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闹离婚,丈夫为了自己名下的房产不被分割,在离婚诉讼期间,将房产赠与了父母。妻子不服,认为房产是丈夫婚内买的,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法院判决赠与无效。没想到,法院竟认定赠与有效。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近日,北京一法院就审结了这么一个案件。原来呀,涉案房产虽然是丈夫在婚内买的,可出资人却是丈夫的父母,父母已明确表示,出资款只是赠与自己儿子的,且房产也只登记在了丈夫一人名下。妻子没有证据证明,该赠与是赠给夫妻二人的。据此,法院认定,涉案房屋为丈夫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个人财产是是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的财产,夫妻双方对各自的个人财产,享有独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他人不得干涉。因此,丈夫与父母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合法有效。
最后提醒,并不是婚内买的东西就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关键还要看是谁出的钱,若是夫妻俩共同出的钱,自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可若是别人出的钱,又明确表示只赠与夫妻一方,那么这就只属于受赠人的个人财产了。
案件来源|中国普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