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丢失,借出去的钱还能要回吗?

定安普法 2025-04-11 11:11:50

借条在民间借贷关系中至关重要,不仅是证明借款事实的证据,还涉及诉讼时效、利息的计算等问题。借钱给别人,却不慎将借条丢失,这种情况还能要回借款吗?

案情简介

2013年,茹某在李某处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后李某不慎将借条丢失。2024年3月起,李某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联系茹某偿还借款。

茹某于2024年7月27日、9月5日通过微信向李某分别转款200元,共计400元。后茹某未再进行偿还,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告李某将借条丢失,但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茹某虽辩称该笔借款已过诉讼时效,但李某多次通过微信向茹某催要借款,茹某未对借款款项表示异议,且两次向李某微信转账共计400元,足以表明其认可借款事实并愿意偿还借款,故不应支持其诉讼时效的抗辩。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茹某偿还李某借款9600元及逾期利息。

法官说法

一、借条丢失后的补救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债权人李某因保管不善导致借条丢失,后通过通讯记录证实其曾以微信等方式向茹某主张债权,关键证据显示:茹某承认该借款事实,并通过微信偿还了部分款项,其有承认借款并继续偿还的意思表示,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借条是认定民间借贷的核心证据,但实践中,往往存在借款后因保管不善丢失借条的情况。针对这种风险,债权人一定要记得及时采取补救措施:1.与债务人协商重新签署借条,载明借款原因、数额、债务形成时间及清偿期限等要素;2.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取得债务人对借款事实的认可,并固定证据。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案涉借条是否有关于债务履行期限的约定因客观原因已无法查明,但双方重新确认了原债权债务关系,茹某实施的部分清偿行为也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愿履行”,该履行行为具有双重法律效力:一是对已履行部分不得主张不当得利返还,二是对未履行部分产生时效抗辩阻却效力。据此,无论原始债务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茹某均丧失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权。实践中,部分债权人借款后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诉讼时效经过,丧失胜诉权。这种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救济:1.取得债务人承认借款事实并愿意继续履行债务的证据;2.收集债务人部分履行、请求展期等表示时效中断的证据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供 稿:渑池法院 代文官、聂星梅

来源: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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