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巡抚不内升】
各省巡抚乃封疆要员,执掌一省行政事宜。于未置总督之地,或巡抚与总督驻地相异之处,巡抚之角色与古代诸侯略具相似性,皆负有地方治理之重责。
清朝初期,满族统治集团多数成员尚未熟稔汉文,致使出任总督、巡抚之职者,以汉军旗人为主。彼时,国家面临的核心问题乃是统一战争,在此背景下,相较于高级武职,各省巡抚在选任机制上呈现出临时性与派遣性的特征。
自国家步入太平之境,特别是乾隆年间对官制进行重新厘定后,各省巡抚之员额配置与所兼官衔得以明确并固定。与此同时,针对巡抚这一职位的选拔授任,亦设定了颇为严苛的标准。
一般而言,巡抚的选任途径主要涵盖以下几种:其一,在嘉庆朝之前,选派满族贵族出任地方封疆大吏乃是较为普遍的做法,彼时汉族官员获任巡抚之比例相对较低。其二,皇帝会从其所信赖的京官群体中挑选合适人员,直接调任地方任职巡抚,这些京官通常来自尚书、侍郎或其他部院堂官之列。其三,从基层擢升官员担任巡抚,此类官员不仅具备丰富的行政实践经验,且个人能力颇为卓越。
从整体视角审视,在晋升至巡抚这一职位的各类途径中,由基层直接升任巡抚的情形极为鲜见。其根本原因在于,皇帝对来自基层的官员往往难有全面且深入的认知。一般而言,若非出身官宦世家,或经由朝中重臣大力举荐,仅凭自身政绩卓著、品行端方以及能力出众而荣升巡抚者,实属凤毛麟角。
清朝官制体系,博采历代之长而臻于完备。于该体制下,各职位一旦出现空缺,均依据既定规制,明确特定的“应升”人选。这一制度设计,有效避免了超越正常晋升层级以及任职与专业不匹配等状况的发生。
从制度架构视角审视,巡抚在晋升体系中的路径极为有限。依据吏部相关条例,巡抚若寻求升迁,仅总督一职可作为晋升目标。依循既定规程,当各部尚书与侍郎职位出现空缺时,巡抚并未被纳入相应的应晋升人员名录之内。
以尚书、左都御史之职位出现空缺为例,依定制,侍郎、内阁学士、左副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寺卿及詹事等官员,具备升任资格。由此可见,官员职务的晋升,并非单纯以品级高低作为衡量标准。
巡抚未能内升,实有其因。就职责范畴而言,巡抚虽未必在特定领域造诣精深,却必定是具备综合能力的通才型官员,此特质与六部形成鲜明分野。
从行政职能与官员能力适配的角度而言,若使尚书、侍郎出任某省巡抚一职,或存能力难以契合地方治理需求之虞。反之,当巡抚转任至六部,充任尚书、侍郎时,鉴于六部政务运行相对规范且巡抚本身具备一定行政素养,故通常能从容应对,不致出现难以适应之窘况。
由此可推知,在封建朝廷的官僚体系中,同为省部级官员,相较于其他官职,培养一名巡抚所需投入的精力与资源更为可观。因此,巡抚的升迁路径通常是担任级别更高的总督,其职责属性并未产生根本性转变。若将巡抚调至京城任职,从职位匹配度与能力发挥角度考量,无疑是对巡抚才能的一种浪费。
然而,世间诸事并非全然绝对,巡抚内升之情形亦客观存在,此乃御史后续着重阐述之要点。
【巡抚内调的几种情况】
如前文所述,从制度规定而言,巡抚晋升的常规职位为总督,于京师各部院衙门体系中,并未针对巡抚设置特定的内迁岗位。需注意的是,巡抚的内升与内调,此乃极为重要的高层人事变动。在此类情形下,吏部并无干涉之权,其决策完全取决于皇帝的个人意志。
巡抚内调通常源于特定情形,主要涵盖如下几类:
从历史发展脉络审视,存在一种情况:部分皇帝鉴于某些官员年富力强且政绩斐然,遂萌生出将其作为重点培养对象的意向。
在任何历史时期,于高层的干部培养体系中,年龄与能力始终是关键考量要素。若某位巡抚于地方履职期间,政绩斐然,且在政务汇报及与上级沟通互动时,行事举措契合帝王心意,严守君臣之礼,展现出卓越的政治素养与忠诚度,那么,该巡抚往往会得到皇帝的擢升任用。
巡抚官阶通常为从二品,若加兵部侍郎衔则为正二品,相较于六部侍郎,其品秩略逊一筹。基于规范有序的人事晋升程序,巡抚内调时,一般先任职于六部侍郎之位,此阶段可视作过渡时期与考察阶段。在此期间,若巡抚表现出色,便可顺利晋升。通常而言,此类巡抚凭借自身年龄优势,且深受皇帝信任,极有可能获准入阁拜相,进而执掌军机要务。
其二,具备某一特定领域卓越专业能力者。这类个体在特定范畴展现出超乎常人的水平,于相关领域具备突出的专长与优势。
在封建帝制体系下,帝王用人绝非一蹴而就,而是历经持续探寻与审慎考察的动态进程。由于客观环境的复杂性与个体的多元性,帝王很难实现用人策略上的尽善尽美,确保每位臣子皆能充分施展其才能。以巡抚这一地方要职为例,在其履职过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部分巡抚的专长得以彰显,同时,也有部分巡抚暴露出自身的缺陷与短板。
以某省巡抚为例,其于司法领域展现出卓越的专业素养与执行能力,然而在钱粮管理及军政事务方面,能力则稍显逊色。鉴于用人之道在于发挥个体之长,刑部无疑是此类巡抚的理想任职之所。基于对官员个人综合能力的审慎考量,皇帝通常会将其调任刑部,委以侍郎之职。若该巡抚在此任上持续展现出卓越才能与发展潜力,那么尚书之位亦将成为其未来晋升的合理方向。
其三,存在一类人员,他们年事渐高,能力处于中等水平,然而基于特定情形,无法使其告老还乡、退休致仕。
在历史官场体系中,存在一类较为常见的巡抚。就其个人品德修养与为官声誉而言,并无显著瑕疵,然而,他们却面临着年龄超出相应标准这一状况,且在巡抚任期内,其治政功绩亦未展现出突出之处。面对此类巡抚,封建王朝的君主通常会采用一种策略,即表面上予以晋升,实则暗中降低其实际权力,具体做法为将其调往京师安排相应职务。
于地方事务中若未建树显著功绩,进入京师后便难以获授重要职位。通常而言,出身进士者,往往有机会任职于政务相对简约的礼部;反之,若并非进士出身,便仅能于兵部、工部或其他部院谋得职位。
对于此类巡抚,于朝廷而言,其所处境地颇为尴尬。他们既未彰显出足以令帝王予以重用、委以重任之卓越才能,却又不至于昏聩无能到必须予以罢黜的程度。因此,皇帝往往权衡利弊后,仅会为其保留一个尚算体面的职位,使其能安享余年,以这种方式将其妥善安置,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朝堂动荡与人事混乱。
综上所述,各省巡抚内调并非惯常态势。通常而言,政绩斐然的巡抚多晋升为总督。而当官员任职至总督层级,皇帝才会赐予更为优渥的政治待遇,诸如加授大学士衔,抑或直接命其入值军机处。
至此,问题已明晰。巡抚内调情形各异,其官职变动性质难以简单判定,或为升迁,或属降职。通常而言,巡抚内调后,最低亦能获任侍郎一职;若未至此,从仕途发展角度观之,可视为得不偿失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