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荒唐命案,男子让酒肉朋友和妻子发生关系,被妻子用菜刀砍死

探事李惠环 2024-11-29 05:55:52

“是你丈夫让我来睡你的!”

一个男人让自己的朋友侵犯了自己的妻子妻子,事后妻子不堪受辱,愤怒之下杀死了丈夫。一个悲剧,就此产生。究竟是为了什么让男人做出这种决定。

【案件回顾】

老家在福建的小玲和运某是相爱多年的恋人,在爱意正浓时结为夫妻,过上了举案齐眉的幸福生活,由于运某的工作在浙江温州,所以二人的小家也坐落在了温州。就在二人的生活稳定下来时,他们认为爱情终该有个延续的结晶,所以他们想孕育个孩子。

一想到以后有了孩子,娇妻幼子在家中等他下班,运某就觉得生活有奔头,一妻一子,三餐四季,平平淡淡温暖且稳定的幸福真诱人。可是这样的幸福在小玲怀孕后就已经再也无法实现,且两个人时的爱情也消失的无影无踪。

小学文化的小玲,本身工作也不好,辞职了也不好找工作,所以干脆就在怀孕后做一个家庭主妇,日日在家等着丈夫。可怀孕后的小玲由于体内激素水平变化的原因脾气变得极其易怒、敏感,不像以前柔情似水般的温柔,这让运某对此很是不满。

良心和曾经的爱以及未出世的孩子让运某勉强忍受小玲时常的爆发。但是渐渐的,耐心磨灭只剩不耐烦。看着眼前曾经只知顺从的女人在自己眼前大吵大骂,运某再也无法忍受,但是责任心让他不能离开这个正为他孕育后代的女人,所以运某选择逃避。

下了班的运某不想回家面对性情大变的小玲,于是他就留恋各种喝酒玩耍的场所,就这样运某认识了一群“志同道合”的兄弟。在酒桌上运某经常吐槽关于他妻子小玲的事情,众兄弟也因此知道了运某有一个年轻貌美正在怀孕的妻子。

看过小玲的长相,众兄弟也暗叹运某有福气,这其中的翁某对小玲就很是上心,但由于是朋友妻,他还算理智,于是只炫耀自己妻子是如何听话的。

在兄弟们的“开导”下,运某喜欢上了这种把酒言欢的糜烂生活,经常拿钱和那些朋友出去喝大酒,不回家成了常态,就算是回家也对小玲没什么好脸色。

在孕期的小玲情绪本就脆弱敏感,最亲近的丈夫却对她置之不理,冷落对待,远嫁的她又不能回到家里求得娘家人的安慰,她就只能一个人在空荡荡的屋子里生闷气和暗自垂泪,时间久了小玲的精神也不如以往。

每次守到丈夫归来,本来满心的委屈都会因为怀孕对身体的影响变成爆发的火山。小玲认为在酒桌上认识的人不会是什么值得深交的人,带着丈夫夜夜喝酒不归家的人更不是什么好人,所以她经常劝阻丈夫离那些人远一些。

起初小玲还能平静的劝阻,但是看着丈夫油盐不进的样子,小玲的脾气直接上来,又开始和运某吵架。运某决心装聋子装哑巴,绝不服软,他认为小玲是在无理取闹,不可理喻。只有在小玲说的实在过分时,运某会出言反驳维护自己的好兄弟。

在兄弟上的分歧让小玲和运某之间的间隙越来越大,运某对小玲也越来越不满,但是为了以后生活舒心,他就想自己的兄弟提出疑问,想让自己的兄弟出出如何驯服妻子的招。

翁某是兄弟中公认的训妻高手,他的妻子就是被他驯的服服帖帖温柔小意且十分放任翁某的生活作风。运某之前听说嫂子的事情就很是羡慕翁某,听闻翁某有招,于是他就赶紧和翁某学了几招,不为别的,只要小玲变成符合他心意的样子就可。

带着驯服的念头,运某将小玲当作要驯服的动物,用尽招数。只可惜,人不是动物,人更怕失去自我,小玲坚持自己。运某没有成功,他仍然讨厌小玲。

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小玲生产完毕。在最脆弱的孕期所有不好的事情真的会让一个女人记一辈子,小玲看透了运某的为人,对他的爱降低许多,她不想委屈自己,有脾气就发,不再隐忍,她甚至想过离婚。

对着仍然暴躁,不符合他妻子条件的小玲,运某心头的厌烦较以前更甚。但是孩子都有了,只能应付。

训妻无用,运某只得继续躲避现实生活,活在醉醺醺轻飘飘的梦里,并且和翁某继续探讨训妻之道。

即使运某想要和小玲继续糊弄下去,但是小玲却不愿再过这样的生活。一个日日喝的烂醉不归家不顾孩子不顾她的人,她真的不愿意和他继续耗下去,于是提出了离婚。她曾经在运某不知悔改时也提过离婚,但都被运某逃避了过去,如今这次也一如往常,被运某的逃避躲了过去。

对此,小玲已经无奈了,她不知道怎么办,她不想过这样的日子,但是心里还有曾经的美好。她只想运某改掉坏习惯,远离那些狐朋狗友,她只想和运某过平常生活,哪怕清贫,也不要破败的糊弄。

谁不想做一个情绪稳定的温柔妻子和母亲呢。面对这样的家和这样的丈夫,小玲没办法冷静。不思进取安于现状可以,也不要自甘堕落吧。可惜,这一切回不去曾经两人最相爱时的午后,那样温暖、惬意、幸福的时光只能在记忆里安慰小玲继续忍受这样的生活。

