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妈拾得钻石项链,被人追要不愿归还,不当得利必须归还

有度有则 2019-04-09 23:56:25

4月5号在江苏南京一商场,一位女士的钻石项链不小心丢失。这可把这位女士慌着了,作为一名普通打工者,这个钻石项链是自己为数不多的装饰品 。于是,这位女士及时报警,警察来后一起到商场调取监控。经查看,发现一位大妈将钻石项链捡走。通过监控,警察找到这位大妈,并告诉大妈拾到的项链是一同前来的这位女士丢失的。大妈对警察带着这位女士来找自己要项链很是反感,刚开始并不承认自己拾到钻石项链。在警察告知监控已经明确看到大妈的行为时,大妈要是拒不承认的话要带大妈一起到派出所。

大妈立刻急说:“我不是偷、不是抢,凭啥到派出所”

丢失项链的女生也在旁边苦苦哀求这位大妈把项链给自己,自己就是个普通上班族,一个月拿不了多少钱。

大妈又改口说,自己是捡的,捡的谁也不能管自己,一点责任没有。项链是自己捡的,给自己一半不行吗。

此时民警耐心给大妈说不行,这属于“不当得利”,让大妈把项链还给该女士。

大妈坚持说,出去要讲道理,不讲理不行。

围观的群众在了解情况后,也指责大妈:你这个老年人,年纪大不讲道理。

最终,在民警的协调下,丢失项链的女士给大妈支付50元感谢费。

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大妈喜欢钻石项链可以理解,但是把拾到的钻石项链据为己有,就违反法律规定和我们的道德良俗。“不当得利”是指自己没有任何合法依据,损害别人的合法权益,获取自己的利益。这也是双方之间产生一种债的关系,受害人是债权人,受益人是债务人。

《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此之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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