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履行与清偿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2024-06-19 15:11:02

给付

给付,指债之关系上特定人间得请求的特定行为,包含作为和不作为。给付具有双重意义,包含给付行为与给付效果。给付的内容中包含何种行为与效果,应由债之关系及债权人的目的决定。给付与清偿并不同义。在重给付结果的债中,仅有给付行为而未达给付结果时,不构成清偿,亦不视为履行,只能定为不履行。对于物之交付债务,债务人的给付与债权人受领,构成清偿;对于作为、不作为的债务,债务人的给付即是清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负担的给付,则债归于消灭。

清偿

清偿,指债务人按照债务的本旨使给付得以实现,是债的消灭的最基本、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债权的宗旨和终结,通常是通过债权人获得负担的给付得到实现。

清偿所重者,是给付结果的发生。

履行

债的履行,指债务的实行行为,债务人依据债务本旨而实现债务内容的给付。是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完成所负的义务的行为,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的实现。

履行是债的最主要的效力,也是债消灭的主要原因。

作为债务实行行为的履行,存在量的分割,即全面履行,部分履行,不履行主要债务。

履行既要有履行行为,也要有履行结果,使债权人实现债权目的,将债权转化为物权或其他相应的权利。

履行所重者,是债务内容的实现过程和行为。

三者的关系

给付,指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作为债的标的,具有抽象、静态的意义;履行是指债务人实行给付的行为,具有具体、动态的意义;清偿,是指债务人履行的效果,通常在债的消灭原因的意义上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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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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