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方要求导演离组,合同是否自导演离组时解除?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2024-06-19 13:47:46

【原创】文/汐溟

拍摄期间,导演无违约行为,片方提出变更酬金要求被导演拒绝或与导演产生争议后要求导演自行离组。导演离组是否表明其同意解除合同?合同是否自导演离组时解除?

案情

甲公司与导演乙签订聘用合同,聘用乙为甲投资拍摄影片的导演。影片如期开机,杀青前两日,甲要求乙调低酬金,理由是融资不利,后期投资未到位,影片项目的整体投资预算降低。因甲希望乙同意降低30%的酬金,以补充协议的形式予以确认。乙未同意。甲通知乙如拒绝签订补充协议,须自行离开剧组,如不自行离开,将强制驱逐。乙离开剧组。导演聘用合同约定,开机前3日支付20%的酬金,拍摄过半时支付20%的酬金,因甲公司前述两笔酬金均未支付,乙要求甲支付。甲称其通知乙离开剧组即为解除合同的通知,乙自行离开剧组视为同意解除合同。合同已经自乙离组之日解除,其无需再支付乙酬金。

问题

涉案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对乙酬金请求权有重要影响。如合同未解除,乙要求甲支付未付酬金,系行使继续履行请求权;如合同已经解除,乙请求支付酬金,主张的是损害赔偿请求权。前者以甲违约为条件,甲未履行合同义务,继续履行使其处于圆满状态,后者以乙损失为基础,使之得以弥补。涉案合同是否自乙离组之日解除?

评析

本文认为,涉案协议并未自乙离组之日解除。理由如下:

第一,乙自行离组的行为无法得出其同意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甲乙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乙按照甲的要求,在甲的管理下工作,为其提供拍摄、制作影片的劳务,甲要求乙离组,即停止拍摄工作,含有驱逐之义,有明确的毁约表示,实为通知乙解除合同。但乙在甲的管理下工作,剧组由甲组建,即便乙不同意离组,甲也可以将乙强制驱离,乙无法继续履行导演职责,纵使乙继续留在剧组,无甲的支持和配合,乙也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在甲作出前述表示后,乙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已经丧失,其离组时并未作出同意解除合同的表示,离组的行为也无毁约的表示。

第二,乙离组后即要求甲支付拖欠的酬金,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该行为表明乙仍认可合同的效力,认为合同只是被迫中止,而非终止。

第三,甲无解除权,其单方发出的解除通知无法产生解除的效力。首先,乙履行合同义务,并无违约行为,甲通知乙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因为乙不同意甲变更合同要求,在乙无违约行为的情形下,甲行使解除权无法律依据。其次,涉案合同也未约定甲有变更酬金的权利,更未约定乙若不同意降低酬金甲有权解除合同,因此,甲无约定解除权。而且,即便双方作出前述约定,是否有效也值得商榷。如约定甲有权随意降低乙的酬金,若乙拒绝甲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实际上免除了甲的主要义务,剥夺了乙的主要权利,显失公平。最后,影片杀青前2日甲提出缩减乙酬金的要求,此时乙的拍摄工作已基本完成,而缩减酬金的原因是项目资金不足,甲在开机时便应知晓该事实,在影片临近杀青时才提出缩减乙酬金的要求,有违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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