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上级庭长让法官对律师硬气,律师可以让警察对法官硬气

建轩今日 2024-05-15 18:50:36

近日,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寻衅滋事重审案件。该案辩护律师反映,他们在休庭后路过审判席时发现,此案原二审法官、海西州中院刑庭庭长和天峻县人民法院院长涉嫌在微信群内实时“遥控”指挥庭审。发现这一情况后,当即要求出庭检察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无果后报警。警察依法扣押、封存合议庭成员使用的电脑主机。上级庭长让法官对律师硬气,律师可以让警察对法官硬气。

在一个共有7人的微信群聊中,一位微信名为哈斯庭长的人员在群内称,“审判长现在说,仅是核实身份及诉讼权利,合议庭也相信翻译人员能履行好职责。请尊重法庭的决定,服从法庭的安排。”随后,微信名为樊旭华院长的人员称“不用跟他商量。”接着,哈斯庭长又发消息称,“打断”“硬气点,不要随意发言”。

对此,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于5月13日晚发布情况通报称:辩护人在法庭休庭期间,不遵守法庭纪律,擅自进入审判区使用手机拍摄合议庭成员电脑屏幕登录的个人微信界面,不听法院工作人员制止,并推倒法院工作人员,严重扰乱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本案属重点监管的“四类案件”,海西州中院派员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符合规定,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监管措施不规范的情形。

这份情况通报存在释法错误、颠倒因果等问题。审判区是包括审判席、公诉席和辩护席的整个区域,与旁听区相对应。律师本身就身处审判区内,也就不存在擅自进入审判区的情况。在本起事件中,如果律师不立即取证,证据很可能永远取不到了。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正,律师有权并应当立即取证。

法院有义务接受律师监督和舆论监督。虽然律师不经合议庭法官同意,擅自拍摄微信群聊天记录,有涉嫌侵犯隐私权之嫌,但是监督权应属于更高位阶的权利。在权利发生冲突时,隐私权应让位于监督权。因为,监督权是宪法性权利,是民主社会的基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均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意味着在审理案件时,人民法院不受上级法院的干涉。

在司法体系中,上下级法院各自独立,它们之间形成的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非领导与被领导。根据目前公开的信息,海西州中院已涉嫌违法。上级法院应发挥审级监督职能,但绝对不是“越俎代庖”。其主要是通过审理被告人上诉和检察机关抗诉案件,发挥救济作用。

上级法院的“指导”主要是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组织业务研讨、组织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案件质量评查和组织庭审观摩等形式,统一法律在本地域的适用,制定裁判规则等。显然,一审法院庭审中,二审法官发布指示进行指挥,不属于“指导”范畴。

如此“指导”不仅有违审级独立,侵犯了一审法院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能的权力,而且会导致被告人的救济权无法实现,从根本上有损司法公正,也不利于提升法院审判的司法公信力。为澄清事实真相,维护司法权威,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尽快立案侦查,并公布该微信群聊天记录及事件现场视频,以正视听。

另外,法院乱象已经到了、非整治不可的地步。去年9月11日中午12时许,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在随县人民法院档案室查阅案卷时,法院法警怀疑她们“违反法院规定擅自录音录像”,并当场对手机进行了检查,在未发现录音录像内容后仍将两人强行关入羁押室,并扣押手机。羁押近两小时后,9月11日14时多,两位律师离开法院。

2019年春节。全国律师圈热传上海滩一家律师事务所的老板和小三翻脸,被后者捅出该律所春节行贿名单。该名单列明了送礼地点。经上海市纪委监委查明,此事涉及公职人员58人,确认收受礼品的有54人(包括退休人员20人),其中在职局级干部6人。据说众受贿人,包括上海高院、中院、基层法院、的工作人员,这是2013年的“上海法官集体嫖娼”案又一丑闻。

还有,早前媒体报道,青岛法院原副院长一床睡三个女律师,只与其中两个发生关系,被第三个妒忌拍照举报落马。记者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刘青峰归案后主动供述受贿事实,共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364万多元。

还有,一段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神回复”当事人的视频在网上热传。视频中工作人员多次表示:“我违法了,你去投诉我都可以,对你们俩的案件我们就是不接受、不答复,你们俩材料我们接受不了,没有任何理由,也答复不了。”态度粗暴的“神回复”,让围观的群众们见识了什么叫门难进、脸难看。

还有,新华社北京2019年2月22日电,由中央政法委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发现,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原副局级监察专员闫长林涉嫌接受当事人请托,通过打招呼等方式过问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并存在卷宗丢失、超过法定审理时限、承办人拖延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内部管理不规范、保密制度不落实等问题。

从云南孙小果被判死刑后违规减刑出狱,到内蒙古巴图孟和故意杀人后纸面服刑15年,再到郭文思违规减刑9次后释放,多起案例显示,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涉“减假暂”司法腐败损害法律权威、破坏社会公平,必须强化对权力的制约监督,压实主体责任,深查司法领域违纪违法行为,维护司法执法公平公正。

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对党对国对人民危害极大。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 能让该死的人不死该活的人不活。

在依法治国时,必须要解决目前法律政治化的痼疾!因为法的特性是一致性和普遍性,即所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政治化的特性就是多样化和特殊性,不同的人在法律面前有不一样的待遇。如果有钱者可以通过钱、有权者可以通过权把司法过程政治化,那么无权无势者则可以通过花样繁多的形式例如集会、游行、抗议、暴力(包括自杀)来寻求问题的解决!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运行不见阳光,或有选择地见阳光,公信力就无法树立。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中国是个人情社会,人们的社会联系广泛,上下级、亲戚朋友、老战友、老同事、老同学关系比较融洽,逢事喜欢讲个熟门熟道,但如果人情介入了法律和权力领域,就会带来问题,甚至带来严重问题。现在,一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到处找门路、托关系、请客送礼,不托人情、不找关系的是少数。过去讲“有理走遍天下”,现在是有理的也到处找人。这从另一角度说明,老百姓要办点事多么不易,不打点打点,不融通融通,不意思意思,就办不成事!这种现象一定要扭转过来!

