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将客户的消费积分累计到自己会员卡中,属于严重违纪吗?

我是人事老油条 2024-06-18 10:15:53

在实际工作当中,大家都听说过积分制度、积分管理这个内容。比如说,你去某个购物中心购买一些商品,购物中心可能会给你双倍积分奖励,甚至是5倍积分奖励。但是你要获得这个积分奖励,就得办理购物中心的一个会员卡。如果你作为一个员工,在处理积分奖励政策过程中,用自己的手机注册了一个会员,将积分累计到你自己的会员卡上面,公司认定你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将你辞退,合理合法吗?

如果你遇到单位也是这么操作的话,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今天我们就给大家分享这方面的案例,希望给大家的工作有所警示!案件中的公司信息、个人信息均作隐藏替换处理,非真实信息,仅供大家参考!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19年甲公司开始执行积分制度,且该制度中并未禁止员工在工作期间使用自己的会员卡入账,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李某某存在利用会员卡进行套现的行为,且根据POS消费记录可以看出该会员卡并非李某某个人使用。

对于自助收银门店,按照公司规定使用店铺微信收款与思迅收银记录在差额5000元以上时,对店长予以开除处罚。而公司监察审计部确认的调查结果并未发现店微收款金额与思迅上账目金额不一致。

因此,甲公司以李某某将会员或非会员消费累计至个人账户中,套取公司积分用于积分抵扣和兑换指定产品,该行为严重违反员工职业操守,并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证据不足,公司应向李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于甲公司应向李某某退还押金200元均无异议,本院不予赘述。甲公司以李某某将客户消费积分累计至自己持有的会员卡并将会员积分用于非会员消费者抵扣现金的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为由,上诉主张其公司与李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正当履行管理责任,故而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但甲公司的积分制度中并未禁止员工注册会员卡并使用自己的会员卡入账,其公司亦未就李某某存在利用会员积分给非会员抵扣、兑换的行为以及该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一节提交充分证据佐证,且李某某亦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并非私自注册会员卡且该会员卡并非其个人使用消费。

即便李某某在一审中认可存在店铺微信收款的情况,但甲公司已调查确认账目金额一致,且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李某某的该行为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鉴于以上,甲公司的解除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甲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并应向李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相应数额予以确认。甲公司上诉坚持对本案的异议,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本期案例,我们可以知晓,如果你和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我们要及时收集合理、有效的证据,我们普通劳动者必须要具有劳动风险预防方面的意识。证据收集建议大家按照如下思路操作:

第一,如果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尽量去收集书面证据。比如工资条,公司发的通知复印件等。

第二,在书面证据不具备的情况下,也可以收集部分电子证据。比如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电子考勤记录等。

第三,在和单位博弈过程中,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单位法人代表邮寄你的个人书面意见。这个书面意见一定要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进行撰写,这样子操作才更有效。

本期案例仅供大家参考,如果大家有不同意见的,敬请大家在评论区留言点评互动!如果你觉得该案件对你的工作有所帮助的或警示的,你可以点赞并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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