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在美术馆坠亡,年仅53岁正盛年,谁该为她的死负责?

水星明夜光 2023-10-13 10:31:55

天降横祸,悲惨!53岁的高校教授,应该正是年富力强的时候,但是她却在美术馆带着学生参观时坠亡。

一个人,在没有预兆的情况下,就在美术馆里坠亡了。这谁听了都觉得不可思议,有些不真实的感觉,但是却就这样发生了。

那么,这件事是怎样发生的呢?事情发生在广东美术馆。当天,华南农业大学的53岁副教授杨女士正带着学生在广东美术馆里参观,杨女士为了在取景的时候,跨过了警戒线,移步到护栏的位置,仰面拍摄,没有注意到身后,而从三楼的天井处坠落到了一楼的地面。因为是头部着地,杨女士当场身亡。

因为杨女士拍照的时候,处在监控的死角,她是如何坠楼的并没有一个影像资料,而怎样坠落的,并没有一个确切的根据。

而跟着杨女士去看画展的两名学生都没有注意到老师是如何坠楼的。他们只是在听到“嘭”的声音后,发现老师人不见了,跑到天井边发现老师躺在楼下。

这也应该是一个意外。而每年因为拍照而发生的意外坠亡的案例很多,但是像这样在美术馆里坠亡的还是第一次发生。那么,就这件事而言,谁应该为她的死负责呢?

杨女士的家属认为,广东美术馆应该为她的死亡负责,因为他们在安全保障方面做得很不到位,才导致了这起悲剧的发生。

首先,事发地三楼的栏杆高度过低,只有87厘米。这样的高度,只能达到一个成人的腰部,这样的设置,不能起到对人的有效保护作用。

其次,天井上空有一块频谱的黑布,和护栏的高度相差无几。这样的布置,容易让人产生视觉的错觉,减弱恐高的心理,从而使人的危险意识减弱。

最后,馆内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语,馆内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对游客的警示和提醒。这些都应该是安全保障的基本措施,但是广东美术馆内都没有,就是一个严重的失职行为。

因此,他们认为杨女士的坠亡,就是因为广东美术馆没有尽到安全防护的责任造成的——只要他们哪怕有哪一点做到了,都不会有这样的悲剧产生。

《民法典》规定,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时应承担侵权责任。美术馆作为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提前预判潜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参观者的安全。

广东美术馆确实存在着安全管理上的漏洞,而根据这个规定,它确实要承担主要责任。但是,杨女士在这件事上,有没有责任呢?这也是肯定的。

尽管杨女士的家人认为杨女士的死应该广东美术馆负责,但是杨女士自身的责任也是不小的。因为美术馆在护栏前20厘米的地方设置了警戒线。这就说明广东美术馆是知道这里存在着潜在的危险的。

如果杨女士没有跨过警戒线,那么这个悲剧就能够避免。但是,杨女士却并没有遵循美术馆的警告,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也正因此,杨女士的坠亡,很大程度上,和她轻率与风险意识弱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的。

虽然杨女士的离世是一个无法挽回的悲剧,我们都为她在英年早逝感到惋惜,但是在这件事上,杨女士也是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的——因为她也有着不能忽视的过错在。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有义务保证游客的生命安全。在这起事件中,美术馆方面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也给其他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敲响了警钟——作为公共场所,须加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参观者的人身安全。

而公众,在参观时,也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并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以免发生类似悲剧。因为一旦发生意外,无论是伤害还是死亡,都没有人愿意遇到,我们怎么能对此忽视呢?

亲爱的读者,对于杨女士在美术馆参观时坠亡,责任应该由谁承担这件事,你有什么想要说的呢?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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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星明夜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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