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实务|刑事案件律师会见全攻略

案图索骥 2024-09-25 22:42:37

刑事辩护全攻略

会见篇

一、概述

律师会见在押的当事人,是刑事辩护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会见的成败,直接关系到律师对案件的判断,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与配合,最终会对辩护的效果产生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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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的目的

(1)赢得在押当事人的信任;

(2)了解案件细节,获取新的有利(或不利)信息;

(3)树立在押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信心。

在每一次会见中,尽可能实现上述会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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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场所介绍

办案单位会根据在押当事人案件的性质、严重程度、身体状况等因素,确定其羁押场所。羁押场所一般位于城市边缘或郊区。少数老旧看守所可能处于城市的中心地带。由于看守所的特殊性质,地图上一般不标注看守所位置。

大多数当事人被关押于该案侦查机关所在的区、县看守所。有些城市的区、县一级不设看守所,在押人员统一由市级看守所关押。部分特殊案件,办案单位基于保密的原因,将当事人关押于军队看守所或军事监狱。部分羁押场所会给在押人员安排一定的劳动任务。

异地关押的情形:1、有些看守所不具备关押女犯条件,因此借用外地看守所关押;2、有些特殊案件,当事人可能被关押在外地看守所,办案单位的目的是避免当事人串供,或者以此向当事人及其家属施加心理压力;3、部分在押人员因疾病等原因,关押于监狱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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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当事人的分类

初犯与惯犯

初犯缺少应对办案人员的经验和法律知识,没有羁押场所的生存经历,心理处于焦虑、恐惧的状态,对律师的依赖性较强。

惯犯由于“几进宫”,法律知识、司法体验相对较多,希望律师按照其经验和思路开展辩护工作,甚至可能要求律师为其做一些违法的事情。

高素质与低素质

以文化水平、人生经历、个人教养等方面来区分,在押当事人可分为高素质与低素质。

高素质的在押当事人大多为财产型犯罪,理性、冷静,能与律师进行良好沟通。但也有少数人刚愎自用,对律师缺乏理解和尊重。部分职务犯罪的当事人心理素质较差。

低素质的在押当事人大多为暴力型犯罪,感性、易冲动,会见时应以平实、浅显的话语进行沟通,加强感情的交流。

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在校)

对于未成年在押当事人,会见时应注重其心理特征,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与办案单位和羁押场所进行必要的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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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难”的现状及破解

刑诉法修改之后,律师会见难的情况有所改观,但是仍然存在,具体表现有:

(1)律师会见室太少,律师会见要排队等候;

朝阳区看守所外排队等候的律师

(2)“三类案件”实质上只能在侦查阶段接近尾声的时候,才允许律师会见;

(3)非“三类案件”,办案单位以涉嫌“三类案件”为由,阻挠律师会见;

(4)办案单位为阻挠律师会见,不将当事人投入看守所,而是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5)即使是关押于看守所的非“三类案件”,办案单位仍然给看守所下通知,禁止律师在未得到办案人员同意的情形下会见,等等。

我们认为,除“三类案件”外,侦查机关阻挠律师的正常会见,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明办案单位对该案的重视,同时也能说明,该案的侦查工作并不是特别顺利,现有证据尚未达到侦查机关比较自信的程度。律师在会见申请遭到办案单位拒绝、借故拖延的情形下,应当毫不气馁、理直气壮,继续提出申请,依法力争,宣示决心。律师的努力,会对侦查机关形成一定的压力,避免其为所欲为,有其他侵害在押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律师坚持不懈地提出申请,也能对办案单位的侦查步骤、侦查思路形成一定的干扰。即使会见未能得到批准,也能够为此后的辩护工作带来无形的有利效果。

委托人一般都是以工作结果来考评律师的工作能力。律师长时间未能会见在押当事人,会使得委托人对律师产生怀疑。所以,在未能及时获准会见的情形下,律师应不放弃会见的努力,并将这种努力的隐形效果告知委托人,取得其理解。

如果出现办案单位阻挠律师会见的情形,律师除了与承办人沟通之外,还可以向其上级部门领导和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刑事执行部门(即之前的监所检察部门)反映。根据我们的经验,向检察院驻看守所的检察官投诉,比较有效果。当然,争取会见权利的过程中,要注意分寸和策略。既要争取实现安排会见的效果,又要避免过于激烈的抗争可能给案件以及当事人造成的负面影响。

下面,笔者分别从会见前、会见中、会见后三个方面全面梳理刑事案件会见攻略,力求实现“一文在手,会见不愁”的效果。

二、会见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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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准备

