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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不能说,病人不愿说!艾滋病人的隐私权,不能高于他人的健康权婚检婚检,就是

艾滋病人的隐私权,不能高于他人的健康权 婚检婚检,就是为结婚所作的身体检查,至于检查结果,当然该双方互相通报。这是普通人的看法。毕竟,双方是奔着结婚去了,一方若是查出传染病隐瞒不说,另一方岂不要倒血霉?但在现实...
陕西渭南,男子在KTV醉酒后误入KTV的女卫生间。被一名正在如厕的女子发现,而后

陕西渭南,男子在KTV醉酒后误入KTV的女卫生间。被一名正在如厕的女子发现,而后

陕西渭南,男子在KTV醉酒后误入KTV的女卫生间。被一名正在如厕的女子发现,而后没有立即离开,而是与对方发生争执。争执中,一名路人听到女子的呼救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将男子使劲拽离卫生间,不慎导致男子摔倒,头部受伤。事后,男子向路人索赔1.18万余元,法院这样判!(来源: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悉,2024年10月2日22时许,男子潘某和几个朋友到一KTV唱歌喝酒。期间,潘某因醉酒意识不清,在上厕所时,误入女卫生间,惊扰到正在如厕的女子李某。因潘某不愿意离开还与李某发生争执,李某大声呼救。同在KTV消费的无关人员杨某闻声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欲将潘某带离卫生间。因潘某醉酒意识不清,杨某便强制拖拽潘某离开,在此过程中潘某摔倒,致头部受伤。随后,潘某的朋友也赶到现场,见潘某受伤,便联系120救护车将潘某送至医院接受治疗,同时拨打了报警电话。潘某一连在住院住了8天,花费2320.83元。当地警方介入调查后,以没有违法事实终止案件调查。潘某耿耿于怀,于是以伤害他人、侵犯生命健康权为由,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杨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等共计1.18万余元损失。面对潘某的控诉,杨某辩称自己作为公正的热心公民,听到呼喊救命声后,将潘某从女卫生间里拉出来,是见义勇为,不存在任何故意伤害的想法。一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第一、潘某醉酒后误入女厕所的行为已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且可能引发恐慌,杨某在听闻呼救后采取必要措施将潘某带离,杨某拖拽行为虽然导致潘某受伤,但无证据表明杨某存在故意或过度暴力,潘某因醉酒导致肢体不协调也是其摔倒的主要原因之一,属于不可预见的意外结果,因此杨某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杨某将潘某拖离女厕所过程中导致潘某受伤,不存在过错,亦不构成侵权。第二、《民法典》第182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潘某醉酒意识不清误入女厕所造成险情,杨某主动将潘某拖离女厕所,属于紧急避险的行为。潘某误入女厕所的直接原因是其醉酒导致认知能力下降,女厕所属于明确的性别专属区,潘某的行为客观上对他人隐私权造成侵害,有违社会公序良俗,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过量饮酒可能导致意识不清,仍放任自身行为,其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需对自身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且杨某强制潘某离开女厕所的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潘某以侵权为由要求杨某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驳回了潘某的全部诉请。一审判决后,潘某不服又提起上诉,潘某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理由有四:第一是、潘某认为自己当时虽误入女卫生间,但杨某在处理过程中,未采取合理、温和的方式引导自己离开,而是直接采取拖拽行为,将自己拽倒在地并撞倒门框,才导致自己头部受伤。这种行为具有暴力性和不合理性,超出了正常的“必要措施”。第二是,潘某认为自己因饮酒误入女卫生间,而非故意为之,也未对他人造成实质性侵害。杨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暴力拖拽行为可能造成损害,却仍然为之,存在明显过错。第三是,潘某认为,杨某的拖拽行为不构成紧急避险,而是一种过度的、不合理的处置方式。第四是,潘某认为警方的调查重点在于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而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应当从行为的合理性、过错程度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判断。警方的终止案件调查书并不等同于杨某的行为不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对警方的终止案件调查书存在错误解读。二审法院这样判!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认为根据潘某在警方的陈述,其在喝酒后仍有意识的情况下,忽视卫生间挂有明显性别区分字样的门帘进入女卫生间,该行为有违公序良俗,也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潘某误入女卫生间且其在发现进入女卫生间后并没有马上主动离开,而是与正在如厕的李某发生争执,其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杨某听到李某的呼救后,赶到女卫生间将潘某拽离,杨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和正当性,主观上没有过错。在当时情况下,杨某不可能充分注意自己的防卫行为是否适当或者强度相当,也不应对杨某的正当行为过分苛责。故杨某用力拖拽潘某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也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不过,本案确实不属于民法典中关于紧急避险的情形,一审法院适用民法典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不当,应予以纠正。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有误,但判处并无不当,判决驳回潘某了的上诉,维持原判。这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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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了一下配偶权与第三者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被樊老师翻牌了[作揖][作揖][作揖][玫瑰]​​​ 评论了一下配偶权与第三者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被樊老师翻牌了[作揖][作揖][作揖 来源:张荆律师 发表时间:2025/06/05 10: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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