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良情感网

标签: 赡养费

离婚只收1元赡养费并归还3层物业给夫家!90年代艳星激动澄清未曾全裸,改做慈善家

离婚只收1元赡养费并归还3层物业给夫家!90年代艳星激动澄清未曾全裸,改做慈善家

离婚只收1元赡养费并归还3层物业给夫家!90年代艳星激动澄清未曾全裸,改做慈善家被封为公主[微笑] 90年代艳星陈昭昭毕业于TVB无线电视艺员训练班第十一期,演出过多套电视剧、电影及广告,更曾担任节目主持人,曾拍过等尺度较...
重庆,78岁的唐老太拆迁后跟儿子周某住,后患脑梗失自理能力。周某一人照顾不过来

重庆,78岁的唐老太拆迁后跟儿子周某住,后患脑梗失自理能力。周某一人照顾不过来

重庆,78岁的唐老太拆迁后跟儿子周某住,后患脑梗失自理能力。周某一人照顾不过来,便找妹妹帮忙。没想到妹夫脾气暴躁,直接动手打了周某,警察随后介入。妹妹委屈哭诉,自己要照顾怀孕儿媳,且母亲60多万拆迁款全给了哥哥,要求平分才肯照顾。双方各执一词,矛盾不断升级,家庭关系陷入僵局,原本和睦的一家人如今闹得不可开交。据报道,78岁的唐老太原本日子过得也算安稳,赶上拆迁,分到了一笔拆迁款。之后,她就跟着儿子周某一起生活。起初,一家人相处还算融洽。可天有不测风云,唐老太突然患上了脑梗,生活一下子失去了自理能力。周某看着躺在床上需要人照顾的母亲,心里满是无奈。他每天要上班,还要照顾母亲,实在是分身乏术。思来想去,他决定找妹妹帮忙。这天,周某来到妹妹家,跟妹妹说了自己的难处,希望妹妹能和自己一起照顾母亲。妹妹听了,眉头紧锁,心里也犯起了嘀咕。她无奈地说:哥,不是我不想照顾妈,我现在家里也一堆事。我那儿媳怀孕了,我得照顾她,哪还有精力再去管妈。周某听了,心里有些着急,说:妹妹,我知道你辛苦,可妈现在这个情况,我一个人实在照顾不过来。就在两人说话的时候,妹夫从屋里走了出来。他一听周某这话,顿时火冒三丈,大声吼道:你当初拿拆迁款的时候怎么没想到我们?现在需要照顾人了,就想起我们来了!周某也不甘示弱,回怼道:那拆迁款是妈给我的,跟你们有什么关系!两人越吵越凶,情绪也越来越激动。突然,妹夫冲上去,抬手就给了周某一巴掌。周某被打得一个踉跄,差点摔倒。这一巴掌下去,事情可就闹大了。周围的邻居听到动静,纷纷赶来劝架。从那以后,兄妹俩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僵。原本和睦的一家人,如今见面就像仇人一样。唐老太躺在床上,看着儿女们为了自己闹成这样。她不明白,好好的一家人,怎么就变成了这个样子。唐老太每天躺在床上,望着天花板,她多么希望儿女们能够放下成见,重新坐在一起,好好商量一下怎么照顾自己,让这个家重新恢复往日的温暖。可如今,这似乎成了一种奢望。一、妹妹要求平分拆迁款的行为,是否合理呢?从拆迁款的分配来看,拆迁款本质上属于唐老太的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唐老太作为拆迁款的所有人,有权自主决定这笔款项的分配方式。如果唐老太在清醒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自愿将60多万拆迁款全部给儿子周某,那么这一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妹妹以自己要照顾怀孕儿媳且母亲拆迁款分配不公为由,要求平分拆迁款,这一诉求在法律上缺乏依据。妹妹认为母亲把拆迁款全给了哥哥,自己心里不平衡,但这种不平衡并不能成为她主张平分拆迁款的合法理由。除非有证据表明周某在获取拆迁款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导致唐老太违背真实意愿分配财产,否则妹妹无权要求重新分配。从法律角度讲,唐老太的财产处分权应得到尊重,妹妹不能因为自身困难就强行要求改变已经完成的财产分配行为。二、妹夫动手打人的行为,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妹夫在听到周某要求妹妹一起照顾母亲时,情绪激动动手打了周某一巴掌,这一行为明显触犯了法律。如果周某的伤势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及以上,妹夫除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外,还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周某因被打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三、在赡养老人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财产分配等问题而拒绝履行。唐老太因脑梗失去自理能力,需要子女的照顾。周某作为儿子,在母亲患病后积极承担照顾责任,这是值得肯定的。而妹妹以自己要照顾怀孕儿媳为由拒绝照顾母亲,这一理由并不能成为免除其赡养义务的合法借口。虽然妹妹可能面临实际困难,但她应该通过合理的方式与哥哥协商解决照顾母亲的问题,而不是直接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如果妹妹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唐老太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妹妹给付赡养费或履行照顾义务。法院会根据唐老太的实际生活需求、妹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判决妹妹承担相应的赡养责任。综上所述,妹夫动手打人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可能的民事赔偿责任。妹妹要求平分拆迁款的诉求在法律上缺乏依据,不能因为财产分配问题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而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
上海,八旬的邱老伯无儿无女,晚年孤苦无依,便想用房产换取赡养。他想到侄女,可侄女