司法腐败就是司法部门的腐败分子利用手中职权为自己谋利益。他们把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利做为谋取利益的工具。只要能捞到好处,在他们眼里,那里还有什么天理良心、公平正义。一切昧着良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逼良为娼的事情都能干得出来!司法部门的腐败分子和其他部门的的腐败分子相互勾结形成利益共同体。他们心照不宣,相互勾结,互相包庇,互相袒护,订立攻受同盟,结成铁板一块,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他们对待中央反腐败的政策采取阳奉阴违,表面应付,实际抵制的态度。使得中央反腐败的各项措施不能落到实处。他们对腐败知情人员提供的举报线索予以扣压,不办、不报。甚至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陷害和报复。

司法腐败最根本的表现是置法律法理、公平正义、社会道德、天理良心于不顾,把权利和金钱做为判断是非的唯一标准。在每每遇到和权利、金钱相牵连的案件时,不加思索地将法律的天平向权利和金钱一方倾斜。司法和社会中每个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司法是人们判定一个社会是正义还是邪恶的最直接的窗口。比如人们常说的“天下衙门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就是人们通过旧中国的司法腐败对旧中国的基本认识。

司法就象一个风向标,它会引导着社会风气向好的或坏的方向发展。健康的司法是惩恶扬善,引导社会风气向好的方向发展;司法结果是惩善扬恶,它将引导社会风气向坏的方向发展。司法腐败是导致社会道德堕落,社会风气恶化的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之一。司法腐败使得的社会正义无处伸张,人们有仇无处报,有冤无处伸。让人们对社会的感觉是一片黑暗。在司法腐败的背景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就会层出不穷,必然会导致人民不安全,造成社会不稳定。

法律公正是任何社会必须具备的一个底线,并且往往是穷者和弱者需要法律的保护。如果不相信法律,那么穷者、弱者怎么来保护自己呢?如果他们相信法律俨然成为了富者和强者的工具,那么他们要做些什么来保护自己呢?暴力就是这样产生的。人们对事件的关注已经超越了法律本身。很显然,当法律失去保护弱者的作用时,愤怒就会泛滥,而愤怒会进一步削弱法律的价值。这种恶性循环的情况非常让人担忧。长此以往,一个“恨”字就会越来越凸显,就会失去社会的稳定乃至安全。权力和金钱结合,凌辱、欺压底层的弱者。

司法也是任何一个社会的社会信任的基础制度。在这个中间地带,发生矛盾或者冲突的社会角色,可以进行协商、谈判、和解,并且得到第三者(司法)公正的保障。在传统规模很小的地方共同体里面,人们可以通过日常经常性的互动建立社会信任。但在比较大的共同体尤其是在现代流动性社会,社会角色之间信任的建立和保障都必须依赖于法律,尤其是司法。

司法在当前社会中的价值,远未达到其应有的水平。无论是党政干部还是普通老百姓都经常可以藐视司法,把司法当儿戏。这里主要是司法的政治化问题。法的特性是一致性和普遍性,即所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政治化的特性就是多样化和特殊性,不同的人在法律面前有不一样的待遇。如果有钱者可以通过钱、有权者可以通过权把司法过程政治化,那么无权无势者则可以通过花样繁多的形式例如集会、游行、抗议、暴力(包括自杀)来寻求问题的解决。而这正是今天社会的现实情形。

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政权的生死存亡。这是早有结论的,但是如今许多人对此还缺乏深刻的认识。两千多年前的《左传曹刿论战》是大家都很熟悉的名篇,因为入选过中学语文课本。但读这篇文章的时候大家恐怕都是初中生,或者是过分注重“一鼓作气”这样的战术问题,因而真正从战略高度领会其深意的并不多。话说当年齐国大军攻鲁,曹刿问鲁庄公凭什么来应战。

庄公先说了两点:一是衣食这类养生的东西,我不敢独自享受,一定把它分给别人。二是祭祀用的猪、牛、羊、玉器和丝织品,我从来不敢虚报夸大,一定按照实情相报。但曹刿认为这只是小恩小惠和小信用,据此并不能取胜。最后庄公说:“大大小小的诉讼案件,即使不能一一明察,我一定会按照实情处理。”曹刿这才放心:这是尽了本职的一类事情,可以凭借这一点去应战。许多人事后总结说鲁国之所以取胜,是因为鲁庄公采纳了曹刿关于“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的战术理论,这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忽视了司法公正在凝聚民心方面所起的决定性作用。

反面的例子是清末的多次对外应战。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敌入侵,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厄运的。

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不要小看两个农民因一块屋地、一头耕牛所打的官司,更不要因为这样的官司很小就认为徇私枉法也没什么大不了的。法官头顶上的国徽可不是用来吓唬老百姓的,而是提醒我们肩负关系到国家政权存亡重任的。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司法公正,牺牲掉的只是少数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 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在任何社会,司法是保障社会正义最重要,也是最后一道防线。说得简单一些,司法关乎人民的财产与生命安全。一旦司法失守,社会公正和正义就会荡然无存。

司法不公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机关健康机体内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党的政权,司法公正关系到我们党的先进性能否保持、关系到我们党能否取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关系到我们党的执政地位能否巩固。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一定要知道,谁伤害老百姓的利权就等于伤害党的政权之逻辑。党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对司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判决,绝不能袖手旁观,更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促进社会和政权稳定。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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