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老梁接到在培训班上听过老梁讲课的一位同仁的咨询:“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一加油站未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办有《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根据xx市三定方案职业划分,日常监管归商务局,行政执法归市场监管局。因为《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已作废,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涉嫌无证经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措施,我局没有处罚依据,请问我局该如何进行监管。”

这几年,老梁多次撰文说解析过这位同仁提到的这个问题,今天就再说说。
目前,成品油零售经营需要取得两项许可,一个是危化品经营许可,另一个是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其中前者是前置许可,后者是后置许可。也就是说,成品油零售经营办理证照的先后顺序是这样的:危化品经营许可→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在上述证照都没有取得的情况下就擅自开展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这无可争议。
但是,在已经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但尚未领取营业执照和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或者既取得了危化品经营许可又领取了营业执照但尚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就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应该如何处罚呢?
首先,应急管理部门不能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了。因为当事人已经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了,已经不再属于危化品“无证经营”了。
其次,市场监管部门也无法实施处罚。因为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和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的规定,无论是“既无照又无证”(未领取营业执照和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就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还是“有照无证”(领取了营业执照但尚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就擅自从事经营活动),都应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依法查处,而市场监管部门不是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对成品油零售“无证经营”进行查处的部门。
综上,这个查处职责还是只能由作为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的商务部门来承担。
一直以来,只有商务部制定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经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2019年第1号修订》)对此类违法行为规定了罚则。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商务部门有权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但商务部于2020年7月3日在官网公布了2020年第1号令,废止了这部规章。自此,对已经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但尚未领取营业执照和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或者既取得了危化品经营许可又领取了营业执照但尚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就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成品油零售无证经营”违法行为,就进入了“无处罚时代”,使得基层执法部门面对这类违法行为时只能束手无策。
为此老梁这几年一直在呼吁商务部及时立法补上“成品油零售无证经营无罚则”这个漏洞,但至今还未见任何进展,“无处罚时代”也一直在持续之中。
因此,今天这位同仁提到的这个问题,目前仍然无解,市场监管部门和商务部门均无处罚依据,只能由身为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的商务部门督促涉案加油站尽快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法无授权不可为。要彻底终结目前这种“无处罚时代”,只能企盼商务部及时立法尽快填补“成品油零售无证经营无罚则”这个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