纠葛,源自乐清市的蔡建飞将其持有的鸿运公司股权进行了一系列转让与分配的过程。然而,据黄成权称,一系列法律文件与财务证据的存在,却在法庭判决中被忽略,引发了对法官公正性的严重质疑。

故事开始于蔡建飞的700万投资,一笔流入鸿运公司的资金,后经确认转变为其股东身份。此后,鸿运公司与华鑫公司联手打造华鑫尚品房地产项目,直至2013年,部分股权易手,蔡建飞亦跟随趋势,计划转让价值356万元的股权。然而,这笔交易完成后,款项迟迟未至,引燃了诉讼烽火。

而在审理过程中,两份关键的2010年2月28日《股权确认书》——这些已在庭审中被质证的文件,竟然从案卷中神秘消失。它们的存在,原本确认了蔡建飞与黄成权之间的关系转变,2010年2月28日的《股权确认书》阐明,蔡建飞不再只是“名义上的投资者”,而是要求直接参与决策,享有独立股东权利。这意味2009年12月30日的《协议书》从此失效,不能再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法官王磊在审理过程中,虽承认了《股份确认书》的存在,确认蔡建飞股东身份,却又将这一关键证据束之高阁,反其道而行,使用失效协议书作为判罚基础,转而依据2009年代持协议作出判决,判决黄成权承担付款义务。

黄成权质疑,王磊法官唯有隐匿2010年《股权确认书》,方能在判决中引用2009年协议,从而得出黄成权应对蔡建飞转让股份数额负责的结论。主审法官王磊隐藏关键证据,明显偏袒一方,该行为不仅无视法律程序,更公然扭曲了案件实质,法官的这一做法引发了他对司法公正的深切担忧。为何这份关键证据会被“选择性失忆”,背后的动机又是什么?

“法律不是任意玩弄的工具,法官应当是正义的守护者。”

除此之外,原审判决所依据的“鸿运公司及黄成秀确认书”在审计报告中并未得到证实。依据最新的专项审计报告,对鸿运公司与黄成权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细致分析,发现了与原审判决中描述不符的重要细节。经专项审计报告显示,蔡建飞的200万元股权及对应的转让收益156万元没有作为鸿运公司与黄成权之间的应收应付账务,且未见356万元股权转让款支付记录。足以证明,蔡建飞与黄成权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综上,蔡建飞的股东身份在原判没有得到认定,歪曲事实,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致使一审错判;且财务往来报表真实清楚地反映了,黄成权经手账目与蔡建飞地股份转让金没有应收应付账务往来。不管是一审股东身份的确认,还是申请再审,提交新的财务证据都足以举证蔡建飞与黄成权不存在债权债务的事实。

原判决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判决黄成权承担责任,明显缺乏对股权转让款实际流向的具体调查。黄成权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被代持人在未能证明代持人收到股权转让款的情况下,直接要求代持人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事实依据不足,且违反了相关法律精神。

黄成权的抗争,不仅是为了个人正义,更是对司法公正的一次严肃拷问。他坚信,每个人都有权利受到公平对待,司法体系应成为捍卫这一信仰的坚固堡垒。鉴于以上理由面对这一系列争议,他坚定地提出了再审申请,要求撤销原判,重新审理此案,以澄清事实,恢复公义。同时,法官王磊涉嫌滥用职权,私心偏袒,枉法裁判,其行为极有可能构成渎职犯罪。呼吁上级部门介入调查,还原司法的纯净与神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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