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溪区通报“某幼儿园采购、使用散装食用油案”

宜宾大小事九哥 2024-11-05 18:46:46
#宜宾头条#南溪区市场监管局坚持以保障民生为导向,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持续加大对市场监管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有力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震慑了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现公布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典型案例,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告诫各类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良好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案例一南溪区某口腔诊所未按规定贮存医疗器械案 2024年2月28日,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口腔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诊所洗水池旁的台面上发现已打开包装并敞开存放的“牙科石膏”一袋。 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贮存的“牙科石膏”仅一袋,其余四袋未拆封并存放在陈列柜里,本案货值金额为3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2024年3月12日,南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南溪区某幼儿园采购、使用散装食用油案 2024年4月17日,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幼儿园的食堂开展监督检查,在其厨房灶台下的货柜中发现了无任何标签标识的食用油1桶及标签名称为“玉米油”实际为菜籽油的食用油半桶。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从某农户处以290元的价格购买100斤菜籽,于2024年2月21日在裴石镇的某榨油坊处免费加工成菜籽油共40斤,使用时分装在厨房货柜下的成品油油桶中,用于幼儿园的食品制作。截至案发,在当事人厨房灶台下的货柜中发现了菜籽油共一桶半,其余菜籽油已使用。本案货值金额290.0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2024年5月14日,南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南溪区某食品经营部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外举办 线下食品宣传推介活动案 2024年5月29日,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管局对某食品经营部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通过投影视频对参加会议的80余名群众开展食品宣传推介,当事人现场不能出示此次活动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市场监管局的相关资料,也未全程录像保存备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29日在宜宾市南溪区某酒店二楼会议室开展食品宣传推介活动,未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管局。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2024年6月13日,南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南溪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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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11-05 22:08

    散装油那个,油品比你超市好多了

宜宾大小事九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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