法律规定律师会见只需要“三证”(律师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介绍信),但有些羁押场所可能有相应的“土政策”,接待律师的窗口民警有可能吹毛求疵。“土政策”显然是违法的,但会见时间紧迫,同时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大多数时候律师不必为此大动干戈。会见之前,对羁押场所的“土政策”应有所了解和准备。

以下是常见情况:

△准备律师证复印件,并检查复印件的年审章及年审日期是否清晰;

△委托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委托人是夫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及复印件;其他关系的,需要有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有些地方需要原件)、户口本复印件及辖区派出所、居(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介绍信。核对罪名、当事人姓名是否一致,介绍信落款日期为会见当天;

△须侦查机关同意才能会见的“三类案件”,侦查机关同意律师会见的文书;申请再审案件,监狱狱政部门同意律师会见的文书;

△有些羁押场所需要律师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书,例如:刑拘通知书、逮捕通知书、起诉书、判决书,等等。如委托人有这些材料,则尽量让其提供,避免会见时与羁押场所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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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准备

(1)相关罪名、同类案件的资料查询,以便会见时能够有充足的话题,与当事人展开交流、分析;

(2)本案的背景资料、当事人的背景资料,了解案件影响力以及当事人的经历与性格;

(3)本案现有的证据及事实梳理,如已经阅卷,则制作阅卷笔录,提炼疑点,制作会见提纲;

(4)羁押场所地点、工作电话查询,致电了解会见时间、手续要求,或通过当地律师打听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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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刑诉法修改之后,律师会见手续相对简便,而很多羁押场所硬件设施没有跟上,律师会见室比较少,以至于律师会见难。为了避免耽误时间,建议律师提前到羁押场所排队等候;

(2)致电委托人,告知会见安排,询问是否有需要转达的事项;

(3)尤其重要的是:委托合同中应约定会见次数,避免案件周期过长的情形下,委托人要求无限次数的不必要会见,影响律师的其他工作,损害双方的合作关系;

(4)在律师会见方面,各羁押场所政策差异极大的是:在押当事人解除之前委托的律师,委托了新的律师。尤其是之前委托的律师已经有两人,新接手的律师如何办理会见手续?法律、司法解释并无详细规定,因此各羁押场所的要求五花八门。遇到这种情形,律师一定要事先打听清楚,避免扯皮。

三、会见中

律师与在押当事人的会见,犹如“相亲”,相互的信任与配合非常重要。同时,羁押场所是国家的要害部门,司法工作的严肃性也对律师会见有严格要求。为此,我们归纳出会见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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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纪律”和“八项注意”

三大纪律

第一,严格遵守羁押场所关于律师会见的各项规定

除了对会见手续的特别要求之外,各个羁押场所对律师会见,可能还有一些“土政策”。例如:安检、存包、禁止携带手机进入会见室等等。律师应当给予理解,并严格遵守。

即使某些羁押场所的管理比较宽松,律师在会见中也应严格自律。例如,在会见过程中尽可能不要接打电话。如果是必须即刻接听的重要电话,也应走出会见室接打,避免引起羁押场所工作人员的误会和不必要的麻烦。

第二,拒绝在押当事人及其亲友提出的各项违法要求

当事人及其亲友在律师会见前及会见中,难免会提出一些要求。这些要求是否可以接受,律师应根据法律、执业纪律做出快速判断。对于明显违法的行为,例如,当事人在会见过程中要求借用律师手机,律师应当拒绝。

拒绝的方式应当是委婉而坚决的,并详细说明拒绝的理由和如果接受此项要求,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如果当事人或其亲友坚持要求律师做出违法行为,并以解除委托关系威胁,律师可以同意解除委托关系,并告知:其他律师也不可能接受这样的要求。

第三,不与羁押场所工作人员发生激烈对抗

律师在会见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工作立场不同、对法律的理解差异,与羁押场所或办案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一些纠纷。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律师辩护权利的角度,律师应当和他们展开一些交涉,但应有所节制。

激烈的对抗可能不会对律师本人造成损害,但是有可能会影响到在押当事人的处境和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

八项注意

第一,态度温和,目光柔和,用语和善。

根据我们的观察,除“几进宫”的惯犯外,在押人员在关押期间的心理状态与其被关押之前相比,会有非常明显的差异。尤其是此前生活条件优越、文化素质和职位较高的在押人员,羁押后的遭遇与羁押前差距巨大,因此心理落差也更大。这种心理落差,具体表现在其思维方式和情绪波动上。

