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讲清“视同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职工必看!

巍昂随心趣事 2024-10-12 02:13:21
认定视同缴费期的基准源自原劳动部办公厅发布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 这一概念界定为:在实际开始缴纳养老保险之前,依据国家政策承认的连续工作时间,不包括折算成工龄的部分,被定义为视同缴费年限。职工的总工龄由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两部分组成。 简而言之,对于那些在社保制度实施前已就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役军人、城镇知青、固定职工、合同工及集体企业员工),他们之前的工作时间被视为有效工龄。 享有视同缴费年限的益处在于,由于这段时期未实际缴纳保险费,个人账户无积累,为了保障这部分人的权益,会通过发放过渡性养老金来补偿。过渡性养老金的具体计算和发放标准遵循各地方的政策规定。 确认视同缴费期的条件在于:相关人员需在养老保险引入个人缴费制度后,正式加入该体系。若未实际参与并建立个人账户,即便累积的视同缴费年限满足15年这一退休标准,也无法申请退休并领取养老金福利。 视同缴费年限的核实过程:这一认定由地方社保局负责,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原职工个人档案中的记录、官方文件所指示的应开始缴费的起始日期,以及转出地社保机构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来共同确定。 政策明确指出,对于不同类别的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遵循以下规则: 1. 国有企业(包括转型后的实体)员工的视同与实际缴费年限处理方式如下:自1992年7月起,国有企业引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因此该日期之后的年限仅按实际缴纳计算。在此之前,仅固定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为视同缴费年限,这与机关单位的在编人员情况相似。对于1992年7月前的职工,其符合国家及省级规定的连续工作时间将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合同制工人、劳务派遣人员或临时工,他们只有实际缴费的年限才被计算,除非他们有军龄或知青经历,这部分时间可以视同缴费。 2. 对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改制后的企业)的职工,其缴费年限的确认始于地方政府实施集体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月份,实际足额缴费的年份计入。在此之前的连续工龄,依据地方政策,大致在1995年至1998年间,若符合国家和省级政策,也可算作视同缴费年限。 3. 对于转业或退役后进入企业工作或选择自谋职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军旅生涯时间将被视为视同缴费年限,与之后的实际缴费年份合并计算。退役后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时,服役期间同样被视为视同缴费年限。对于直接从地方招募的军官、文职干部及士官,入伍前的工作时间及已有的养老保险缴费时间均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4. 针对之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有编制的工作人员,若转至企业或自谋职业,并且在2014年9月30日之前有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这部分时间将被视作视同缴费年限。如果在此期间已缴纳企业养老保险,则实际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计算。 5. 当参保人员因工作变动在多地参保时,无论其户籍所在地如何,最后参保地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应与在其他地区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以及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确保缴费记录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6. 遇到辞退、开除或刑事处罚等情形,处理方式如下:对于职工及个人参保者,若曾遭受刑事处罚如服刑或劳教,以及企业员工被开除或除名,其在开除或除名前后的实际缴纳社保的年限可以相加计算。然而,依据国家规定,开除或除名前的连续工作时间不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7. 明确劳动关系与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非同一概念:在实际操作中,不少员工,包括合同工和长期临时工,虽然经确认与单位存在长期劳动关系,但由于档案资料不全或缺乏实际缴费记录,他们的历史工作时间并不能自动转换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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