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集石油炼制、精细化工、高端新材料、物流运输、终端销售于一体的特大型现代化股份制民营企业,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高新技术企业”,荣获“山东省十强产业集群领军企业”、“山东省百强企业”、“山东省高端品牌培育企业”、“富民兴鲁劳动奖状”等荣誉。
2024年1月18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辽10刑终198号刑事裁定书,揭露了2017年1月至2019年11月,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与不法分子张某某、徐啸、孙承亮勾结,采取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8%至5%不等的“税点”支付开票费,签订内容虚假的货物购销或运输合同,虚构货款或运费资金流等手段,虚开货物名称为液化气、复合柴油等非运输车辆常规燃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仅张某某参与虚开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就高达3472.81万元,税额337.52万元。
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借用鞍山XX运输有限公司等运输企业的银行账户和法人代表的个人银行账户的网银U盾,以自有资金替购货方垫付货款,虚构货款的资金流。鲁清石化公司的不法分子将货款先行转入徐啸、孙承亮、张某某成立的运输企业的法人或下游用户的经营者名下的个人银行账户,再将收到的款项转入张某某团伙掌控的运输企业银行账户。再通过该银行账户以支付货款名义将款项返回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等上游开票企业的银行账户,形成“公对公”支付或收取货款的假象,虚构购销双方货款资金流。
除了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税款外,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还涉嫌单位走私犯罪。
2021年1月16日,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向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51吨催化剂,申报总价CIF188.7万美元,实际价格CIF2998286.8美元,经海关计核,漏缴税款人民币127.24万元。其中漏缴关税人民币29.05万元,漏缴增值税人民币98.19万元。2022年1月10日,当事人自查发现后主动向海关申请改单。
2024年4月29日,上海吴淞海关对鲁清石化科处罚款人民币19.08万元。
根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针对鲁清石化的违法行为,除了罚款外,相关责任人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油耗子起家,腌臜事干的可不少不少的,这不报应就开始到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