羁押场所的封闭环境与信息渠道堵塞,必然导致在押人员的“信息缺氧”、“情感缺氧”。处于“缺氧”状态下的当事人,其判断力、自控力与非关押时完全不同。因此,律师会见有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输氧”。通过会见中的信息交流、情感抚慰,尽量使在押当事人的各项心理指标恢复到正常状态。

如果律师会见时态度高冷、目光锐利、用语尖刻,当事人很难建立起对律师的信任和依赖。

第二,既要耐心倾听,又要把握话语的主动权。

在见到律师之前,在押当事人可能已经憋了很多的话,会见中律师如果听得不耐烦,会伤害到当事人脆弱的心灵。但是,当事人的叙述很有可能天马行空,滔滔不绝,抓不住重点,影响会见的效果。律师在认真倾听的时候,可以适时温和地打断,告知会见时间的安排,向当事人建议:律师先了解重要情况之后,再由其详细陈述。

第三,主动传递亲友对其的关心和信任,报喜不报忧。

在押当事人最担心遭到家人的抛弃。无论其被关押后家里发生了什么变故,律师在会见中都应有善意的隐瞒和虚构,主动传递积极的信息,不宜将家庭的不利消息如实相告。即使在押当事人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家中的真实情况,律师也应轻描淡写,化解其焦虑的心态。

第四,了解其身体状况,为取保候审预热。

虽然在当前取保候审仍然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但是形势也在逐步好转,律师不应放弃努力。在押当事人的身体状况是取保候审成功的硬招,但有些在押人员为了避免亲友担心,极力在律师面前表示身体健康,吃嘛嘛香。律师会见中不要被表象迷惑,应刨根问底,详细了解其身体状况,并解释关注其身体状况的原因,以便得出真实的结论。

第五,了解其权益保障情况,必要时展开交涉。

在押当事人在办案单位提审过程中有可能遭到了不公正的对待,律师在会见中应尽早掌握这些情况,作为今后辩护的重要突破口。在会见结束后,律师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此外,有些当事人可能会受到同监室人员的欺凌和虐待,律师也应及时向羁押场所及检察机关提出。

第六,提示其在审讯中及关押期间的注意事项。

律师在会见中,应向在押当事人详细询问办案单位的提审时间、提审次数、提审内容、提审过程等,以便分析办案单位的侦查方向、指控思路。同时,律师应提示当事人仔细、认真阅读讯问笔录,对于书写错误、表述模糊甚至可能存在歧义的笔录,有权要求办案人员修改,如果办案人员不同意修改,当事人有权拒绝签字。

同时,律师应向当事人告知羁押场所的生活法则,尤其当事人是初犯、未成年人时,应提示其遵守羁押场所的规定,与同监室人员友好相处,不要发生冲突,雪上加霜,影响到自身案件的处理。

第七,不要与在押当事人争论。

由于知识、经验、角度的不同,律师在会见中难免出现不同意在押当事人陈述内容的情形。有些时候,律师甚至能够感觉到当事人在隐瞒、编造一些重要事实,导致律师无法掌握案件的真相,辩护工作难以顺利进行。有些时候,在辩护思路、辩护策略方面,律师与当事人之间也有可能存在严重的分歧。

在这种情形下,律师一定要明白,自己的身份是法律服务者,不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也不是当事人的家长、老师。律师可以耐心引导、启发、规劝当事人,但最终的决定权在当事人自己。律师的辩护权,来源于当事人的委托。当事人并不因身陷囹圄,而必须采纳律师的观点,接受律师的训斥。

第八,会见结束时,应给当事人意犹未尽、恋恋不舍的感觉。

在会见中,有些律师觉得所有该说的都说了,尤其是多次会见的情形下,每次会见都是炒剩饭,意义不大。有些律师同时要会见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所以结束会见的时候,显得有些魂不守舍、迫不及待。甚至羁押场所民警还没带走当事人,有的律师就已经离开会见室了。

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应努力做到善始善终,保持整个会见过程的完美。如果在看守所收监时间之前结束会见,也尽量让当事人觉得律师紧接着还是要为他的事情,去见办案民警、去取证等等。有的律师如实相告:“我们早点结束,等会我还要见另一个当事人”,这样多多少少会令当事人不快。我们在会见中,要避免直来直去,多考虑客户的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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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的一般流程(附:部分例句)

第一步:问候

A、初次会见:“你好,你是XXX吗?”

