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也有法律义务

文献佑人间 2024-11-06 18:44:51

“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受法律特殊保护”

……这些口号或规定,在人们的头脑中耳熟能详,根深蒂固。

我认为,广大老年人除了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相应权利同时,也负有自觉遵守和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的义务。

比如,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其中明确规定“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般的来说,大半辈子休戚与共的结发夫妻,在进入老年之后,多会互敬互爱互助,共度人生最后一段岁月,这也是一种法定义务,这种义务绝大多数老年人都会自觉履行。

但是,现实生活中,尤其是那些再婚的老年夫妇,有的在履行相互扶养义务方面,就存在着一些具体问题。

近日,我碰到一位半百大学时期的女同学。

她告诉我:自己的母亲十几年前病故了,老父亲在五年前,与一位年龄相仿的杜女士再婚。再婚初期那几年,俩位老人过得基本还算平稳,至少没有什么特别大的矛盾。但是,去年秋天,我的八旬老父亲由于摔了一跤,身体多处骨折,虽经治疗,仍未有明显好转。医生说,考虑到我父亲年事已高等实际,手术困难,老人晚年很有可能将在床上度过。

个人生活难以自理的我父亲,起初还得到了再婚妻子杜女士的照顾。但在今年夏天,也就是我的老父亲卧床近十个月时,杜女士用我父亲的养老金,为我父亲雇了一个保姆,在支付了保姆两个月的工钱后,居然不辞而别,跑到外省、她的外甥女儿那边去生活了。

我们好不容易联系上杜女士,杜女士在电话那头,把话说的坚决:我也是年纪一把的人了,我没有经济能力,也没有义务去照顾一个再婚丈夫,请你们以后也别再来找我了。并表示,只要你们同意,她随时可以回来,与我父亲办理解除夫妻关系的手续。

杜女士的突然出走,让我的那位女同学和家人十分无奈。

老年人再婚,是其自由,且有各自所需所求。

但是我认为,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互补与互伴。通常,人们所说的“伴”,是双向的,相互关心爱护才能为“伴”。所以,彼此地位平等。至于家庭琐事,甚至遇到重大困难,这是难免的,但是双方应当恪守一条:既来之,则安之。做一天伴,就要互相扶助,各自履行夫妻的义务,并把自己应尽的义务,转变为自觉的行为。这既是为人之道,也是法律所确规的义务。

我的这一认识,不知各位网友怎么看,欢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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