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教育机构期间被第三人侵害的,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涌动的生活 2024-09-28 04:18:17
未成年的人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和生活期间,遭受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侵害,造成人身损害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该第三人和教育机构作为共同被告,合并起诉。监护人仅起诉教育机构的,人民法院应该向监护人释明监护人应该追加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为共同被告。 且教育机构在此种情况下,仅承担补充责任,即,人民法院应判决首先由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且必须经过生效的法院判决且经过强制执行后,第三人财产仍不能完全赔偿未成年人所受的损害损失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就意味着,如果第三人的财产可以完全赔偿未成年人所受到的损害损失的,教育机构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教育机构先行承担的责任范围也仅以其未尽到管理义务范围为限。教育机构在第三人确定后,可以向该第三人追偿。 教育机构和侵权的第三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应超过未成年人因第三人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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