B、多次会见:“这段时间还好吧?看上去气色还不错呢。”

会见中对在押当事人的称谓,有些律师按照办案单位的做法,直呼其名。也有律师以“老X”、“小X”“X先生”、“X女士”称呼当事人。

我们认为,如果律师与当事人之前就认识,可以继续保持以前的称呼,不要因为当事人的境遇发生变化,而改变对他的称呼。如果双方之前并不认识,那么对当事人直呼其名就不太礼貌,也把律师划入了办案单位一方阵营。

在法院做出生效判决之前,当事人都是无罪的。因此我们建议,对当事人的称呼,沿用其被关押之前大家对他的称呼,例如X总、X局长。对于那些非官亦非商的当事人,处理原则也是如此,不因其被关押而改变。在我们确定称呼之前,也可以征求一下当事人的意见,以免引起不快。

我们对一个人的称呼,在很多时候表明了我们对他的态度,以及双方交往中的地位。当事人在特殊的环境下会变得更加敏感,律师在会见时应当注意这些细节。

第二步:破冰

A、初次会见:介绍自己,以及接受谁的委托。当事人大多对律师本人缺乏了解,所以有必要做进一步介绍。

例句: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易胜华律师,是盈科刑事部的主任,专门做刑事案件的。我做律师已经有十几年的时间了,你这种类型的案件,我们之前也办理过多起,效果还不错。我们盈科有几千名律师,在全国有三十多家分所,我同时还是盈科全国刑事委员会主任,负责盈科体系全国的刑事业务。

以上介绍还嫌过于正式、生硬,为了迅速获得当事人的认可,我们可以介绍承接委托的过程。

例句:我是接受你爱人XX的委托,来会见你的。你爱人是通过她的一位朋友XX介绍,找到我的。我和XX也是多年的好朋友了。在来之前,我和你的爱人聊过好几次。你爱人为你的事情非常着急,每次聊着聊着就哭。我跟她也说了,你这事没什么的,让她别担心。她这会儿就在看守所大门外面等着呢。

初次会见,破冰非常重要。律师要通过自我介绍,让当事人信赖律师的专业能力,同时,通过委托人的因素产生“信任传递”,即:我相信我的爱人,她委托的人,我也相信。

B、多次会见:介绍自上次会见至今的案件进展、外界情况、律师工作,了解在此期间办案单位是否提审,有无新的变化。

例句:上次会见之后,办案单位来提审过吗?几次?问了些什么内容?你怎么回答的?笔录认真检查了吗?……上次会见之后,我们就你取保候审的事情,向办案单位提交的申请,也当面和办案人员沟通过,他们表示要研究一下,请示领导,我们会继续跟进。

有时,在押当事人通过各种途径带话给律师要求会见。这种情形下,律师需要说明自己何时得到其要求会见的消息,并主动询问其要求会见的目的。

第三步:进入正题

在问候、破冰之后,律师开始按照之前准备的会见提纲,与当事人进行交流,了解、核实与案件有关的程序和实体要素。

程序要素包括:是否同意委托本律师?如何到案?除当事人外,是否还有其他人归案?办案人员是否存在违法情形?是否认真阅读了讯问笔录再签字?

会见中,当事人可能会提到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对此,律师应仔细了解,认真分析,为当事人权衡利弊。对于办案人员的严重违法行为,律师应就控告投诉的事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在阅卷之前的会见中,律师需要提前知道与案件有关的实体要素:当事人是如何向侦查人员陈述的?侦查人员已经掌握了其他哪些证据?涉案事情的基本要素(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结果)?在办案单位相关证据尚未完全固定的时候,律师如果发现其中对当事人有利的部分,应当提醒当事人,在侦查人员下一次的讯问中,主动加以强化和突出。

阅卷之后的会见,工作量相对较大。控方绝大部分证据已经浮出水面,对于案件的前景,律师应当有所预估。在会见中,律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和当事人展开充分交流:

第一,全案的证据概况。现有证据对于指控罪名是否充分?证据链是否完整?证据间是否存在冲突?

第二,单项证据的进一步核实。案卷中的客观证据(书证、物证等)是否真实?主观证据(当事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是否真实、全面?

第三,是否遗漏了证明罪轻、无罪的证据?补充此类证据的线索或途径?

第四,案件的定性是否存在不同意见?

