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杨先生申请查看“小区申请使用的专项维修资金”原始签字文件和相关备案资料,收到一张《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通知》:“可公开给你的信息共有1500页,采取按量计收的方式,需缴纳54700元的信息处理费。”这并非孤例。去年,福建莆田的陈女士因申请征迁赔偿信息,也被告知需缴纳十二万多元的信息处理费才能获取。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一项合法权益,关系到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同时,也关系到政府工作透明度,以及建设法治政府规范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但部分地方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引发争议。
在成都这一案例中,杨先生以为最多花费几百元,但当地收费通知显示,需要缴纳54700元信息处理费。原因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按量收费,而杨先生只是简单按市场价来算打印费。而在莆田这起案例中,陈女士申请公开的是征迁赔偿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应主动公开,却要收费12万元。
有参与立法的专家解释称,信息处理费的设立主要是为了规制滥用申请权的行为。另外,大概还有弥补信息处理成本的考虑。那么就不能简单用市场价打印费的标准来评判信息处理费收取标准的合理性。然而,信息处理费对规制申请权滥用的成效,并无明确的佐证数据。所以,收取高额或者“天价”信息处理费,是否合理就值得商榷。而过高收费限制了合理诉求。
就拿杨先生等业主的诉求来说,申请公开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信息,不仅事关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这笔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程序的合规性,但信息处理费要收取5万多元,导致相关信息无法公开,广大业主的合理诉求就得不到满足,令人遗憾。更让人不可接受的是,征迁赔偿信息本该依法主动公开,却要收取高达12万元的信息处理费,伤害性更大。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对信息处理费的认定和操作不尽相同。比如对于“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判定,各地法院对其认定标准差异较大,有法院认定申请12次就“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也有法院认定1088页是“明显超出合理范围”。这不仅会给申请人造成困惑,也给人造成执行混乱的印象。究其原因是,信息处理费制度设计上的模糊性和涉及概念存在不确定性。
笔者以为,对于公民申请信息公开涉及的信息处理收费,要从三个角度进行规范和完善:其一,应该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主动公开而不是靠公民申请公开,更不能对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乱收费、高收费,要坚决依法纠正陈女士这样的个案;其二,依法收取的信息处理费,不能只考虑规制滥用申请权,还应该考虑信息处理成本,最好是按实际成本收费。
至于各地行政机关和法院对信息处理费的认定和操作各异这种现象,要出台科学、详细的指导标准和司法解释进行规范。总之,公民申请信息公开,不仅关乎申请人的个人权益,往往还关系到一个群体、一个地方多数人的知情权、监督权,也关系到公共事务透明度。再说,这项收费的收费主体是地方政府,不该有任何乱收费高收费行为,因为这关乎地方政府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