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的服务具有公共性,收取物业费是用于整体物业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正常秩序维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的理由拒绝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研究院院长、高级合伙人占传德律师认为:从房屋交付业主的时间起,业主就应当承担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即使在房屋交付后,业主未实际入住房屋的,依然应当缴纳物业费。房屋交付后,业主实际占有,不论其是否入住,物业服务人都要按照约定提供服务,业主不能以自己未实际入住作为拒绝缴纳物业费的理由。
同时,业主也不得以无需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例如,业主不能以其不产生生活垃圾,或者将生活垃圾带离小区后丢弃到小区外马路旁边的垃圾桶为由,拒绝缴纳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费中所包含的垃圾清运费。只要物业服务人为全体业主提供了相应的服务,业主就应当支付相应的物业费。如果允许业主以“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可能导致无人缴纳,从而使得物业服务人无法正常提供物业服务,无法实现物业服务合同的目的,反而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员有权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要求业主缴纳。因此,实践中,业主即使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在物业并非完全不提供服务的情况下,也需要缴纳物业费,但同时可以注意留存证据,以便追究物业公司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编辑刘小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