第五,陈述律师的辩护策略,征求当事人意见。

开庭之前对当事人的会见,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在开庭之前的会见是律师的初次会见,除了以上事项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庭审流程的讲解与演练。对于初犯而言,律师在庭审之前的会见中讲解庭审流程,能够消解当事人的恐慌心理,有助于庭审的顺利进行。律师也应当知道当事人在庭审中会如何表述,以免措手不及,影响辩护效果。

第二,指导当事人的庭审风格、庭审原则,告知当事人意外事件的应对。有些当事人在庭审中容易冲动,还有些当事人在发言的时候喋喋不休,律师应当结合自己的经验、案件的性质、司法人员的性格等要素,为当事人提供指引。

第三,辩护方案的最终确定。有些时候,当事人与律师在辩护方式、辩护策略上存在分歧,庭审前的会见是双方最后的沟通机会。律师应当与当事人进行坦诚的交流,确定最终的辩护方案。

庭审之后的会见,经常被律师忽略。我们认为,如果时间充足,并且案件有可能再次开庭,庭审之后律师应当及时与当事人会见,对当事人进行指导和抚慰。会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当事人表现的评价。很多当事人对自己在法庭上的表现心里没底,需要得到律师的评价。无论当事人的表现如何,律师都应给予正面的肯定,对于存在问题的部分,给予委婉的建议。

第二,庭审的复盘。重新梳理庭审中的争议焦点,给当事人讲解其中的门道。

第三,根据庭审情况,预估案件的走向,稳定当事人的情绪。

第四,查遗补缺。根据庭审情况,征求当事人意见,对证据和事实做进一步的调查。

第五,根据庭审情况,与当事人商议,对辩护方案做进一步加强或调整。

第四步:结束会见

会见结束的时候,有以下注意事项:

第一,以结束会见后,马上就要为该案开展工作,作为结束会见的理由,避免引起当事人的不快;

第二,提示当事人签署委托书、会见笔录等一系列文件。有些地方要求当事人签名的同时加盖手印。

第三,了解当事人有无其他生活方面的需求。

第四,告知下次会见的大概时间,以便当事人有所期待。

第五,在下次会见之前的时间段里,当事人需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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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中的常见问题应对

律师在会见过程中,有一些常见的问题,我们分析如下,并提供参考建议:

Question 1:聘请你做律师,我们家花了多少钱?

分析:提出这种问题的当事人,大多分为两种类型:勤俭节约型,平时就非常节省,所以对律师费比较在意;前途悲观型,认为自己的案件很难出现有利的变化,担心亲友为此花费了冤枉钱。如果律师费超出其心理预期,很可能导致出现解除委托的情形。鉴于当事人大多不清楚律师收费的行情,这样的问题不宜直接回答,但是也不能拒绝回答。

参考答案:这个案子是朋友推荐我来为你辩护的,看在朋友的交情上,没怎么收费。钱是交到所里的,我也不是很清楚。我找律所财务了解一下,下次会见的时候再告诉你吧。

如果下次会见的时候,当事人仍然提起律师费话题,那就意味着:上次会见的效果不好,当事人非常在意律师费的问题。律师可以稍微转移话题。

参考答案:你爱人让我转告你,别再琢磨律师费的事儿了,就算是砸锅卖铁,她也要给你请个好点的律师,让你早出来一天是一天。这是家里人的一份心,你就接受吧。时间有限,咱们还是谈谈案子的事吧。

如果当事人还要追问,那么恭喜你,你遇见了一个集“抠”、“轴”于一身的当事人,后面的工作中,有你受的了……

Question 2:会见室是否有监听?

分析:当事人提出这个问题,一般是接下来要跟律师谈一些比较私密、担心被办案单位掌握的事情。这种事情,要么是与案件有关的不利内容,要么是希望律师为他办一些违法的事情。律师也不宜直接回答。

参考答案:按照法律的规定,律师会见是不受监听的。但是也不好说会见室有没有监听。我听说,有些看守所的会见室在建造的时候有一根监听的线,也不知道是不是真的,会不会启用。反正咱们说话注意点吧,也不用过分担心。

实事求是地说,律师不敢保证会见室有没有监听设备,万一有的话,当事人如果胡说八道,对他也是不利的。这样的回答,也可以避免当事人向律师提出一些过分的、非法的要求。

Question 3:这事真是我干的,在办案人员那里我没承认。律师你看我怎么办,说还是不说?

分析:这个事情挺伤脑筋的。提出这个问题的当事人,要么是老油条,故意试探律师的应变能力,要么是毫无经验的菜鸟,真的是需要律师的指点。对于这个问题,律师不能草率作答,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出解答。

参考答案:

A、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没有义务自证其罪,律师也没有义务要求当事人去承认自己做了什么。律师的职责是根据现有的证据来辩护。这个事情的最终结果是你来承担,选择权也在你,我们不好提供建议。希望你能够理解。

B、根据我们对案件证据的了解,指控你犯罪的证据比较充分。虽然你不承认,但是其他的证据也可以证明犯罪了。为了争取一个好的认罪态度,获得从轻处理,我们认为最好是承认。当然,最终的决定权在你,我们只是建议,供你参考。

