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新闻报道广西柳州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14名被告分别11个月至1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这14名被告作为柳州市辖区内的酒吧、KTV等娱乐场所的股东、老板、实际管理人,聘请未成年女性向顾客提供有偿陪侍,其中年龄最小的仅14岁。新闻报告指出,受害的未成年少女多达40人,深陷泥潭,身心受到严重损害。
看了这则新闻,不知大家有何感想?是不是觉得这些老板实在太可恶,居然敢做违法聘请未成年女性招徕客人,这不是妥妥的害人家小姑娘吗?诸位有没有想过,这些未成年到娱乐场所去打工,是那些老板逼她们去的吗?不是,那是她们自愿过去的,或是为了挣一些钱补贴家用,或是为了让自己的生活过得充裕些。这就变成了,未成年可以去找你要工作,但是你不能聘她们,聘了你就得挨坐牢。再退一步说,即使老板们违法聘请了未成年做有偿陪侍,但客人你不能点她们呢?因为你点了,从正义角度说,你就是害了她们。有的人可能会说,那是她们年纪还小,做出的决定还不成熟,还不懂得事件的后果。这里,我要跟你讲讲四川16岁少女逃婚的事件。一名四川16岁的少女,被其父母以26万元彩礼的价格,“卖”给了当地的一户人家做老婆。少女不愿意嫁给那男人,从男方家里逃到广东打工。男方家人发现后,不惜千里奔赴广东去把她给抓回来。结果少女趁着中途在高速服务休息区的间隙,借口上厕所,求助服务区的工作人员帮报了警,警察介入。随后,事件在网络上发酵,引起全民关注,网民纷纷抨击强迫买卖婚姻。最后,少女家乡有关部门介入,成功帮她退掉了这门婚事。我问你,这名16岁少女做的打工逃婚、报警求助的决定对不对?她是不是不懂事?她是不是没有自主决定权?这里,没人敢说她的自主决定做的不对。
我们可以看到,有的时候,未成年少女有自主决定权,有的时候,未成年少女没有自主决定权。你能明白这其中的奥妙吗?这是因为,高尚者从保护未成年的角度,来定义了未成年少女的自主权。高尚者认为,未成年少女去娱乐场所打工的自主行为,是对她们有害的,这个要介入,不能由她们自行决定;但是未成年少女逃婚的自主行为,是对她们有利的,这个应该鼓励,可以帮助她们的自主行为进一步实现。实际上,高尚者对未成年少女的自主权的介入,是一种事后介入。未成年作出自己的决定前,落实自己的决定的中间,高尚者都是缺席的。在事后,高尚者才出现,举起裁判的戒尺。既然说,未成年做的一些自主的决定是不对的,那高尚者能不能从一开始就杜绝她们做这种决定的念头呢?去做有偿陪侍是不对的,那能不能从一开始就打掉她们的这种想法?不要等到她们去做了,又举起戒尺重重打在聘请她们的人身上。既然是非法的,不鼓励的,只打用人的,不打求职的,是什么道理呢?所以,有未成年的家庭,要加强对未成年的相关教育,这既是对她们自己的负责,也是对他人的负责。不害自己,也不害别人,这才是理想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