产后生活里长时间的精神压抑和孕期的抑郁和极度情绪化让小玲患上了精神分裂。她不正常但也很正常,小玲发病时脾气暴躁不分现实,但只要没有极度精神刺激,小玲就与常人无异。

平常的生活就慢慢地度过着,但是就在某天,在运某的某个决定下,小玲发了一次很严重的病,甚至带走了运某的生命。

2021年7月,此时运某和翁某的关系已经好到不能再好,好似亲兄弟一般亲热,二人经常来往,经常一起喝酒一起琢磨如何驯服妻子。

这日,运某邀请翁某去往其家中喝酒。本来在一楼睡觉的小玲看见翁某这个丈夫的狐朋狗友立刻掉了脸,转身去了二楼卧房休息。看见妻子的态度运某很是生气,和翁某气急败坏的骂了一通小玲。

以前对此听得津津有味的翁某此时早就听不进去运某究竟在说什么。他知道运某的妻子小玲长得漂亮,就早已经动了心思。没想到这次看到真人更加漂亮,身材也完全不像刚生了孩子,这让翁某的心思更加活泛,可惜运某在这,他有贼心但是没贼胆。

几杯酒下肚,运某烂醉如泥,在彻底睡着前说了一句“翁哥,你训妻厉害,正好今天你在我家,你帮我训训小玲”。

闻此,翁某只觉得天助他也,这可是男主人同意的,于是他满怀激动走上二楼小玲休息的卧室。目送着翁某上楼后,运某就睡死了过去。

或许是小玲为了等运某回房而并未将卧室上锁,翁某轻而易举的就进入了卧室。看着睡在床上的小玲,如此活色生香,翁某再也忍受不住,立刻扑在小玲身上。

被身上的重量惊醒的小玲看着眼前的翁某十分害怕,于是急忙反抗。同样体重的男女,女性在力量上也不如男性,何况是刚生产完虚弱的小玲。

但是不认命的小玲仍然拼命反抗,她拼着一口气疯了般打挠身上的男人。被反抗烦了的翁某直接强制压制住小玲,并告诉小玲是运某让他上来教育她的。

听到是丈夫让别人上来强奸她,小玲只觉得脑子里突然炸开了花,她不知道该恨还是该怨。曾经的情谊一下子消磨殆尽,她泪水不受控的往下流,她心死,遂不再反抗。

运某的绝情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小玲在极度的绝望中被翁某侵犯。

事后,翁某离开运家。此时小玲因为刚刚的事情刺激的发病了,她整理了自己的衣服,下到一楼去往厨房拿了刀,慢慢走到运某的旁边。看着昔日最爱的人的睡颜,她只觉得满心怨恨。

她在楼上被他所指示的人强奸,他在楼下心安理得的睡觉,他真的不怕报应嘛?!望着不再爱且已经生了怨恨的脸,小玲只想解脱。

带着满腔的恐惧和怒意小玲一刀又一刀的落下,一刀又一刀的斩断生活的压抑和刚刚的黑暗。在运某的脸和脖子上,一下又一下的刺穿,小玲仿佛找到了发泄口。

被砍的运某的血液四处的飞溅,落到小玲的脸上,她突然回过神来。看着手上的刀,她才意识到自己做了什么,小玲赶紧跑向邻居家寻求帮助。

一切为时已晚,运某没有被抢救成功离开人世。小玲良心不安,自主投案,为自己的行为赎罪。这个家里就这样只剩下那个当初被运某和小玲期待到来的孩子,他不知道自己也曾是满怀着父母的期待到来,他只知道父母不相爱,父亲不回家,母亲不正常。

小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其杀人时精神病发所以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而翁某其行为虽然是被小玲的丈夫运某允许的,但其行为仍然构成强奸罪,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惩罚。

孕期的妇女情绪不稳最为脆弱,多加关心才是家人应做的事情。妻子不是物品,可以随意改造成喜欢的样子。荒唐的驯服,最终要了妄图做主导者的人的命。

【以法释案】

本案例中小玲的行为明显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只要满足主观上为故意,客观上满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却仍然实施了不法侵害行为。

即使小玲是在发病时砍伤运某致其死亡,但其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有人有疑问,小玲患有精神分裂症,精神病人杀人不是不违法嘛,为什么还要判这么久?其实精神病人杀人不是不违法,而是在某些条件下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完全丧失辨认能力且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即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杀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没有完全丧失辨认能力且还有一定能力控制自己的精神病患者即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按照法律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其杀人时若处于清醒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不算精神病患者,有自制力既然有杀人的能力就能有控制自己的能力,其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处值得注意的是,法律里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乃至不处罚的精神病患者不是抑郁症躁郁症等精神类疾病患者,而是精神分裂等容易失去自我的精神类疾病的患者。

本案中的翁某,虽然是经得小玲丈夫运某的同意与小玲发生的关系,其行为仍然构成强奸罪。因为女性的权利,应当由女性做主,性自由权是女性自己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侵犯或者替其做主,女性是个独立的个体,应当由其自主决定。

而强奸罪就是侵犯的女性性自由权,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或胁迫等手段迫使女性无法反抗,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就构成强奸罪。

总结

在婚姻家庭里,沟通和包容相处融洽的前提。都会有因为身体原因易怒暴躁的时候,此刻沟通才是缓解的根本办法,一味的躲避是推开彼此的方法。

尊重也是婚姻里必不可少的一点,互相体谅彼此的难处,且把对方当作珍重的人来尊重才是婚姻长久幸福的方法。

读者朋友们,您对这件事情有什么看法呢?在评论区和大家讨论吧!同时欢迎大家的点赞、转发和关注!

(案例与图片均来自于网络,案例只为普法所用,无任何不良导向,图片侵权必删。)

0 阅读:0

探事李惠环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