Question 4:律师,你能帮我找找关系么?花多少钱没关系。

分析:在押当事人向律师提出这种要求,是正常现象。律师不宜直接答应或者拒绝,也不宜在这个话题上做过多的纠缠,以免造成后续工作的被动。对于在押当事人而言,这个问题的答案类似于安慰剂。律师直接答应,要么是违纪,要么是欺骗。律师给予否定的回答,又会让当事人陷入惶恐不安。

参考答案:

A、你这个案子事儿不大,找关系的开支也很高的,是不是有必要,你再认真考虑一下。现在有些所谓的关系也不靠谱,还是慎重一些。我们会帮你想办法,会见结束后,我跟你家里商量一下,你就别担心了。

B、你这事太大了,找关系是不是管用?现在外面的风声也挺紧的,人家敢不敢帮忙,还是个问题呢。咱们主要还是从案子本身着手,案子的主要问题解决了,也好找人了,人家也好说话了。

C、行,我们帮你想想办法。但是这事在这里不方便多说,我会见结束之后跟你家里商量,你就别过问了。

Question 5:律师你觉得我这个案子难打吗?结果会是什么?

分析:对于这种问题,当事人期待的答案可想而知。如何回答这个问题,要考虑以下因素:会见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阅卷前后等),案件自身情况,当事人性格。无论如何,律师回答的原则都只能是:实事求是,既不给承诺,又要给足希望。

参考答案:

A、目前我们掌握的信息还比较有限,只能根据你的讲述来做初步的分析。如果其他的证据和你所说的一致,这个事情的希望还是很大的。我们的优势是:……。不过,我们还是要注意一些可能性,比如:……。

B、从整个案件来看,我们目前认为认定犯罪的证据比较充分,但是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量刑方面的空间还是很大的,我们可以在这些方面开展工作,比如:……。

Question 6:律师你帮我带封信(带个话)给谁,行吗?

分析: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与案件无关,律师可以将此事转达给委托人,由委托人决定和执行。如果与案件有关,律师根据法律和执业纪律做出判断,是否可行。但是无论如何,会见笔录中应如实记录,至于是否落实,下次会见的时候如何汇报,视情况而定。

有些律师非常苦恼的是,会见中当事人趁管教民警不注意,扔出一个纸条,不知该如何处理。有的律师对此视而不见,有的律师立即扔回,有的律师胆战心惊地收下,但是不敢看。

根据法律规定,在押当事人有权与律师通信。当事人在会见中给律师文字性材料并不违法,律师也有权接受当事人的文字性材料。至于律师在收到文字性材料之后如何处理,则另当别论。除非是特别重大敏感的案件,律师在会见中被动收到当事人递交的材料,不会,也不应作为违纪处理。律师不必表现得过于惊慌,完全可以坦然接受,并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法律规定,说明可以正大光明地提交给律师,以免管教民警通过监控看到这一幕,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会见中,当事人突然向律师扔出纸条,律师应当大大方方地打开阅读,并就其中的内容与其进行交流。视而不见、扔回的做法,会极大地伤害在押当事人。

如果管教民警通过监控看到了当事人扔纸条的一幕,来到会见室进行询问,律师也可以告知其法律的相关规定。法律和纪律禁止的是“通风报信”、“串供”行为,律师阅读当事人提供的文字材料,并非上述违法违纪情形,更何况是律师是被动接受,所以不必担心自身风险。如果管教民警以此为由,要惩罚当事人,律师也应有所担当,为当事人辩解,不应只求自保,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Question 7:我不需要律师。

分析:当事人如果说出这句话,一般有以下原因:办案单位的欺骗或威胁;当事人对案件前景感到绝望,认为律师没用,不如给家里省钱;当事人对自己能力的自信。

参考答案:我们尊重你的决定,会见结束后就跟你亲属解除委托,你放心。但是我们既然来了,会见手续办得也挺不容易的,那就随便聊聊吧,至少让家里人了解一下你在里面的情况,别让家里人担心。

第二次会见的时候,根据上次会见对其“不要律师”原因的分析,并在和委托人充分沟通并取得其配合之后,对症下药:

A、经过上次的会见,我们认为你的案子确实有问题,经过和你家里人商量,并且向所里领导报告,给你争取了一个法律援助的名额,免费给你辩护(实际上是在得到家属理解、支持之后的善意欺骗)。

B、我们和办案单位做了沟通,不负责你的案件辩护,只是作为你和家里的一个桥梁,了解你的生活情况,给你传递一些家里的信息,让你安心。

四、会见后

律师会见结束之后,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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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与委托人联系,讲述会见情况