上海,八旬的邱老伯无儿无女,晚年孤苦无依,便想用房产换取赡养。他想到侄女,可侄女

上海,八旬的邱老伯无儿无女,晚年孤苦无依,便想用房产换取赡养。他想到侄女,可侄女拒绝了。无奈之下,他联系了20年未见的养女邱女士。邱女士心软答应了,邱老伯便出资买房,还把99%的份额给了养女儿子,自己只占1%。然而,相处过程中矛盾不断,邱老伯一气之下拉黑养女,养女也不再赡养。邱老伯后悔了,起诉撤销赠与,法院最终支持了他的诉求。6月6日,中华遗嘱库报道,八旬的邱老伯,无儿无女,独自守着一间老房子,日子过得冷冷清清。随着年纪越来越大,身体也大不如前,邱老伯心里越来越渴望有个依靠,能有人陪他说说话、照顾他的生活。思来想去,他决定用自己这套房产来换取赡养。邱老伯第一个想到的是侄女。他联系侄女说:叔老了,没个依靠,你看能不能来照顾叔,叔这房子以后给你。侄女却说:叔,不是我不想照顾您,我这也有自己的家庭要照顾,实在抽不出身。邱老伯听了,心里一阵失落,无奈之下,邱老伯又想起了20年未见的养女邱女士。他费了好大的劲,才打听到邱女士的联系方式。邱老伯告诉女儿,这么多年没联系,是爸不好。爸现在老了,想让你照顾爸,爸这房子……邱女士犹豫了片刻,还是答应了下来:爸,您别着急,我照顾您。邱老伯听了,心里别提多高兴了。他拿出自己多年的积蓄,又借了些钱,买了一套新房。在办理房产份额时,邱老伯想着养女以后也有个保障,便把99%的份额给了养女的儿子,自己只留了1%。他觉得,只要一家人能好好过日子,这些都不算什么。刚开始,一家人相处得还算融洽。邱老伯也觉得自己终于有了依靠,脸上渐渐有了笑容。然而,好景不长,矛盾渐渐浮现出来。邱女士的儿子觉得邱老伯太挑剔,生活习惯也不一样,总是对他指指点点。邱女士夹在中间,也是左右很为难。她试图调和两人的矛盾,可效果并不理想。邱老伯觉得邱女士一家不重视他,心里越来越委屈。在一次争吵后,邱老伯把邱女士一家拉黑了。邱女士多次尝试联系邱老伯,可电话打不通,她觉得邱老伯太绝情了,一气之下也不再赡养邱老伯。邱老伯觉得自己当初太冲动了,不该把房产份额给出去。于是,他决定起诉撤销赠与。邱女士得知邱老伯起诉后,心里又气又委屈。她觉得:我当初答应照顾他,也是一片好心。这些年我也不是没照顾他,他怎么能说反悔就反悔呢?邱女士的儿子也觉得邱老伯太过分了:他当初自己愿意给的,现在又反悔,哪有这样的道理。其实,邱老伯也是没办法,他晚年没个依靠,只能用房子换赡养。现在养女一家不照顾他了,他反悔也是人之常情。不过,邱女士一家确实也付出了,邱老伯不能这么绝情,说撤销赠与就撤销。一、邱老伯将房产份额赠与养女儿子后,还有撤销权吗?邱老伯出资买房并将99%的份额赠与养女儿子,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与行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邱老伯将房产份额赠与养女儿子,养女儿子接受,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然而,赠与合同并非不可撤销。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邱女士一家在接受邱老伯的赠与后,未能履行赡养邱老伯的义务,这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第二种情形。邱老伯作为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邱女士一家认为邱老伯不能反悔,这种观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虽然他们觉得自己付出了,但赡养老人是他们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曾经付出过就忽视了对邱老伯的照顾。二、邱女士一家是否可以以邱老伯太挑剔过分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呢?邱女士作为邱老伯的养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邱女士在答应照顾邱老伯后,却因为一些矛盾不再履行赡养义务,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邱女士的儿子虽然没有直接的赡养义务,但在接受了邱老伯的房产份额后,也应该协助邱女士履行对邱老伯的照顾义务。他们与邱老伯之间的矛盾,不能成为不履行义务的理由。邱女士一家觉得邱老伯太过分,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他们应该反思自己的行为,积极履行赡养义务,而不是抱怨邱老伯的反悔。综上所述:邱老伯以房产换取赡养,是基于对养女一家的信任。而邱女士一家在接受赠与后,未能履行赡养义务,导致邱老伯的晚年生活没有保障。最终,法院支持邱老伯撤销赠与的请求。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为了维护邱老伯的合法权益。在涉及财产赠与和赡养义务的问题上,要慎重对待。赠与人不能轻易地将财产赠与他人,而受赠人也要明确自己的义务,积极履行对赠与人的照顾。

