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听说过这样离谱的事吗?租客嫌房子太贵不买,结果房东降价20万卖给别人,租客反而把房东告上了法庭!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难道降价出售还有法律风险?在寸土寸金的今天,20万可不是小数目。租客是否真的错过了一个"天上掉馅饼"的机会?又或者,这其中暗藏着什么不为人知的猫腻?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起令人啧啧称奇的案件吧。
01案情回顾事情发生在某省会城市的一处热门小区。李大爷是这里一套两居室的房主,王先生则是这套房子的长期租客,已经租住了整整5年。两人相处融洽,王先生一直按时交租,李大爷也从未提过涨房租。2023年初,李大爷因为儿子要结婚,决定出售这套房子。他首先想到的就是询问王先生是否有意购买。李大爷开出了180万的价格,这在当时的市场行情下算是公道价。没想到王先生听到这个价格后直呼太贵,表示自己无力承担。李大爷也理解,就没再多说什么,转而找中介挂牌销售。几个月过去了,房子一直没能卖出去。眼看儿子的婚期将至,李大爷有些着急。在中介的建议下,他决定将价格降到160万,希望尽快成交。这一降价立马吸引了不少买家,很快就有一位张女士表示愿意购买。双方很快签订了买卖合同,顺利完成了过户。谁知风平浪静的交易突然掀起了惊涛骇浪。王先生得知房子以160万的价格卖给了别人,顿时怒不可遇。他认为自己作为租客应该享有优先购买权,李大爷降价后没有通知自己,严重侵犯了他的权益。就这样,王先生一纸诉状将李大爷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20万元的差价损失。这场官司该如何判决?我们继续往下看。
02案件分析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租客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以及房东是否有义务在降价后重新通知租客。让我们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优先购买权"。但需要注意的是,优先购买权并非无限期。法律规定,承租人在收到通知后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在本案中,李大爷最初以180万元的价格通知王先生,王先生明确表示无力购买,这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对优先购买权的放弃。那么,降价后是否需要重新通知呢?这就涉及到"同等条件"的界定。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价格变动在10%以内属于正常波动,不构成条件的实质性变化。本案中,降价幅度为11.1%,虽然略高于10%,但考虑到房地产市场的特殊性,这个幅度仍在可接受范围内。最终,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法官认为,王先生已经实质性放弃了优先购买权,李大爷无需在降价后重新通知。同时,降价幅度未对王先生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不构成侵权。
03案件教训这起案件引发了广泛讨论。有网友认为王先生"贪心不足",也有人同情他错失良机。但无论如何,这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租客行使优先购买权要及时、明确。房东出售房产应保留通知证据,避免纠纷。书面协议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在瞬息万变的房产市场中,机遇稍纵即逝。不论买卖双方,都应提高法律意识,明确表达意愿,以免懊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