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公司时,必须到公司的注册登记地法院起诉才可以吗
一、基本案情
原告章无极向甲公司购买图龙刀一把,甲公司如期交货。章无极收货后发现,甲公司交付的图龙刀并非合同约定的玄铁打造,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章无极要求甲公司退还货款,甲公司拒绝。章无极欲以公司交货不符合约定为由,起诉家公司返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章无极经查询,发现甲公司在甲市A区登记成立,于是将其起诉到甲市A区法院。
法院立案后,甲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其公司虽在甲市A区登记成立,但实际办公地点在甲市B区,A区法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由B区法院管辖,故要求A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到B区法院审理。甲公司同时提供了其一直在甲市B区实际开展经营的相关证据。章无极认为,甲公司在甲市A区登记成立,公司的登记地即是其住所地,A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A区法院经审查,甲公司管辖权异议成立,遂裁定将案件移送B区法院审理。章无极不服提起上诉,甲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相关法律问题
1、本案甲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本案甲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依法成立,案件应由甲市B区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条规定,发生合同纠纷后,一方当事人起诉的,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诉,两地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原告章无极以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起诉到法院,该案属于合同纠纷案件,在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上,适用上述规定,即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章无极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对甲公司提起诉讼。
原告章无极选择向甲公司登记地甲市A区法院起诉,该院是否有管辖权,就要看甲市A区是否是甲公司的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据此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其住所地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非“登记地”。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哪里,哪里就是其住所地,而登记地并不必然是公司的住所地。实际中,公司在甲地登记而在乙地实际开展日常业务的情况并不少见,所以法律并未直接规定公司的登记地就是其住所地。
本案中,甲公司虽在甲市A区登记,但其并未在该区实际开展业务,而是一直在B区设立机构,开展经营业务,故B区应当认定为甲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也就是其住所地。故B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A区法院移送案件到B区法院是合法的。
2、公司的登记地能否认定为其住所地?
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公司的实际经营场所与其登记地是一致的,这也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在此情况下,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其登记地是一致的,故登记地也就是住所地。在公司的实际经营场所与其登记地不一致时,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而不是以登记地为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条规定了直接以登记地作为公司住所地的条件,即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不能确定时,才以其登记地为住所地。如果能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则必须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地,从而确定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
所以,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并非必然是其住所地,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其登记地才是住所地:1.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同一地方;2.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不能确定时,以登记地为住所地。