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对骂十几分钟,刘某与刘某某双双被罚 200 元。近日,徐州睢宁的刘某和刘某某在 168 人的微信群内疯狂对骂,言语粗俗不堪,影响恶劣。最终两人进了派出所,被公安机关依法罚款 200 元。
日常生活中,微信群已成为人们交流沟通的重要平台,但有时也会成为矛盾冲突的爆发地。就如徐州睢宁的刘某和刘某某,两人不知因何起了纠纷,竟在有众多成员的微信群内展开了长达十几分钟的疯狂对骂。那粗俗不堪的言语,不仅破坏了群内的交流氛围,更给其他群成员带来了极大的困扰,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辖区派出所民警得知此事后,立即展开调查,及时固定证据。刘某和刘某某对自己在微信群内公然互相辱骂对方的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其罚款 200 元。
警方提醒,在互联网日益普及的今天,网络空间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平时聊天中有几句争论很常见,但如果在群里辱骂他人就违法了。此外,在微信朋友圈等随意骂人、损毁他人名誉,也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一系列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措施,其中就包括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其实类似的情况并不罕见,此前也发生过多起,最终迎接当事人的少不了罚款甚至行政拘留。近期睢宁就有多人因在微信群等网络平台公然侮辱他人被行政拘留或予以罚款。魏某某为泄私愤,在魏某的短视频下方发布多条评论,对其进行公然侮辱、贬损其人格,最终因构成寻衅滋事且半年内曾受过管理处罚,被从重处罚,行政拘留 5 日。滕某在一微信群(群成员 280 人)内使用不文明语言公然侮辱他人,构成侮辱违法,依法予以罚款 500 元。李某某在微信发布不文明语言公然侮辱朱某,并在朱某经营的店铺内公然对朱某实施言语侮辱,构成侮辱违法,依法被行政拘留 7 日。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应遵守法律文明上网,多点理性,少点冲动。若为逞一时口舌之快在网络上肆意辱骂他人、发泄私愤,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