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狗撕碎左脸,缝了500多针!狗伤人事件频发,为何没法根治?是法律漏洞,还是相关部门不作为?

黑天鹅洞察 2023-09-05 23:38:05

最近,温州一中年女子的脸部被狗咬伤,送到医院救治,共缝了500多针。

当天中午12时许,该女子在鹿城仰义一住处洗衣服时,隔壁房东刚好把一只阿拉斯加犬放出来吃东西,没想到,狗直接冲出来咬住患者不放,导致患者脸部被严重咬伤。送到医院时,医生看到,她的左脸已经完全被撕碎,从下眼睑到颧骨,再到鼻子及上嘴唇,被全部撕开,颧骨整个露在外面,鼻子下端软骨处几乎被咬掉,唇部被咬得连牙龈都露了出来,并逐渐呈现失血性休克状态。

资料图

医生表示,患者的左脸部神经、血管、肌腱、韧带等撕断,通过手术尽量把这些断裂的血管一根根接回去。这场手术持续近5个小时,为患者缝了500多针。

目前,患者被送到EICU进行监护治疗。主管医师说,病情进展还得看接下来几天的过渡期。至于脸部的外观及功能恢复,如果都顺利的话也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这一次,该女子总算捡回一条命,但并不是每一个都那么幸运的。

恶狗伤人事件几乎每天都有发生,相关新闻报道数目之多,让人已经见怪不怪的程度。

被咬者,轻症的损手烂脚,重症的丢了性命!

为何这种情况从来没有停止过?

笔者不禁要问:到底还要咬伤咬死伤多少人,相关部门才会真正引起重视?

恶狗癫狂,狗主嚣张,到底是法律漏洞,还是相关部门不作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但这里有个很大漏洞:狗主携带犬只外出不系犬绳,既然属于违法行为,但由谁负责执法?

相信大家都会经常看到狗主外出遛狗不系绳的情况,但从来没有看过有什么执法部门出来处理,就连出来提醒的都没有。

注意,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养狗的相关规定是在2021年出台的,至今已经两年!却跟从未执行是的,到底这个法律是干什么用的?

笔者认真阅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发现第三十条除了强调了狗只要接种疫苗的事,所以,如果狗只接种了疫苗,那么咬伤咬死人都无所谓了吗?

第九十二条,就更能说明问题了,基本上只有狗只没接种疫苗的情况下才会被追责。而执法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诚然,有关防疫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毛病,但恶狗伤人这事,该部门是否有进行执法?反正大家几乎从来没有看到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出来管治那些遛狗不系绳的?

理论上说,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没有这种执法能力呢?或者根本就人手不足?要知道全中国的狗只多如牛毛,估计该部门根本忙不过来吧?

基于以上两个疑问,如果发现遛狗不系绳的,我们是不是可以求助警察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这里只列出被动物损害后要承担侵权责任,并没有明确指出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也就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没有规定外出遛狗一定要系绳?

所以警察并没有法律依据可以制止遛狗不系绳的行为?毕竟目前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外出遛需要系绳的法规。

然而,尴尬的是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理论上的执法者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这下子好了,有执法能力的,却没法律依据;有法规支持的,却没执法能力。

正是由于这个漏洞的存在,导致恶狗咬人事件从未得到有效控制!

往深挖,这里面涉及到农业部和公安部沟通的问题,这个恐怕不好解决。别以为制止遛狗不系绳是一件很容易的事,除了部分狗主蛮不讲理外,全国海量的养狗人士,要做好宣传和执法绝非易事。管好这事需要投入很大的精力,想必谁也不乐意增加自己的工作量和评级障碍?

正是涉及各部门复杂的法律制度以及利益问题,让漏洞变成“黑洞”,让那些疯狂的恶狗,嚣张的狗主有恃无恐。

每天都有人被恶狗咬伤咬死,这绝不是一件小事!

你永远不知道下一个会不会是自己。

是时候让“外出遛狗必须系绳”这事形成真正可执行的法律法规了!

如果狗伤人,狗主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就像自己动手打人那样,相信狗主们会长记性,为自己的狗系好绳?

此刻,希望我们的读者当中有哪位是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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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天鹅洞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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