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西南宁,一位26岁男子周某既内向又脾气倔强。他高中毕业后一直无业待在家里。
时间定格在2020年2月4日,周某闲来无事,在家里打着游戏。下午约2点,他突然听到院子外有人呼喊抓小偷,立刻冲出家门查看情况。
当周某刚一出门,他就发现自己停放在院子里的电动车被一个陌生男子骑着急速逃离。
眼见此景,周某二话不说,拔腿追了上去。
不久,他在药店门口遇到了正在派送外卖的李某,二人相识,周某请求李某帮忙。
得知情况后,李某即刻答应,乘着电动车载着周某,两人一起去追捕小偷。
坐在车后座上,周某一边指挥着李某沿着小偷逃跑的方向追赶,一边拨打了110电话报警。
大约半小时后,周某和李某终于发现了盗窃周某电动车的小偷,正骑着电动车在前方疾驰。于是他们加速追了上去,在一人行横道上将盗贼拦停。
被拦下后,该男子非常害怕,狼狈地扔下电动车试图逃跑。
周某眼疾手快,冲上前一把抓住他,迅速将他摔倒在地。
盗窃周某电动车的男子倒地后,从口袋里滑落出一把剪刀。
接着,周某和李某一起按住他的手脚和背部,将其牢牢地制服。
期间,小偷企图挣扎逃跑,但周某和李某二人更加用力地按住,让他动弹不得。
在将小偷制服之后,周某并未挂断与110的通话,而是实时报告自己的位置,并通知了警方已将小偷控制在原地的情况。
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大约2时47分,警察到达现场。周某和李某起身,将小偷交给了警方。
当时众人才发现,地上的小偷已经陷入昏迷状态。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这名盗窃周某电动车的男子是钟某。
钟某死亡后,法医对其进行了尸检,结果显示他生前患有冠心病,死因是脑干损伤合并冠心病心肌梗死,导致继发循环呼吸功能障碍死亡。
公安机关认为,周某对钟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制服了钟某后,周某无视其呼吸困难、挣扎求饶和呼救等情况,长时间压制其要害部位。
由于疏忽大意未预见到可能导致钟某死亡的危险,周某的行为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经过侦查终结后,他被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告人应当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然而,周某的行为明显表示他没有预见到此严重后果。
因此,他的行为依法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责任。
最终,检察院以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后认定,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结合法院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案涉及被告人周某的行为与钟某的死亡,既不属于周某本人应能预见的可能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周某并未故意造成,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不属于周某已经预见但轻信以致发生这一危害结果,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因此,可以判定此案钟某的死亡为周某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周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无罪。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公诉机关提出了抗诉,主要观点如下:
1.周某在制服住钟某后,持续对其要害部位施加压制,钟某的死亡是由于周某过于自信而未预见发生的,因此,周某应当承担过失责任。
2.钟某的死亡主要原因是被告人周某对其要害部位的长时间压制。
一审法院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认定周某无罪,判决存在法律错误。
3.周某的行为属于对自己财产的私自维护,既不属于见义勇为,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
因此,法院在司法裁决时应考虑法律适用的边界。
综上所述,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检察机关的抗诉请求,并依法成立合议庭,经过详细研究和认真审理后,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钟某生前盗窃了周某的电动车,在被周某和李某抓获的过程中死亡。
周某对钟某采取的压制行为旨在制服盗窃嫌疑人,没有证据证明在制服钟某的过程中,周某实施了殴打、锁喉或掐脖子等行为。他的行为只是一般人在抓小偷时习惯性采取的行动。
同时,周某和钟某素不相识,对钟某患有冠心病一无所知。作为一个非医学专业人员,周某无法预料到钟某病发导致死亡的后果。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本案钟某的死亡对周某而言既不属于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周某并未故意造成,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不属于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的情况,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因此,可以确定本案钟某的死亡是周某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
结合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审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证据不足、法律适用不当,并宣判周某无罪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应予维持。
2021年6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并驳回公诉机关的抗诉意见。
【律师说法】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依据法律规定,本例中周某的行为并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
那么,什么是过失犯罪?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指的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危害社会后果,因疏忽大意未能或轻信能避免而造成这种危害。
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会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在过失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其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是构成该罪的关键。
基于以上规定,过失犯罪可分为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形态。
疏忽大意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带来危害社会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而造成犯罪。
在本案中,周某并不知道死者钟某患有冠心病这一事实。周某的行为是为了制服一名涉嫌盗窃的违法嫌疑人。在这一过程中,周某并未采取过激行为,而只是按照通常对待小偷的方法进行处理。
作为非医学专业人员,在不知道钟某患有冠心病的情况下,周某根本无法预料到钟某病发导致死亡的后果。因此,在主观上,周某并未做出应当预见的行为。
过于自信则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后果,但由于过于自信而造成犯罪。
在本案中,周某并不知道死者钟某患有冠心病的情况,其抓小偷的行为也并无不当之处,因此并不构成应当预见,也不存在过于自信的情形。
综上所述,从刑法角度来看,周某并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级法院的审判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法律将如何评判死者钟某的行为?
如果钟某没有死亡,根据法律行为,其行为很可能构成犯罪。
首先,特殊情况下,如果他盗窃的旧电动车价值较小,可能会受到治安处罚。按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他人财物将受到拘留和罚款,情节严重者甚至可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所以,如果钟某没有死亡,其盗窃的电动车价值较小,未达构成犯罪的标准,可能会受到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的处罚。
根据我国的《刑法》,盗窃行为可能会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而言,根据相关规定,如果盗窃的财物达到一定标准,也就是“数额较大”的标准,那么就有可能构成犯罪,会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我国,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通常是指价值在1千元到3千元之间。如果钟某在盗窃电动车时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价值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那么依法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被盗物品的价值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多次盗窃同样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所指的多次盗窃是指“2年内盗窃3次以上”。
最后,对于本案,除了盗窃行为,如果钟某在逃跑过程中对他人进行暴力反抗、抗拒抓捕等行为,可能构成抢劫罪,将根据刑法规定被定罪处罚。在法律的视角下,盗窃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对抓小偷的行为,法律应该支持,而不是打压。因此,本案中周某的行为是合法的,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道义上,这都应该受到鼓励和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