无论是委托单次会见还是委托整个案件,会见之后律师及时、主动与委托人联系,告知会见的详细情况,应是委托合同的重要义务。除了涉及到案情的某些保密信息外,律师应当将会见过程详细告知委托人。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避免家属过分的担心与情绪激动,对于当事人遭受的一些不公平待遇、现在的身体状况,律师也应注意“报喜不报忧”的原则。即使提及,也应有所保留,更不能夸大,或者任意揣测。

对于在押当事人提出的“托人找关系”等内容,律师可以转达,但同时一定要告知这种行为的风险性,打消委托人的念头。律师不能在这个方面为其出谋划策,更不能自告奋勇,主动揽下这种事情。如果委托人向律师提出这方面的要求,律师应当委婉拒绝。如果家属以解约威胁,而律师又特别不想失去该笔业务,可以“我试试看”的缓兵之计应对。总而言之,为防范自身风险,律师绝对不可以积极参与此类事情的筹划,更不能以身试法。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不要律师”的意见,律师应如实向委托人告知,并帮助其分析原因,提出解决的建议。如果在押当事人是基于节省费用的考虑,律师可以征求委托人意见,是否以“法律援助”的名义,对在押当事人进行隐瞒。如果与委托人就此达成一致,律师最好制作一份谈话笔录,由委托人签字确认,以免事后可能会出现一系列麻烦。

对于案件内容方面,律师可以向委托人简要讲述经过,并提出自己需要的帮助。在讲述该部分内容的时候,律师需要考虑案件性质、案件阶段,以及委托人性格,避免委托人及其他家属因为律师提供的信息而进行某些不适当的活动。尤其是性犯罪案件,委托人可能会根据律师提供的线索联系被害人,要求其改变陈述,或者对被害人一方的生活造成影响。所以,律师在这一方面更加需要注意。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生活需求,律师可以如实转告。有时,当事人会替同监室人员带话,提供一个电话号码,让律师联系,转达一些事项。律师不宜直接拨打该电话,可以将此消息转告家属,并提示其中的风险,由家属决定是否办理此事。

需要引起律师高度注意的事项

第一,委托人内部可能原本就存在矛盾,当事人被关押后,家庭矛盾可能暂时被掩盖。在律师会见之后,或者案件进行中,各个家属的矛盾可能会因此进一步激化(例如婆媳矛盾)。所以,律师在与委托人集体对话的时候,要注意一些细节。为了避免当事人家庭内部的冲突,律师对会见的情况,对案件走向的分析,应当有所保留,甚至允许有所虚构。

律师在注意到当事人家庭内部可能存在矛盾的情形下,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性格特点,虚构其在会见时对家庭成员的感谢和要求。例如:“谢谢老婆的不离不弃,爸妈身体不好,现在可能更是为我担心,拜托老婆帮忙照顾好爸妈,等我出来一定好好感谢你”、“对不起父母,希望父母看在儿子的份上,多帮帮媳妇儿,她一个人挺不容易的”,诸如此类。善意的欺骗,即使被拆穿,也是能够得到委托人及当事人的理解和尊重的。

当委托人家庭内部矛盾已经爆发,律师更可以当事人的口吻进行规劝,表达出当事人的痛心和焦虑,同时以律师的身份居中调和,奉劝当事人亲属一切以大局为重。

第二,委托人与当事人是夫妻关系,律师更要注意。

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如果夫妻双方年纪较轻、相处时间较短、尚未生育子女,感情基础比较脆弱,当事人罪行比较严重(尤其是性犯罪),可能判处较长刑期的情形下,双方都会存在一些猜疑和担心。

因此,律师与委托人在会见后的交流中,必须保持高度的注意,决不可毫无保留,畅所欲言。为了最佳的辩护效果,为了辩护工作的顺利推进,律师既要有所隐瞒,适当虚构,又要坦诚和双方沟通。即使辩护最终没有达到预定的效果,律师为当事人感情的维系与升华所做的努力,也能赢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认可和敬重。

2

及时与办案单位联系,提出律师意见

律师在会见过程中获知的一些新情况,应当及时与办案人员联系,提出意见。主要有:

A、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如果当事人的身体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律师应尽早向办案单位提出。即使身体方面不符合条件,从羁押必要性的角度,律师也可以发表意见。

B、不捕、不诉的建议。

如果案件尚未提请逮捕,律师除了向办案单位提出意见外,还可以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提出自己的建议。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向检察院公诉部门提出。无论建议是否最终被采纳,对案件的进行也会产生一定的帮助。

