碾压骑行少年,司机被逮捕,冤不冤?

小唐人欧耶 2024-09-09 16:24:59

大家记得河北碾压骑行少年的那个司机吗?你认为这个汽车司机有没有责任?他需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我说他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你认为他冤不冤?

这个事件我想要分 3 期来仔细和大家普普法,谈谈我的观点。首先来咱们来说一下这个事情的前后经过吧。这是发生在8月11号。发生在河北容城的一起案件。虽然我更愿意称之为一起事件,但当地有关部门已经立案查处,涉事司机案发当天就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8月25日竟然被以同样的罪名批准逮捕了。你们觉得合适不合适?司机有没有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期我就先来给大家普及下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他的构成标准是什么?从这个罪名可以看出来他的前提是过失,这包括两种情况,一个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也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二是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也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是没有尽到预见义务,后者是没有尽到结果回避义务。同时还要求满足过失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理论很好理解,但是实践中就比较复杂了。在现实案件中,你有没有过失?有多大过失实?在死亡的结果发生的因果关系中,你的过失占多大比例?这都是问题。比如这次的事件中,这个司机在骑行小孩摔倒的这一瞬间,他有没有能力能够预见到这个结果的发生,并及时的做出正确及时的反应避免结果的发生。大家告诉我,如果你们是司机,你们有没有能力做到。这个世界上没有人是绝对理性和时刻谨慎的,我们在分析这个人所应该承担预见义务的时候,不能超过社会一般成员的预见能力。我们在指控他人存在过失时,应该想一想社会一般成员能否通过这一标准的检验。正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样分析下来,我觉得这个司机不存在过失。第二个关键难点就是因果关系的判断。现实生活中,很多事情是多因一果,我们必须仔细分析导致结果发生的所有的原因,不能机械的将伤害最大的作为原因。而应该是将关联最强的作为原因,比如这次事件中,包括骑行组织者、路政管理方、司机以及孩子父亲等等都有各自的职责,也是共同导致了结果的发生的因素,最终应该根据各方过错情况及与孩子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关联行,来判断究竟司机驾驶是主因,还是父亲不该带孩子出来骑行是主因,还是孩子摔向对向车道是主因?那么孩子的摔车啊又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这里涉及的介入因素实在是太多太多了,且每一个都对死亡结果有着重要的影响,单把司机的行为作为主因是很牵强的。因为咱们是分析他们是谁的过错导致了这一结果的发生,如果司机没有过失或者过错,也就不需要分析他们之间的因果关系了。而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规定,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在公共道路上骑行。根据民法典第34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如果因未满12周岁骑行造成未成年人损害的情况的话,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且作为孩子父亲带孩子在机动车道骑行,是造成孩子死亡的最主要原因。因此如果非要按过失致人死亡进行定性的话,孩子的父亲才是这个罪魁祸首。因为他有重大过失,且未履行合理的监护职责与孩子死亡之间存在直接且最主要的因果关系,虽然这个结论很残酷,但这样才是最公平和最合理的。这个才符合老大说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就是我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观点。但是我对这起案件的定性有异议。我觉得这应该参照交通事故定性处理。为什么我这么想呢?下期我给大家详细分析,我是小唐人,关注我,人生路上不迷路!

0 阅读: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