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名女子竟然在不穿内裤的情况下试穿了一条紧身包臀裙,还想在第二天退货。店主发现了这一恶心之举,坚决拒绝了她的退货要求,并将视频曝光于网上。没想到,这名女子竟然反驳说,那是你没在国外生活过。
在视频中,可以看到店主拿着那条包臀裙,指着上面明显的污渍说,“你看看这是什么?这是你昨天试穿的时候留下的。”他表示,“要对得起我家所有的客户。”“昨天你要和我说你没穿内裤,讲这句话我都不会让你试。”“不是嫌你脏,这是一个最基本的素质。”
店主的语气充满了愤怒和厌恶,他说,“你这样做对得起自己吗?对得起别人吗?你知道这样会传染疾病吗?”他还说,“你要是真想退货,就把这条裙子洗干净再给我送回来。”
面对店主的质问,女子却毫不慌张,反而用一句“你这样做生意,我也是服了。”来回应。她还说,“那你真的是没有去国外生活过。”她似乎认为,在国外不穿内裤试衣是一种时尚和自由。
女子的话让店主更加气愤,他说,“我去过国外,但我从来没有见过有人像你这样不穿内裤试衣。”他还说,“你要是觉得国外好,你就去国外买啊!你以为外国人都像你这样吗?”
这件事情很快就在网上引起了网友的热议,有网友认为女子的行为太恶心了,不仅没有卫生意识,还没有道德底线。
也有网友认为店主的做法太过分了,侵犯了女子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应该给女子道歉和赔偿。
还有网友认为谁出门不穿内裤啊?惊了!谁买了她试过的衣服真是倒霉。那你去国外买啊!外国人也没有不穿内裤吧?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此事该如何认定?
女子是否有权利退货?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综合本案情况,女子在店铺试穿并购买了一条紧身包臀裙,并在不穿内裤的情况下试穿了。这种商品属于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根据《网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但是,在本案中,女子试穿后导致了商品价值贬损较大,并留下了污渍。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
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因此,女子退回的商品不完好,店主有权拒绝退货。
店主是否有权利曝光视频?
根据《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自然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姓名、肖像。
第1012规定:自然人的隐私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处理、传输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第1014条规定:自然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捏造事实或者歪曲事实诽谤、中伤自然人。
综合本案情况,店主在未经女子同意的情况下,将女子试穿裙子的视频曝光于网上,这种行为侵犯了女子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利益。
店主不能以维护其他消费者权益或者揭露真相为借口,进行非法侵权行为。
女子有权要求店主删除视频,并赔偿其造成的精神损害。
这个案例反映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在网络购物中可能发生的纠纷和冲突,也暴露了一些消费者和经营者在消费文明和诚信经营方面存在的缺失和问题。
我们应当从中汲取教训,提高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商业惯例,尊重彼此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维护良好的消费环境和社会秩序。
这场裸体试衣门事件,不仅暴露了女子的无耻和无知,也让我们看到了社会上一些人的道德沦丧和素质低下。
这是一种对自己和他人的不尊重,也是一种对社会和文明的挑战。我们呼吁,所有的消费者都要遵守基本的卫生和礼仪规范,不要做出伤害自己和他人的事情。
我们也希望,所有的商家都能像这位店主一样,坚持自己的原则和底线,不要为了利益而委曲求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和文明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