老汉年轻时抛妻弃女,年老时起诉女儿要赡养费,法院:你没有这个资格!钱女士找到

老汉年轻时抛妻弃女,年老时起诉女儿要赡养费,法院:你没有这个资格!钱女士找到调解员时特别无奈地说:“那老头连我长啥样都认不出!原来调解当天她换了件新外套戴了口罩,李老汉愣是没认出亲闺女。调解员都懵了:“您这四十...
做事做绝了!广东,一男子离婚后,法院判决每月给1500块作为儿子的抚养费,还有5

做事做绝了!广东,一男子离婚后,法院判决每月给1500块作为儿子的抚养费,还有5

广东,一男子离婚后,法院判决每月给1500块作为儿子的抚养费,还有500块的离婚补偿,然而男子却一分钱都不给,前妻申请强制执行,男子竟然转移财产,最终男子...到老了发现成了孤家寡人,最后舔着脸又找孩子,希望他们能赡养自己...
做事做绝了!广东,一男子离婚后,法院判决每月给1500块作为儿子的抚养费,还有5

做事做绝了!广东,一男子离婚后,法院判决每月给1500块作为儿子的抚养费,还有5

广东,一男子离婚后,法院判决每月给1500块作为儿子的抚养费,还有500块的离婚补偿,然而男子却一分钱都不给,前妻申请强制执行,男子竟然转移财产,最终男子...到老了发现成了孤家寡人,最后舔着脸又找孩子,希望他们能赡养自己...
北京昌平,女子结婚后嫌弃丈夫,竟抛下5个月女儿一走了之。女孩被奶奶和父亲带大。万

