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人脸面具”作案,还是没逃过警察火眼金睛。
最近,河南 南阳 商户陈先生发现自家门店有被撬开的痕迹,意识到肯定被盗窃了,果不其然,放在门店里的3万元现金不见了。陈先生查看门店内的监控,有一个人鬼鬼祟祟的,只可惜监控探头被蜘蛛网挡住,看不清楚究竟是谁。
陈先生马上向警方报案,办案民警仔细查看了监控影像中的作案人员,只见他打着手电筒,在屋内蹑手蹑脚的寻找东西。身穿迷彩服,脸庞圆润,推断有30岁左右。信息量太少,还是无法直接锁定嫌疑人身份。
随后,民警调取附近周边的监控视频,扩大侦查范围,发现有一辆老年代步车很可疑,从监控视频推断,驾驶员是一名中年男子,面部偏瘦,身穿黑色衣服,明显与门店内监控视频中的作案人员不是一个人。
不过,心思缜密的办案民警发现了蛛丝马迹。在老年代步车的后排座有一件迷彩衣服,而门店内作案人员身穿的也是迷彩衣服。难不成这当中有什么关联吗?
为此,民警决定深度跟踪这辆老年代步车,发现老年代步车的车主是吴某,50岁。民警一直跟到他的住所。
面对民警的不请自来,一开始吴某极力掩饰,否认自己的所作所为。但是,当民警在其车内查获迷彩衣,钳子,帽子,背包,面具等作案工具时,吴某慌神了、也沉默了,最终承认了自己入室盗窃的违法事实。
民警当场追回商户被盗现金3万元。
而且警方发现,这个吴某是个惯犯,曾经流窜作案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
吴某表示,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天网密布,监控探头比较多,自己以前的作案手法明显跟不上时代的发展,这也是他觉得屡次作案屡次被抓的原因。为此,吴某想到了要进步、与时俱进,于是就在网上购买迷彩衣服,人脸面具、手套,钳子等作案工具,希望在现代科技产品的加持下整点狠活儿。
殊不知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道理,再一次被逮住了。目前已经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那么,吴某即将面临怎样的可能性惩罚呢?
一般来说,盗窃罪主要是按照涉案金额来定罪处罚,吴某这次盗窃商户的现金是3万元,应该说这是最关键的量刑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吴某这一次是入室盗窃。
“入室盗窃”与“盗窃”是不一样的,“入室盗窃”的危害性比较大。此外,入室盗窃也分具体情况,是暴力入室还是非暴力入室,入室后的作案范围,入室的目的性,是早有预谋还是临时见财起意。如果入室盗窃不成,变成入室抢劫又是另外一种严重的性质。
吴某是惯犯,这次是撬开门店的大门入室盗窃获得3万元现金,很显然,这已经属于盗窃金额“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
那么,这个涉案金额大小是怎么定的呢?
最高法《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区间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0000元区间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在量刑的起点基础上,会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它犯罪情形增加量刑。
此外,法律除了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从宽处罚: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
(2)案发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
(3)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所以,吴某这个事,还要看吴某的作案动机,以及是否涉及其它案子,或者在这次案件中,商户与吴某是否存在近亲属关系,以及商户的态度。
这件事也警示大家,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只有实实在在的努力、拼搏,才可能把生活过得踏实、过得安心。走偏门、违法犯罪注定是没有好结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