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车祸受伤者拒绝出院谁来买单?

曹性珙 2024-09-16 11:56:46
案情简介:某日,王某某驾驶着李某某所有的挂靠在某物流公司名下的汽车(在某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与张某某驾驶的轻便三轮车(搭乘人员:赵某某)发生追尾,造成张某某、赵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赵某某无事故责任。 后张某某住院治疗201天,住院期间医生多次建议转入上级医院治疗或者出院回家休养,但是张某某仍然要求继续在该医院继续治疗,产生医疗费50000余元。因双方不能达成赔偿协议,为获得相应赔偿,故张某某起诉到珙县法院并请求伤残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张某某未达致残评定标准。 争议焦点 车祸受害者不遵医嘱坚持住院治疗,试图通过拖延住院时间来获得高额的赔偿,该恶意扩大损害结果的行为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裁判要点:本案中,根据医院查房记录载明:“患者治疗效果不佳,多次建议转入上级医院治疗,患者均表示考虑,但仍然要求我院继续治疗”“嘱咐患者考虑上级医院治疗或者出院回家休养,患者表示考虑”,此后其主治医师多次提出让伤者回家休养或转入上级医院治疗均被伤者(张某某)拒绝,可见张某某明知继续在该医院诊疗对其病情并无帮助,其拒绝出院的行为明显属于恶意扩大损害结果。经本院审理认定张某某因案涉交通事故产生损失共计107735.7元,判决由张某某承担20%责任即21547.1元,余下80%由挂靠人李某某(接受劳务一方)与被挂靠人某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由某财保公司赔付86188.6元。本案未上诉、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挂靠机动车侵权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由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事故责任,前述张某某在明知继续在医院诊疗对其病情并无帮助,其拒绝出院的行为明显属于恶意扩大损害结果,其应承担相应责任,本院酌定张某某承担20%责任,余下80%由挂靠人李某某(接受劳务一方)与被挂 靠人某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某物流公司在某财保公司为案涉车辆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故本案某物流公司应赔付的损失应由某财保公司赔付。 法官提示:交通事故受伤,必要的医疗行为是正常的,但是伤者超出合理限度长期住院,是过度医疗的一种表现,也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对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编辑来源:珙县人民法院|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综合编辑:珙县兜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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