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妈顺手“试吃”栗子,烫伤了嘴,大妈:要求店家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法院判了!

芒果阶梯 2024-12-20 16:38:26

你是否曾在街边被香喷喷的小吃诱惑,忍不住想偷偷尝一口?

最近,北京一位大妈就因为这样的冲动,惹上了大麻烦。她在干果店"试吃"刚出锅的糖炒栗子,结果烫伤嘴巴,竟然还要求店家赔偿,最后闹到了法院。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01案情回顾

金秋十月,北京街头飘荡着糖炒栗子的香甜气息。李大妈刚跳完广场舞,正漫步在街上。她是个典型的退休大妈,儿女成家、孙辈已大,每天不是跳广场舞就是逛街,最爱的就是凑热闹、占小便宜。

这天,一股熟悉的香味钻进李大妈的鼻子,勾起了她的馋虫。顺着香味,她来到了一家干果店门口。店里忙着招呼顾客,门口的大铁锅里正翻炒着金黄的栗子。李大妈看着刚出锅、冒着热气的栗子,口水都要流出来了。

就在店员转身的一瞬间,李大妈鬼使神差地伸手抓起一个热乎乎的栗子,迅速塞进嘴里。可她万万没想到,这一口竟成了烫口之灾!栗子烫得她想吐又不敢吐,怕被店员发现自己偷吃。

等到终于有机会偷偷吐出来时,李大妈的嘴已经被严重烫伤。她捂着嘴,疼得直跺脚,鼻涕眼泪直往下流。店老板见状赶紧过来询问,李大妈一边哭一边骂:"你们这栗子也太烫了,也不贴个提示牌,我就试吃一个,把嘴都烫成这样了!"

老板劝她赶紧去医院。李大妈这才顾不上争辩,匆匆去看医生。因为烫伤严重,她好几天都吃不了热食,喝水都疼,花了不少医药费。李大妈越想越气,觉得自己太倒霉了,非要找干果店讨个说法不可。

02法律分析

李大妈怒气冲冲地找到干果店,要求赔偿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店老板一听就火了:"我们又没邀请你吃,你偷吃还要我们赔钱?"双方争执不下,李大妈一气之下将干果店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李大妈认为,店家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应当为顾客的伤害负责。而店家则辩称,刚出锅的栗子烫嘴是常识,顾客未经允许私自试吃才是问题根源。

法院审理后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大妈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刚出锅的栗子很烫,未经允许就食用,存在明显过错。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要求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商品作出警示。但考虑到热栗子烫口是生活常识,店家未专门提示并不构成重大过失。

最终,法院驳回了李大妈的诉讼请求。法官认为,李大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安全负主要责任,而非将过错全部归咎于商家。

03案件教训

这起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作为消费者,我们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遵守基本的社会道德。同时,商家也应在合理范围内尽到提示义务。

法律保护权益,但并不纵容贪小便宜的行为。只有每个人都尊重规则、珍惜他人劳动成果,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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