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一则男乘客拍打女列车员臀部被拘10日的新闻,引起了网友的热议。据报道,这位男子在下车抽烟后,上车经过迎宾的列车员身边时,看到漂亮的列车员,色心大起,竟然用手拍打了列车员的臀部。
随后,列车员果断向在列车巡逻的民警报警,称有一名男子对她耍流氓。民警立即在8号车厢找到这名旅客。起初,该旅客并不承认,然而,经过民警的不断盘问和耐心劝导,他终于坦白了自己的所作所为。随后,民警将这名男子移交给铁路派出所,并对其进行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这个事件引起了网友们的广泛关注和热议。有人认为这名男子的行为非常可耻,不仅侵犯了列车员的尊严和权利,而且也违背了社会公德和道德底线。有人则认为这名男子只是摸了一下并没有给人造成损失,处罚过重了,应该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就行了。
还有人称,这样处罚没毛病,不知道老虎的屁股摸不得吗?但是觉得拘留10天过于严厉了,更多的人则认为这名男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性骚扰,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一、民法典的性骚扰有哪些规定
性骚扰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行为。《民法典》第1010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二、性骚扰的认定
1、行为的主观目的包含性要求或者涉及性的意图即行为者实施性骚扰的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含有性的目的,而这种行为又是为被侵害人所不欢迎、不愿意、不感兴趣的行为。但是,鉴于我国的国情,社会公共场合如车站、广场等大型场所往往由于条件有限,拥挤、擦撞在所难免,所以应该采取严格的认定标准。
2、行为方式的认定从广义上讲,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对妇女也是一种骚扰,从但程度上看把它称作性侵害更为合适,所以《刑法》对它采取更为严厉的处罚。性骚扰是相对较轻的一种性侵犯行为。
性骚扰通常是骚扰者向被骚扰者做出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语言或举动,包括身体接触、言语、图文展示、眼神及姿势等,如:讲黄色笑话、评头论足、展示色情图片、刊物及用品,询问性隐私、约会、色迷迷的眼光、性姿势、身体触碰、暴露性器官等。
3、性骚扰的场合界定性骚扰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上级对下级、雇主对员工或同事之间的性骚扰行为;二是员工在为单位工作中,遭受顾客性骚扰的情形;三是公共场所,例如公共汽车上,陌生人之间的性骚扰行为。第一、二类情形可以总称为工作场所性骚扰,而后者可称之为公共场所性骚扰。
三、是否构成猥亵?
猥亵一般指的是行为人以刺激或者满足个人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之外的方法手段实施淫秽一种行为。如行为人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的,即使是在未成年人自愿的情况之下,该行为也会被视为是猥亵行为。
猥亵与强奸有所不同,它发生的对象既可以是男、女之间,也可以是同性之间,但一般只有猥亵的对象是妇女和儿童的时候,才可以构成刑法中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手段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儿童的,人民法院一般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聚众或者公共场合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更加恶劣情节的,法院一般会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实施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