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罐车混用事件,网友评论:新闻媒体的活儿干完了,公检法该跟上了。
昨天我也说过,支持刑事立案,初步可按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认定。
今天再来聊聊,整个生产销售链条,可以追究哪些人的责任?追究到什么地步?目前有哪些难点?
首先可以明确,运油的和卖油的都可能担责。
本罪罪名虽然针对“生产销售”行为,但相关司法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
在食品运输、贮存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也按本罪定罪处罚。
可能有人问,卖油的没有主动掺入,如何追责?
本罪规定,虽未掺入,但明知掺入仍加以销售,依然构罪,结合司法解释第10条:
长期从事相关食品销售、运输、贮存行业,不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的,即可认定“明知”。
昨天我分析过,本次事故发生有两个关键节点:一是有关运输行业弄虚作假,集体违法;
二是油料售出方和买入方,监管不严。
后者甚至比前者关键。
毕竟司机明说了“验罐就会洗,不验就不洗”,可见只要仔细把关,就可解决问题。
但卖油的或买油的,要么只检查泄油口,要么让司机自行上传照片,要么只对货运单做形式审查,这才给了司机弄虚作假、敷衍糊弄的空间。很明显,这就是司法解释说的“不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追责没有问题。
当然,这只是根据新闻报道做的理论分析,关键还要看实际证据。
那么假如上述罪责成立,相关人员会承担什么责任呢?
首先,本罪是典型的行为犯,只要有掺入行为,不需要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即可构罪。
视情节和后果不同,刑期分为四档:5年以下,5到10年,10年以上,无期。
不过本罪难点也在这里,即,如何定性本次事件的“情节和后果”。
据食品学专家分析,煤制油中的不饱和烃、硫化物等成分均会损害人体健康,长期食用可能导致中毒,吃得越多毒性越大,还会影响造血功能。
然而目前只能说,不排除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等危害的可能性,经检索,还没见到针对长期少量服用煤制油导致慢性中毒的病例或者数据。
无法准确评估后果,也就无法准确量刑,目前看来,只能按较轻的刑期档位处理。
这也是本次事件最让人后怕的地方,就像昨天一位网友说的:
癌症病发那一天,你根本想不到原因,就算知道也几乎没有追责的可能。
事后追责难上加难,因此,我们不断呼吁事前监管。
然而本次事发,我们才发现,食用油的运输环节,竟然完全是靠行业自律。仅有的一部行业规范,也仅仅是“推荐性”而不具“强制性”,在巨大的商业利益面前,自然是形同虚设。
在此,除了建议刑事追责外,我也希望油罐运输行业能出台健全的行业规范和国家标准,并将监管义务移交给食监部门——
相比有漏洞后再堵,夯实堤坝,显然更为重要。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句话用在这里是比较恰当吧。
按照作者思路往下推,买油的厂灌装这车油前,验不验车和油?如果明知运输车罐体混装还销售,岂不罪加一等。那么,买油的到底是谁呢[得瑟]
一级故意杀人罪!
没有那么复杂。食用油和汽油分开,凡事分不开,直接枪毙,做15年,没收所有财产,
两点 谁运输获利,谁担责,别的都可不担责。 把不相关的单位列在担责,只能淡化运输获利方处罚力度。
MD这是洗不洗的问题吗?!专罐专用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油罐车混装事件如果落实,必须要坚决依照中国《食品安全法》以法治罪,而且还要追加故意伤害罪和危害公民健康罪,严惩不贷!
关键是看谁去追!!!怎么追!!!比如叫企业自查自纠,这样算是追吗???!!!
继续意淫[呲牙笑]还说什么判刑
这种恶劣的事,我只信任死刑处罚。
听听算了
除了司机,还能掐谁?说!还敢掐谁?央企?长倌?还是……
不仅是食品安全,车辆安全也要引起重视!湖南省南县锦源车行在2020年大量销售没有3C认证标准的电动四轮车,坑害老百姓,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庇车行老板假的购车发票和出厂日期,恳请有关部门好好的查一查!!
食品安全法不是要有专车专用条例吗?你一个国企都不具备怎么能运作生产?所以应该按投毒罪起诉中储粮所有管理屋判刑。别人一个私企都可以做到专车专用:顺丰快递,京东。
如果是私企早就调查组进驻然后老板坐监房了
那辆车,最后开到金龙鱼厂家,金龙鱼1:1:1到底是什么[笑着哭]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承运方要保证运输工具和容器符合要求,明确了接收方和经营单位要对原材料进行检验把关,唯独没原材料卖方什么事,结果一个个全针对卖方,一群法盲!
整个食用油下游涉及食品加工厂、食用油分装厂、化工厂,所以发出方看到混装罐车并不会感到奇怪,但是有确认使用混装车辆的责任,接收方有没有检验才是重点,而运输过程本身涉及运输公司、汽柴油供应商、公路管理公司,甚至可能还涉及油罐车生产企业,这个事绝对不是一个油罐车司机或者运输公司的事,而是涉及食用油整个供应链的事,如果只盯着运货司机这一个环节,那么这类事件等风头过去,以前什么样,以后还是那样,什么都不会变。
看这作者号称是个律师哈,作者你捋一捋啊,食品不安全最大的受益者是谁?还有一个问题,如何证明自己的身体被不安全的食品损害了呢?最后一个问题,受害者以及潜在的受害者有赔偿吗?
专车专用就这么难吗
呵呵!受着吧!
运输企业一定要严惩,购买企业明知故犯必须关门。
如果经历这事 能推动全民无差别免费医疗就好了
危害国家安全罪
老百姓不管谁卖的,只关心谁买的,运输公司是哪个?
对国家的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毁灭,一定追究责任人,
毫无底线,追到康世思
和三聚氢氨案件有一比!
让子弹先飞一会儿。有信息显示罐车目的地是一家化工产品公司,不生产食用油的。
以后买进口油吃吧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情节特别严重,必须给全国百姓一个交代
另外更重要的一点,洗了就可以化工食用混装吗?谁家里用尿罐装饭吃的?
关键是看谁吃了这些油
食药环呢?
责任全在买油方和运输公司公司哪里!
追究监管部门责任
司机应该是第一责任人 他应该知道每次装的什么 挣钱可以 不能昧着良心挣钱
杀![好生气]
我买了这么多年油有赔偿吗
怪不得吃了几年煤混合食品油 产生咽喉痛 [呲牙笑][呲牙笑][呲牙笑]
化工原料里边的苯,苯环类化合物,均有很强的致癌作用!
这个事也许有我们不知道的阴谋。现在的商业间谍,本意是借舆论战打击中国公司,顺带地暴露质量问题。美国将要降息了,大量美金将要出笼,必须先打压想收割的中国公司,然后低价收购,居心险恶啊。实际情况是,质量管理全世界都没有做到100%,所谓的日本工匠也造假,所谓的德国精工也造假。我们应该打假,也必须要打击间谍和汉奸。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封杀金龙鱼[笑着哭][笑着哭]
把食用油罐体用304不锈钢,这样才能区分
最终司机抗下所有
灭九族
都吃了二十年了
追究?这是啥笑话?
追究临时工可能性最大
严厉打击地沟油混装
要枪毙几个。
说了个虚空
建议把举报的人以寻衅滋事拘留
司机问题,可以散了
应该追究老百姓的责任,有得吃算不错了,又不会当场挂,再说都符合国家标准!还这么挑[捂脸哭]
最多开除几个临时工,在罚企业二三百块钱。
个人觉得最大责任应该是司机,明知道装完煤油还装食用油,如何再到买卖双方,重要责任在食品安全监管
危害公共安全罪,能不能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