北京昌平,女子结婚后嫌弃丈夫,竟抛下5个月女儿一走了之。女孩被奶奶和父亲带大。万

北京昌平,女子结婚后嫌弃丈夫,竟抛下5个月女儿一走了之。女孩被奶奶和父亲带大。万万没想到,23年后,女子却起诉女儿,要求每月支付她2000元赡养费。被拒后把女儿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结果大快人心!在这个故事的背后,隐藏着的不仅是一个家庭的悲剧,更是社会对亲情、责任与爱的深刻思考。女子在婚姻中选择逃避,留下年幼的女儿与年迈的奶奶相依为命,似乎是对生活的无奈与绝望。然而,23年后,她却反过来要求女儿承担赡养的责任,这让人不禁思考:亲情的纽带究竟是什么?是血缘,还是责任?在当今社会,家庭关系的复杂性常常让人感到无所适从。许多年轻人面临着婚姻与事业的双重压力,而父母的角色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我们常常在讨论“父母应该为孩子的未来负责”时,忽略了孩子长大后对父母的责任。可是,责任的定义究竟是什么?是抚养义务,还是相互扶持的情感?这位女子的行为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很多人对她的做法表示愤慨,认为她在逃避自己的责任。有人甚至认为,这样的行为不仅是对亲情的背叛,更是对自身道德的放弃。试想,作为一个母亲,抛弃年幼的孩子,最终却又以“养儿防老”的心态来索取,这样的逻辑是否让人感到无奈与荒谬?而法院的判决则如一剂强心针,让人看到法律的公正与道德的力量。法官的判决不仅是对个案的裁决,更是对社会价值观的reaffirmation。每一个孩子都应该被爱与呵护,而不是成为父母逃避责任的工具。法律在这里不仅是冷冰冰的条文,更是对亲情与责任的深刻诠释。在这个故事中,我们不仅看到了一位母亲的逃避,更看到了一个家庭的重建与反思。每个人都可能在生活的某个阶段选择逃避,但最终,面对的还是自己所做的每一个选择。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我们应当反思:如何在亲情与责任之间找到平衡,如何在逃避与面对之间做出明智的选择。这个故事给我们带来的不仅是震惊,更是深思。你怎么看待这位母亲的选择?在你心中,亲情与责任的界限又该如何划分?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看法,让我们一起探讨这个充满争议的话题。#母亲狠心抛子##北漂女儿##责任与义务#.
河南开封,女子的丈夫离世不到100天,她就抛弃一对儿女,跟别人跑了,照顾别人一家

河南开封,女子的丈夫离世不到100天,她就抛弃一对儿女,跟别人跑了,照顾别人一家

河南开封,女子的丈夫离世不到100天,她就抛弃一对儿女,跟别人跑了,照顾别人一家老小,等她患了病住院,儿女半年不来看她一眼,女子心寒地说道:“半年没来看她一眼,他们做这事,太过分了。”6月1日,张女士向小莉帮忙诉说了自己的寒心事,她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生病半年,一对儿女可以那么的无情,都不来看她一眼。这到底是何原因导致一对儿女如此无情?原来,张女士的一对儿女耿耿于怀的是,在他们的父亲离世还没有100天的时候,张女士就抛弃了他们,就跟别人跑了,至于她到底是跟谁跑了,他们住在哪里,一对儿女一无所知。这件事也让他们感到心寒,他们不管父母的感情到底如何,他们始终无法接受的,自己的母亲竟然可以在丈夫离世不到100天的时候,抛弃家庭,义无反顾地离开这个家。这件事成了他们的心结,特别是张女士的女儿,一想起这件事,他们就当母亲是个忘恩负义的人,是个不负责任的人,更是一个不念旧情的人。一日夫妻百日恩,自己的父母风风雨雨走过了那么多年,母亲怎么可以说走就走,丝毫不念与丈夫风风雨雨走来的感情。她的不辞而别,更是让张女士的女儿感到这是一场笑话,说出去都让他们做儿女丢脸。更让他们无法接受的是,他们的母亲还要隐瞒这件事情。其实他们也理解,丈夫不在了,要守活寡,这也是一件痛苦的事,但作为儿女,他们希望母亲能够坦诚相待,他们也希望母亲过得幸福,只是母亲做的这件事,他们感觉自己被抛弃了。张女士并不知道儿女的心结是什么,她只想着自己辛辛苦苦将一对儿女抚养长大,即使自己当初没有通知他们,就跟别人跑了,这与他们也没有什么关系,毕竟自己的幸福,要自己去追求。可她自食其果了,如果不是这一次生病,她也不会想到儿女会那么的无情。她气愤地说道:“这都半年了,他们也不来看我一眼,他们做的这事,真的是太过分了。”但是她气愤也没有用,儿女依然不来看他们,她只好找来调解员,让调解员能够让她的一对儿女来她床前尽点孝心。调解员先是联系了张女士的女儿,女儿直接一腔怒气,直接说出她的心结,说母亲在自己丈夫离世不到100天就跟别人跑了,去伺候别人的一家老小了,现在生病回来,她无法接受这件事情。接着调解员又联系了张女士的儿子,他问张女士的儿子是否和母亲有什么矛盾,但是张女士的儿子拒绝回答,然后直接说不要联系他了。一对儿女对母亲依然是冷漠的态度,让张女士十分无奈。有人就跟张女士说了,儿女之所以是这样的态度,作为母亲就要在自己身上寻找原因了,不要一味地怪儿女没有来看她一眼。先有母亲,后有儿女,母亲的一言一行,肯定是会影响儿女的想法的,但不管儿女怎么想,如果他们已经成年了,母亲生病,他们是需要尽赡养义务的。1、母亲与儿女的关系,不管大家之间有什么矛盾,该尽的义务还是得尽,儿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张女士在医院生病躺着,作为儿女来看一眼母亲是应该的。2、张女士的儿女纠结母亲离家的事情,证明张女士所做的行为不利于家风建设。《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张女士有权追求自己的幸福,但是也应当处理好和儿女之间的关系,否则他和儿女就会有隔阂。3、张女士在丈夫离世不到100天就跟别人跑了,实际上可能就是跟别人结婚了,她是有这个权利的。《民法典》第1041条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只是在人们的观念当中,丈夫离世没多久就跟别人结婚,这多少有些违背公序良俗,所以她的儿女难以释怀。那么你对张女士的事情有何看法?(来源:小莉帮忙—2025年6月1日)
上海的郭某,5岁时父母离婚了,他被判给了母亲,父亲支付抚养费。可一离婚,父亲就消

