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四川达州一女子在商场玩乐时,手机不小心从包包里滑落,掉在了地上。
一坐在旁边的男子,发现女子没有注意到手机已经掉落后,径直伸手把手机偷摸捡了起来。
捡到手机后,男子并没有立马归还的意思,而是和家人离开了商场。
女子发现自己手机不见了,便试着给自己被捡走的手机留言,希望“好心人”能捡到她的手机。
第二天,男子给女子打来电话,说要手里可以,但是必须给2500元现金作为酬谢。
女子一下子懵了,毕竟她还是个学生,哪来的这么多钱给男子啊。
但因为女子手机里有重要的资料,最终还是不得不向男子妥协,在“苦苦哀求”一番后,最终给了男子1500元,才把自己手机拿了回来。
手机是回来了,可女生越想越生气、越委屈,于是将自己的遭遇发给了媒体记者,请媒体帮自己拿主意。
媒体记者也觉得手机被人捡到,花了1500元才拿回来,确实对女子感到不公平。于是,媒体便以女子朋友的身份,向四川省达州市公安局打去了求助电话。
公安局工作人员称,捡到手机索要报酬并不违法,属于个人经济纠纷。公安机关不能强制执法,无法强制要求拾得者归还手机。如果失主觉得索要高额报酬的行为涉嫌敲诈,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这可是挺新鲜的,对个人遗失物被人拿走了索要报酬,还可以有这样一种新鲜的玩法?
有人呛到,哪条法律不能强制让男子归还?明知道是对方的手机,还故意不归还,警察还不管了?
为了找到答案,翻开了《民法典》。
《民法典》第314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317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也就是说享受合理报酬是法律赋予拾得人的权利,拾得人可以要求失主支付必要的误工费、通信费,但索酬也必须符合拾得人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这个男子明知道是女子掉落的手机还是要偷偷拿走,这索要报酬的动机实在是过于明目张胆!
虽然不知道该女子的手机究竟价值多少,但1500元对于一个手机的价值来说,确实有点过重了,明显地超出了必要费用。
根据《民法典》 第985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而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拾到物品向失主索要高额报酬构成犯罪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也就是说,以非法占有为他人物品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式,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是违法的。
所以,达州公安又建议让女子去公安机关报案。但似乎大家印象里,警方立案是有一个标准的,少了好像都不能立案。
女子被索要了2500元的报酬,实际被迫支付1500元,掉落的手机的价值,可以推测,应该是超过2000元以上的。
这样的话,女子确实应该到公安机关报案!违不违法的,这不就出来了吗?
只不过,公安局工作人员回应的“捡到手机索要报酬并不违法,属于个人经济纠纷”真是让人有一种“置身事外”“慵懒怠政”的感觉。这一句“公安机关不能强制执法,无法强制要求拾得者归还手机”,更是把人浇得透心凉。
再怎么说,要对得起穿的这一身制服吧!能私下调解的不愿意干、有事只能走程序的这种做法想法,良心不会痛吗?
不是说捡到东西不归还是犯法吗?哪是不是捡到钱包我要里面的钱,只还钱包,就不违法了?
如果我捡到10万元,我要5万的报酬也不违法吧[得瑟][得瑟][得瑟]
超过一定价值,叫非法占有呀,如果是银行掉的钱,也不是这样?
为什么法律不给拾到者好处费?!直接以法律的形式定下来,皆大欢喜,免得大家都不情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