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旅游市场快速发展,对导游职业能力和服务水平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导游队伍建设,优化导游人才供给,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文化和旅游部对《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作出修订,新修订的《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
此次修订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将导游等级考核工作的实施主体由“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省级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公室”分别调整为“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名称调整为《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办法》,使体系逻辑更清晰,语言表述更规范。
《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办法》明确每2年组织一次中级、高级导游等级考核,每4年组织一次特级导游等级考核,将考核组织频次制度化,便于广大导游做好职业规划。结合征求意见中“对中级、高级、特级导游的考核方式应更加多元”的建议,将中级、高级导游等级考核方式从笔试调整为“原则上采取笔试形式”,将特级导游等级考核方式从论文答辩调整为“原则上采取论文答辩形式”,增加“根据需要,中级、高级导游等级考核可以增加面试形式,特级导游等级考核可以增加笔试形式”表述,为后续丰富考核方式提供依据。
导游等级考核重点在于考查导游服务能力水平,考虑到相关部门对于外语能力考核已有成熟认证体系,导游等级不再对外语能力进行考核。修订后,导游的外语能力认定与导游等级考核相对独立,导游等级考核不再设置外语科目,导游晋升等级后,已取得的导游语种继续予以保留,从而加强高水平外语导游供给,提高入境旅游接待能力。
此前,导游参加全国导游大赛取得最佳名次或参加在文化和旅游部备案的省级导游大赛取得最佳名次后,可在1年内通过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文化和旅游部申请晋升导游等级。结合征求意见情况,《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宽了激励晋升的条件,明确导游获得相应奖励表彰后,可在2年内直接通过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晋升等级。
即将施行的《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办法》参考国家标准《导游等级划分与评定》设置了报名条件,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了调整。同时,充分考虑导游工作实际,将带团记录要求调整为符合相应天数或次数即可。此外,新施行的《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办法》还健全监督管理和退出机制。明确了可以取消导游等级的有关条件,健全导游等级退出机制,强化了对导游等级考核工作的监督要求。
来源:都市时报
全媒体记者:杨丽菊
编辑:汤维
审核:朱家吉
二审:钟玲
终审:彭德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