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女子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配偶却依旧与其保持同居关系,因犯破坏军婚被判处有期徒刑!网友纷纷留言:男军嫂不好当,容易犯错误!
据介绍,2023年4月,女子施某偶然机会认识了刘某,一来二去,两人产生了感情,谈起了恋爱!
本来以为双方感情进展很顺利,没想到出现了重大挑战,在得知刘某系现役军人的配偶后,而他的妻子则长期在军队服役,仍然与其同居。
直到2023年9月,两人的关系被刘某的配偶发现。在此期间,而施某还产下一子,经鉴定,刘某为胎儿的生物学父亲,随后,刘某的配偶报警。2024年3月,经警方通知,施某主动投案!
对此,评论区中,不少网友纷纷留言:要依法保护军婚,维护军人利益,对于破坏军婚者要快判、严判、重判,以利于稳定军队、提高军队的战斗力!
判太轻了,军人配偶也该判刑!一个巴掌拍不响!国家立法重判,不管是不是军人配偶出轨必须牢底坐穿!
还有不少网友强调:为什么只处罚女的,那男的是共犯。刘某明知自己是军人的配偶,仍然与施某同居并生有一子。也应该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该如何看呢?
1、施某明知刘某属于在役军人配偶,仍然与其同居,已经涉嫌破坏军婚!
首先,根据《国防法》第59条规定,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崇,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依照法律规定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
同时,根据《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说,现役军人时常需要在营区工作无法回家,军人婚姻受到法律的特殊的保护。本案中,施某在得知刘某是现役军人配偶后仍与之同居,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婚罪。
并且,而在案发后,施某仍然与刘某保持同居状态,而且还怀孕产子,属于典型的破坏军婚行为,而且有践踏法律的尊严的嫌疑。所以,法院认定施某因犯破坏军婚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8个月。
2、不少网友提出:刘某明知自己是军人的配偶,仍然与施某同居生子,也应该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首先,从《刑法》第259条就可以看出,破坏军婚罪的对象特指第三者,并不包括现役军人的配偶。
所以说,如果刘某身为现役军人,在婚内出轨,作为小三的与其公然同居,其行为虽然同样令人不齿,但是并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不过也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第258条还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刘某婚内出轨的行为,尤其是与施某公然同居生子的行为,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有可能涉嫌重婚罪。
同时,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一般不告不理。所以说,刘某妻子作为现役军人,除了可以追究施某。破坏军婚的法律责任之外,可以追究丈夫刘某涉嫌重婚法律责任。
3、刘某妻子还可以要求离婚,并且获得赔偿!
首先,《民法典》第1043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
具体到本案,刘某身为军人配偶,婚内出轨生子,不仅违反公序良俗,而且也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导致婚姻破裂的,除了有可能涉嫌重婚之外,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具体本案,刘某存在重大过错,她的妻子作为无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要求刘某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