上海的郭某,5岁时父母离婚了,他被判给了母亲,父亲支付抚养费。可一离婚,父亲就消

上海的郭某,5岁时父母离婚了,他被判给了母亲,父亲支付抚养费。可一离婚,父亲就消失了,抚养费也就没着落了。母亲去找过法院...谭某不同意,说老郭生病期间,小郭一天都没来照顾过他,没有尽过赡养的义务,现在凭什么分遗产?...
亏不亏心?江苏镇江,女子离婚后,担心孩子会给自己添麻烦,把两儿一女全部交给前夫抚

亏不亏心?江苏镇江,女子离婚后,担心孩子会给自己添麻烦,把两儿一女全部交给前夫抚

亏不亏心?江苏镇江,女子离婚后,担心孩子会给自己添麻烦,把两儿一女全部交给前夫抚养,20多年来对孩子不管不问。结果等女子年龄越来越大,又想起了3个孩子,于是起诉了三个孩子,要求他们履行赡养义务,法院这么判了!(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据悉,女子李某经亲戚的介绍,与一男子结婚,两人并生育两儿一女共三个孩子。可婚后两人过的并不幸福,李某还是选择离婚。为了能够无拘无束,李某把三个孩子全部甩给了前夫,自己一个人生活。转眼20多年过去,李某年龄越来越大却依旧孑然一身,看透了人世间的尔虞我诈,李某终于意识到了亲情的可贵,对于三个孩子的想念也越来越强烈。可是20多年没有联系,李某根本就不知道三个孩子的联系方式,回到老家也没有打听到任何关于子女的消息。无奈,李某一纸诉状把三个孩子告上法庭,要求三个孩子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这里的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李某同时表示,自己将三个孩子起诉,并非是让他们对自己尽到经济上的帮助,完全是为了通过这种方式找到三个孩子,并希望通过自己后续的努力,重新建立亲情。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第一,李某有权要求子女对其进行赡养。《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同时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当中,李某的三个子女均已经成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基本的赡养老人的能力,有义务也必须对李某进行赡养。虽然李某没有尽到应尽的抚养义务,但是这并不能影响其被赡养的权力。第二,即便是李某的三个子女尽到赡养义务,也不一定能拿到李某的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李某“消失”二十多年的时间里,谁也不能保证在这段时间里,李某曾经历了什么,假设李某提前立下遗嘱,或者有相关的协议,那么等继承开始之后,按要按照遗嘱约定进行办理。第三,法院该怎么判?《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法院为了了解案情,经过一番查找,终于联系到李某的大女儿,通过对其进行劝说以及普法教育,李某的大女儿也认识到其中的利害关系,也同意带着弟弟妹妹与母亲见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由于李某得偿所愿,遂主动撤销了诉讼,经法院裁定予以准许。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