C、就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控告、申诉。

如果在会见中获知当事人遭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律师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控告。这种控告最终有可能不了了之,但是有利于当事人不再遭受违法行为。同时,这种控告行为也可以成为律师与办案单位进行“诉辩交易”的条件。

D、向有关部门申请调取证据。

对于当事人在会见中谈到的重要证据线索,尤其是容易灭失的证据(例如监控视频),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提出,要求尽快调取。律师提出这些请求之后,如果证据灭失,办案单位难以给出合理的解释,也能为此后的辩护工作奠定有利的基础。

3

律师团队内部的交流

在会见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疑点、难点,律师在会见结束之后应当进行归纳整理,调整之前的辩护方案,对下一步的工作做出安排。

五、结语

律师会见在押当事人,看似简单,实则门道很多。我的这篇攻略,难免挂一漏万,今后将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根据其他律师在会见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补充和修正。

希望这篇攻略能够对年轻律师有所帮助。

刑事案件第一次会见全攻略

Q

会见的准备工作

1、律师执业证(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嫌疑人身份信息/身份证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3、委托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空白《授权委托书》、《会见介绍信》、《变更委托手续情况说明》

4、笔录纸、A4空白纸、水性笔、印泥

5、案件可能涉及的实体法、诉讼法规定及政策、相关案件的数据分析报告或案例、与案件相关的专业术语或行话、会见提纲(提前草拟好可以提高工作效率)

Q

外地会见(看守所)

1、在网络平台上寻找看守所的联系方式;

2、向看守所工作人员询问看守所上班时间、会见是否需要提前预约等;

3、因看守所的地址无法显示在地图上,应当在网络平台上或者询问看守所工作人员看守所的大概位置;

Q

会见工作的开展

1、律师自我介绍:首先要表明自己的律师身份以及告知犯罪嫌疑人是受谁的委托依法进行会见,如果犯罪嫌疑人与律师是同乡可以使用方言,拉近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距离,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

2、传递问候:向犯罪嫌疑人转达其家人对他的问候;

3、了解案情:向犯罪嫌疑人了解事件发生经过,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

4、核实进程:了解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几次讯问,讯问的问题主要是什么。

5、提供法律帮助:告知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以及量刑幅度,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分析从重、加重处罚情节以及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6、进行诉讼辅导:如果是案件即将开庭,应当和犯罪嫌疑人详细阐述一下庭审的流程;

7、了解生活需求: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其他的生活需求,衣服等是否需要家属寄送,每月生活费的消费上限等。

Q

法律咨询

全面但有限;律师最好不要教嫌疑人怎么说,但可以围绕辩护策略评价其说的怎么样。

T

带话、会见笔录、防夹带材料

明确带话内容;明确与带话对象的关系;明确带话的目的(为什么要带话)/委婉处理,确保会见过程中不夹带任何未经授权的材料。

Q

各阶段文书有哪些?

取保候审申请书(公);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检);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公、检);法律意见书(检);辩护意见(法)。

Q

量刑情节辩护

1、定罪分析为主、量刑分析为辅。

2、考虑案前、案中、案止的不同阶段因素。

案前(时):身份情况、精神状态、司法政策: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限制/无行为能力人、超过75周岁的人,聋哑人、盲人、特殊对象。案中:行为方式、地位作用:教唆、胁从、主犯、从犯案止:犯罪形态:预备、未遂、中止、防卫过当、避险过限、过失案后:自首、立功、退赃、退赔、坦白、认罪认罚、悔罪表现其他因素:考虑追诉前主动交代、起诉前退赃、国外受过处罚、初犯、偶犯、态度好、节约司法资源、破案效率、邻里家庭纠纷、被害人过错、社会风气影响、犯罪动机、成长经历、年龄相对较大、家庭特殊困难、身体残疾、平时表现、正承担社会重大工作等。量刑平衡原则:法律上减轻幅度、量刑平衡,包括上下游犯罪量刑平衡、同案同等地位作用、不同案类型情节、罪责刑相适应。认罪认罚从宽幅度原则:主动认罪优于被动、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早认罪优于晚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次要作用的认定因素:1、犯意的提出;2、行为的积极性;3、参与时间长短;4、相对地位和职位;5、出资情况;6、获利比例;7、控制指挥决策的权利;8、对犯罪结果的影响;9、行为与犯罪构成关联度。

Q

案件事实分析、从重情节、量刑意见

案件事实分析:

考虑降低情节严重性、降低涉案金额、降低事实认定的难度。

注意从重情节:

前科、累犯、特殊累犯(国、恐、黑)、特殊身份、特殊地点、情节特别恶劣等。

参考指导意见: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作者:易胜华

来源:西贤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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